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低收入保障申請及委托書
2、申請低保家庭財務報表
3.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4.殘疾人還應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代殘疾證。
5.申請人或其* * *家庭成員為法定勞動年齡的,需提供工作單位的收入證明。
6.有村(居)股分紅的家庭成員,需提供村(居)股分紅證明。
7.在校學生需要學生證。
8、患有嚴重疾病的提供疾病證明。
9、近期免冠1寸彩色照片1張
10,銀行賬號復印件(農村商業銀行)
11,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1.農村低保申請材料:
1,最低申請,承諾書,授權;
2.身份證、戶籍指標復印件(原件備查);
3.家庭成員收入狀況證明;
4.殘疾人須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及其復印件;
5、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證明,需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
6.單親家庭提供撫養費或企業遺屬補助證明。如果是離婚,需要提供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獨居老人提供的子女撫養和收入證明;
7、家庭和直系親屬單獨建戶口的,只有其中壹方可以申請,同時出具另壹方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的救助證明;
8.年齡18的學生需提供在讀證明。
二、城市居民申請城市低保,根據屬地管理原則,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向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並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書、戶口簿、身份證、戶主照片;
2.結婚證或離婚證(法院判決書等。);
3.戶主及從事工作的家庭成員的相關證明和證明材料(職工提供近6個月工資收入的所在單位證明),近期無收入者提供的近3個月家庭電費、電話費等賬單等資料;
4.就業證、養老保險證、失業保險證、離婚(退休)證、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證明、按有關政策領取的壹次性補貼金額及用途證明;
5.工作能力證明,殘疾證等。
符合錄用條件但未被錄用的,須先向有關部門登記,由有關部門提供求職登記證明。
7、相關裁決材料以及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
社會援助臨時措施
第十條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居民生活費用確定並公布,並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狀況和財產狀況的認定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第十壹條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由*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申請。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入戶調查、鄰裏訪問、信訪證明、群眾評議、信息核實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步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三)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並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與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按月向經批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領取最低生活保障後仍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的生活。
第十三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和財產狀況進行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和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決定發放、減少或者停止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決定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