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格拉底(公元前469-399)是古希臘最偉大的思想家、哲學家和教育家。公元前399年春天,70歲的蘇格拉底被指控褻瀆神靈,蠱惑和腐化青年。以自由民主著稱的雅典以褻瀆神明和蠱惑青年罪判處蘇格拉底死刑。當蘇格拉底被判死刑時,他的學生想盡辦法勸他逃亡,但蘇格拉底回答說:“與其非法居住,不如依法而死。”[2]他接受了判決,敬畏地喝下了毒酒。蘇格拉底之死,人們將蘇之死視為惡法的結果,也帶來了後世對惡法的無盡討論。
(A)蘇格拉底的審判:對邪惡法律的“公平”審判。
蘇格拉底受審時,雅典依法組織了包括501人的法官隊伍。蘇格拉底為自己辯護時,把法庭作為自己的演講場,宣傳自己的理論,目的是說服法官接受自己的意見。然而,當法官團隊對蘇格拉底有罪或無罪進行投票時,投票結果是281票對220票,從而做出了對蘇格拉底有罪的判決。至於刑罰方法,原告的建議是執行死刑。蘇格拉底批評了當時的民主原則,沒有任何進壹步的解釋。最終,評委團再次以360票對140票的結果投票決定處決他。蘇格拉底的審判看似公正,因為其審判程序完全符合雅典的法律規定,但在雅典這個以民主著稱的城邦,卻留下如此不公正的審判結果?蘇格拉底以莫須有的罪名被判死刑,但當人們有了審判的權力時,卻沒有謹慎使用。從對他死刑判決的投票可以看出,80票直接指向了宣判他無罪的死刑判決。但這樣的審判在當時的政治文化體制下是公平正義的,是完全符合法律的,所以蘇格拉底死得很慷慨。現在看來,蘇格拉底是無辜的,瀆神罪屬於宗教信仰領域。信仰什麽宗教,如何信仰宗教,是各國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至於蠱惑、腐蝕青年罪,如果縱觀當今世界各國的法律,蘇格拉底應該是無罪的,除非他用犯罪的思想教唆、引導青年犯罪。即使他有罪,他也不會死。所以蘇格拉底的死刑判決是惡法造成的,能判他死刑的法律在當時人們對道德和社會制度的認可範圍之內,完全符合當時的法律。但是這個判決是多麽不公平,多麽不公正。正是蘇格拉底的死,拉開了惡法惡法的序幕,因為他以自己的生命為代價,闡釋了惡法惡法理論的精髓,即只要法律合法成立,不管是好是壞,哪怕是非常惡,當事人都必須無條件服從。
(2)蘇格拉底以死捍衛法律尊嚴,樹立法律權威。
蘇格拉底入獄後,如果聽從朋友和學生的建議,設法越獄,就可以免於壹死。但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樹立法律的權威,蘇格拉底沒有選擇越獄,而是甘願死在法律之下。蘇格拉底寧願死在惡法之下,捍衛法律的尊嚴,樹立法律的權威。
首先,公民是由國家生、長、教的。即使國家對公民不公平,個人也必須忍受,不能隨便反抗。公民和法律之間是壹種契約關系。他壹生中從未離開過雅典。七十年內,如果他對雅典有任何不滿,可以放棄雅典國籍,移居他國。但蘇格拉底並沒有移居他國,他與雅典法律的契約關系也沒有解除。他接受審判,承認審判的結果,這是他與雅典法律契約的證據,也是他需要遵守惡法的依據。
第二,越獄是壹種破壞城邦和法律的行為。當他的學生勸他越獄時,蘇格拉底認為,如果當事人可以隨意藐視法院的生效判決,就會想盡辦法破壞和顛覆城邦和法律。“越獄是壹種藐視法律的行為,是對自己所訂立的契約的踐踏。法律判決肯定是錯的,是惡的。但是越獄的話,就是以錯報錯,以惡報怨。這不是對法律危害更大嗎?”【1】所以,為了以後能讓更多的人相信法律的威嚴,尊重法律的地位,蘇格拉底唯壹能做的就是留在這裏等待法律的制裁。
第三,法律是神聖的,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判決的權威性必須得到尊重。即使判決本身是誤判,人們也無權逃脫法律的制裁。“對於正義與非正義,沒有具體的、量化的標準,更多的是人的主觀感受。如果大家都以判決不公為借口任意否定判決,判決沒有威懾力,那國家在哪裏?不會有規則和秩序。因此,人們必須堅定不移地服從法律的決定。”[2]蘇格拉底說:“我深信壹切符合法律的東西都是正義的。”即“守法就是正義。”[3]蘇格拉底用自己的行為告訴我們,我們需要追求這種正義,也是他第壹次把守法列入正義的清單。
從蘇格拉底的話語中,我們可以真切地感受到蘇格拉底先進的法治理念,以及在這種理念下他強烈的守法意識,即他認為“守法就是正義。”法治不是壹蹴而就的,它是壹個持續的、系統的過程。如果說法治的前提是處處有法可依,那麽立法之後留給人們去做的就是守法。守法是信仰法律的基礎。"沒有信仰的法律會退化為僵化的法律."[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