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權利:1,平等權,即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2.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即年滿18周歲的公民,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3.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的自由;4.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5.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住所不可侵犯和通信自由;6.勞動權、休息權、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和公民在年老、患病或喪失勞動力時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7、受教育權、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8.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9、保護華僑、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10,國家和社會保障殘疾軍人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殘疾公民的工作、生活和教育;11.有權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因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受到損失的人,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憲法規定公民的基本義務是:1,維護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2.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3.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4、勞動的義務;5.接受教育的義務;6.保衛祖國,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參加民兵組織;7.依法納稅;8.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四條中國人民和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健康、幹擾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
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四十二條中國人民和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勞動是壹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要以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國家鼓勵公民從事義務勞動。國家為就業前的公民提供必要的就業培訓。
第四十六條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衍生問題:
權利和義務是什麽關系?
1,法律關系中的對應關系。這種對應意味著任何法律權利都有相應的法律義務,兩者相互聯系,對立統壹。2.社交生活中的互惠。這主要表現在權利義務總量大致相當。如果權利總量大於義務總量,有些權利就是名義上的;如果義務總量大於權利總量,就有特權。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兩者的總額是對等的,如債權債務是對等的、對等的。3.功能互補。享有法定權利有助於積極履行法定義務。在許多情況下,債務人不主張權利就不會履行義務。法律義務也是法律責任,義務規範所要求的作為和不作為必須禁止。如果法律主體能夠以這種方式對待自己的義務,那麽壹定會有助於實現自己的權利,建立良好的秩序。4.價值選擇中的主從關系。在任何類型的法律體系中,既有權利又有義務,這樣人們的社會行為就可以通過法律來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