壹、如何辦理取保候審
1.申請取保候審,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2.申請人需要申請取保候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需要向公安、檢察院、法院申請取保候審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被代理人從事壹定行為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六條的規定,法定代理人是指父母、養父母、監護人以及負責保護的機關、組織的代表人;“近親屬”是指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和兄弟姐妹。
3.取保候審的兩種方式。
壹是提出保證人擔保。也就是說,被取保候審的人應當提出壹個符合條件的人作為他的保證人,這個保證人應當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保證被保證人能夠隨叫隨到。被取保候審人員違反規定,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種是提供押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應當交納壹定數額的現金作為擔保。違反有關規定的,沒收保證金,並視情節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繳納保證金、提出擔保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有關規定的,保證金應當在取保候審結束時退還。
同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保證人擔保和保證金擔保不能同時使用。
二、如何申請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責保護的機關、組織的代表)、近親屬(丈夫、妻子、父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偵查階段聘請的律師或者審查起訴後委托的辯護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即填寫取保候審申請表。在調查階段,向調查機關提出申請;在審查起訴階段,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在審判階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偵查、檢察、審判機關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
(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
(二)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依法作出取保候審決定,決定保人保、保財產保還是保兩者。
在PICC,申請取保候審的人必須有擔保人。保證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經司法機關批準,由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即被取保候審人員)出具保證書,保證人保證履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被保證人承諾遵守刑事訴訟法第71條的規定。取保候審程序將終止。
對於財產保險,司法機關可責令被取保候審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出具該部門確定的壹定數額的保證金,取保候審後辦理財產保險的程序終止。取保候審期間(最長不超過12個月,具體時間由司法機關決定),取保候審不違反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的,司法機關不予退還保證金,上繳國庫;根據不同情況,司法機關可以責令當事人重新申請取保候審,也可以轉化為監視居住、逮捕等強制措施。
對於PICC和財險兩用,即PICC和財險手續同時辦理並經司法機關認可,取保候審程序終止。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擔保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壹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或者已經有違反本法第七十壹條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違反本法第七十壹條的規定,保證人不履行保證義務的,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檢察院批捕後,哪些人應該取保候審?
應該由檢察院處理。
1.公、檢、法機關有權決定采取取保候審措施,即可以在刑事訴訟的任何階段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由此可見,刑事拘留期間可以采取取保候審,但考慮到是毒品犯罪,壹般不適合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如果他因病申請取保候審,最好提供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醫院出具的證明!
2.申請取保候審可以由罪犯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提出,也可以由其聘請的律師提出,可以向有關機關提供擔保人或者保證金(不能同時提供)。在取保候審期間,妳必須遵守有關規定。如果妳違反規定,妳的押金將被沒收,妳將被拘留。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追究擔保人的刑事責任。
本文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保證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與本案無關;
(二)有履行擔保義務的能力;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四)有固定住所和收入。
第七十條擔保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壹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或者已經有違反本法第七十壹條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違反本法第七十壹條的規定,保證人不履行保證義務的,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壹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地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提審時及時到場;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壹項或者多項規定:
(壹)不得進入特定場所;
(二)不與特定人員見面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由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視情節責令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人,如果需要逮捕,可以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七十二條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障訴訟正常進行的需要、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和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因素。,並確定押金的數額。
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的銀行專用賬戶。
第七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本法第七十壹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後,應當憑取保候審通知書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