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務會議通過,2004年7月1日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對社會藝術水平考試活動的管理,維護考生利益,促進社會藝術水平考試工作規範化,保證社會藝術水平考試工作質量,促進社會藝術教育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社會藝術水平考試(以下簡稱“藝術水平考試”)是指依照本辦法取得資格的社會藝術水平考試機構(以下簡稱“藝術水平考試機構”)通過考試對藝術學習者的藝術水平進行評價和指導的活動。
第三條藝術等級考試必須以普及藝術教育和提高國民素質為目的,遵循藝術教育規律,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和自願考試的原則,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四條文化部負責全國藝術考級的規劃、協調、監督和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壹)組織制定和實施藝術分級的政策法規;
(二)制定全國藝術分級工作計劃,確定藝術分級機構的總數、布局和結構;
(三)審批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藝術分級活動的藝術分級機構;
(四)實施和指導全國藝考活動的監督檢查;
(五)組織藝術分級機構的評審;
(六)負責組織和管理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試專家指導委員會;
(七)協調有關部門研究決定藝術分級工作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貫徹落實國家藝術等級考試政策法規,對藝術等級考試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審批本行政區域內開展藝術分級活動的藝術分級機構。
第六條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試專家指導委員會是文化部領導下的藝術考試指導機構,由文化部聘請的專家組成,任期四年。其職責是:
(壹)開展藝術考試相關政策法規的研究;
(二)審定藝術考試專業目錄、標準和教學大綱;
(三)制定藝術考試考官資格標準,審定藝術考試考官資格;
(四)制定藝考輔導教師資格標準,指導藝考輔導教師培訓工作;
(五)制定藝術分級機構的評價標準;
(六)對申請人開辦藝術分級活動的資格進行論證,並向審批機關提供書面論證結果。
第七條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試中心是文化部領導、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試專家指導委員會指導下的藝術考試服務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壹)宣傳藝術考試的政策法規,發布有關藝術考試的信息;
(二)頒發《社會藝術水平考試考官資格證書》;
(三)監制《社會藝術水平考試合格證》;
(四)組織協調藝考導師的培訓工作;
(五)組織藝術考級的理論研究、學術交流和展覽。
(六)完成文化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藝術評級機構和審查員
第八條藝術分級機構是指依照本辦法規定取得開辦藝術分級活動資格的藝術學校、專業藝術團體、專業協會和藝術機構。
第九條申請舉辦藝術等級考試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獨立法人資格;
(二)主營業務與申請設立的藝考專業相關,具有良好的藝術學術水平和社會聲譽;
(三)自編和正式出版的美術分級教材;
(四)申請開設藝考專業,單位中必須有相應專業的考官,且單位考官應占考官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
(五)有滿足藝考需要的場所和設施;
(六)負責藝術分級和健全規章制度的工作機構。
第十條申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藝術等級考試活動,應當報文化部審批;申請在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舉辦藝術等級考試活動,由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批,並報文化部備案。
第十壹條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理由。批準的,頒發《社會藝術水平考試合格證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審批機關作出決定前,應當將申請人的申請材料提交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試專家指導委員會進行論證。論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期限內,但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所需時間。
第十二條申請舉辦藝術等級考試活動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藝術考試專業、考場範圍、考試機構及其負責人的基本情況、開辦經費的數量和來源、收費項目和標準等內容。;申請書由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簽署;
(二)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三)分級工作機構的組成和工作規則;
(四)定級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證明文件;
(五)考試機構辦公地點和考試場地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六)自編和正式出版的美術分級教材;
(七)擬聘用藝考考官的材料;
(八)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社會藝術水平考試合格證書》之日起30日內,持該證書向當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並向文化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出具備案證明。
申請人取得社會藝術水平考試資格證書和當地物價管理部門的收費許可證後,方可開始藝術考試活動。
第十四條藝術分級機構連續兩年不開展藝術分級活動的,由審批機關收回其《社會藝術等級分級資格證書》。
藝術定級機構中止藝術定級活動的,應當自最後壹次藝術定級活動結束之日起60日內,向審批機關提交中止報告,交回社會藝術等級定級資格證書。藝術分級機構不交回《社會藝術等級分級資格證書》的,由審批機關取消其開辦藝術分級活動的資格。
第十五條藝術考試考官必須取得《社會藝術水平考試考官資格證書》,由藝術考試機構聘任。
第十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專業人員,可以通過藝術考級機構向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試專家指導委員會申請社會藝術水平考試考官資格證書:
(壹)10年以上專業美術學習經歷;
(二)具有5年以上在應用型專業從事美術或美術教育的經歷;
(三)具有良好的示範、教學指導和鑒賞能力;
(4)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修養。
第四章等級考試管理
第十七條藝術定級機構必須設立常設工作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並根據批準的藝術定級專業組織藝術定級活動。
第十八條藝術分級機構在組織藝術分級前,可以向社會發布分級簡章。評分簡章內容不得超出審批機關批準的專業和考場範圍,必須標明收費項目和標準。評分通則發布前,應報審批機關備案,審批機關應出具備案證明。
第十九條藝術分級機構可以委托相關單位承擔藝術分級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獨立法人資格;
(二)從事藝術教育、藝術表演、藝術培訓、藝術研究等與藝術考試相關的業務;
(三)開展藝術定級活動的必要物質條件;
(4)良好的社會聲譽。
藝術分級機構必須與主辦方簽訂合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主辦單位必須在合作協議約定的範圍內以藝術分級機構的名義開展活動,藝術分級機構對主辦單位的藝術分級相關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藝術分級機構委托主辦單位承辦藝術分級活動的,應當自合作協議生效之日起20日內,將主辦單位的基本情況和合作協議報文化部和主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備案。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出具備案證明。
第二十壹條藝術評卷機構應當在藝術評卷活動開始前5日內,報告評卷時間、評卷地點、考生人數、考場安排等情況。向審批機關和藝術分級活動所在地的文化行政部門備案。考場在省會(自治區、直轄市)城市的,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備案;考場在其他城市的,應當報所在地市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考場在縣轄區內的,應當報當地縣(市)文化行政部門備案。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出具備案證明,並負責對藝術分級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藝術考試的內容應當按照批準的藝術考試大綱確定。
第二十三條考場監考員由藝術考試機構派出。同壹考場至少要有1名考官。
參加考試的考官應持有《社會藝術水平考試考官資格證書》以備查驗。
考官只能在《社會藝術水平考官資格證》規定的受聘機構開展的藝術定級活動中參加考試。
第二十四條考官應當按照公布的藝術等級標準對考生的藝術水平進行評定,並提出指導性意見。
第二十五條考場實行回避制度。與可能影響考試公正的親屬、教師、學生有親屬關系的考官應當主動回避。考生的監護人或者未成年考生可以申請考官回避,由考場負責人核實後實施。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經查證屬實的,檢驗結果無效。
第二十六條通過提交的藝術專業水平考試的考生,由藝術考試機構發給相應的社會藝術水平考試合格證書。
藝術分級機構應當在每次藝術分級活動結束後60日內,將藝術分級證書名單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出具備案證明。
第二十七條藝術考試機構聘用的考官及其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辦公地點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日內,報審批機關備案。審批機關應當出具備案證明。
第二十八條文化部對藝術分級機構實行評估制度,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處罰規則
第二十九條未經批準或者變相進行藝術定級活動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非法活動,退還所收取的費用,宣布考試無效,並處以30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條藝術審查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文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以3000元至3000元罰款:
(壹)未按規定報審批機關備案,即發布分級考試通則的;
(二)不按照規定的考試時間、考試地點、考生人數、考場安排等組織藝考活動的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三)藝考活動結束後,未將藝考證書名單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的;
(四)藝術考級考官及考試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及辦公室發生變更,未按規定向審批機關備案的。
第三十壹條藝術定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定級活動,宣布考試無效,並處以2000元至5000元罰款;考生遭受的損失,由藝術考試機構予以賠償:
(壹)未按照批準的藝術分級專業組織藝術分級活動的;
(二)審查員及其行為不符合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
(三)未按規定實施回避的;
(四)在辦理過程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
第三十二條藝術分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給予停止藝術分級活動1年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取消開辦藝術定級活動資格,收繳社會藝術等級定級資格證書;
(壹)受委托的主辦單位未向文化行政部門備案或者受委托的主辦單位不符合要求的;
(二)出具未經監制的《社會藝術水平考試合格證》;
(三)向被宣布無效的考生發放《社會藝術水平考試合格證書》;
(四)未經批準擴大考場範圍的;
(五)違反物價管理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的;
(六)阻撓或抗拒文化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三條文化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批準無資質的藝術分級機構的;
(二)不履行監管職責,對藝術品分級機構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利用職權,收受賄賂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04年7月6日起施行。文化部2002年5月6日發布的《社會藝術水平考試管理辦法》同時廢止。中國工藝美術學院美術評分中心考試指南規範
壹、考試科目和等級
素描、色彩(水彩、水粉、油畫)、軟筆書法、硬筆書法、篆刻、國畫(山水、花鳥、人物)、兒童畫。兒童畫1-5,其他科目1-10。
第二,候選人
凡熱愛書法藝術,有壹定基礎的,不分年齡、地域、職業、文化程度,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三、註冊要求
1,考生應根據實際水平選擇報名等級;2.各考區辦公室及其下屬工作站、報名點要引導考生選擇報名層次,防止盲目報高;3.在考試時間不沖突的前提下,允許考生選擇兩門或兩門以上的科目;4.報名費每人每科5-20元,考試費每人每科1-5 50元,6-10級每增加1級加10元。
四、應用方法
1.參加過考試並有證書的考生,報考時必須提交證書原件復印件;2.填寫等級評定申報表,要求字跡端正或電腦打印,項目齊全,內容準確。考區、工作站、姓名、出生日期、申報項目、申報級別、單位、聯系地址、聯系電話、郵編、序號必須填寫清楚。必須為每個人和每個對象填寫申報表;3.近期免冠照片三張(準考證壹張、申報表壹張、證書壹張),背面用鉛筆寫姓名、科目、級別。
動詞 (verb的縮寫)考試時間
8-6月每個月的最後壹個周末,65438+當年2月,是國考委規定的考試時間。具體考試月份由各地考辦確定並提前壹個月報考點並申請試題。審批後才能參加考試。
六、考試要求
1.考生必須按照準考證顯示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自覺遵守考試紀律。無準考證或準考證身份不符者不得進入考場;2.已報名參加考試但未按規定時間參加考試的,將被棄權,不予辦理退費和補考手續;3.試卷用紙除兒童畫由當地考辦統壹發放外,其他科目用紙及用具必須自備;4、各科作品論文“按規範規定的評審標準”評審;5、書法作品必須簽名(青年考生,考試章內容由監考老師填寫)。
七、考試要求
1,考試章蓋在作品背面右下角;申報表和證書原件復印件粘貼在作品背面左上角,與作品壹同寄出。因為申報單復印件和意願證明要撕掉登記備案,粘貼時只能粘貼其中壹張,以免撕掉時損壞作品;2、考試工作人員在粘貼申報表時,必須核對無誤;3.各考辦(工作站)必須將考生作品按類別、級別進行清冊,並將清冊連同試卷壹並送至評卷中心;4、申報表必須加蓋公章的接縫;5.各考區必須填寫統計匯總表和考生登記表,連同作品壹起送至評卷中心。報名表包括考區、序號、姓名、出生日期、性別、民族、科目、報考層次、單位(學校)、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家庭)和郵政編碼。
八、審查和認證
1.試卷由中國藝術職業技術學院書畫考試中心等級鑒定委員會專家根據考生實際水平進行評分,由中國藝術職業技術學院書畫考試中心等級鑒定委員會出具證明。試卷送到評委會後,60天內可查詢,80天內給考生發證書;2.考生試卷必須在考試後7天內寄出,領證後3天內核對,15個工作日內發放到考生手中。如有疑問,須在15個工作日內向評分中心書面報告;3.考生試卷按實際等級評定,申報三級,實際八級,可評八級,實際二級,可評二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