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訴訟中,律師的義務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有利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相關證據,以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利。具體來說,律師的權利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可以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指控。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聘請的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二是委托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律師在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中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第三,自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有權憑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監控;第四,案件開庭時,律師可以出庭為被告人提出無罪或罪輕的辯護意見。
法律依據:關於律師刑事辯護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為了保障辯護律師依法執業,保障刑事訴訟依法順利進行,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制定本規定。
關於律師刑事辯護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辯護律師的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無罪、從輕或者免除其刑事責任提出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關於律師刑事辯護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律師依法行使辯護權受法律保護。辯護律師有權對妨礙或者侵犯其執業權利的行為提出申訴和控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