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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不能幹涉其他生物的生存環境和規律,否則會破壞生態平衡。

“賦予生態環境和生命存在的權利,必然導致人類思想和行為的無可救藥的混亂。壹方面,它把事物高舉為“人”,使之成為道德主體,但這個道德主體不需要也不知道承擔道德責任;另壹方面,把人還原為物需要道德責任。”這樣的批評是對理性的蔑視,其實是缺乏遠見的。首先,動物不需要也不知道承擔道德責任,這並不影響人類賦予它們的道德和法律權利;其次,人類賦予動物道德和法律上的權利,不會使人低於物。相反,它是人類優於事物和人類文明的壹種表現。另外,它是人類保護自己和其他生命物質的手段,主動權在人類手中。總之,人類對自然的義務是單向的。其次,自然權利的實現基於人的義務,人對自然的義務基於人的道德自律。大自然對人類的仁慈是無目的有目的的,它對人類的有用性也是如此;但是,人對自然的義務是自覺的、有目的的。要適應壹定的自然情境,修復和建設壹定的自然情境,人不能要求自然也這樣做,也不存在所謂的自然對人類的義務。人和自己的關系有兩個方面:肯定和否定。大自然的寵愛來自於它的正功能,地震海嘯則是它的負功能。大自然並不總是給人類帶來好處,也給人類帶來災難。因此,自然無法承擔人類的額外義務。人類對自然的義務可以基於自然本身,也可以來源於對他人和社會的義務。自然權利只有針對人類才有意義,非人類之間沒有權利關系。對自然權利的承認主要是讓人類個體對自然承擔直接的道德義務。廣義的自然權利包括人類自覺生活的權利和賦予其他生物的權利。人的生存依賴於其他生物,其他生物的生存與人類的生存之間存在矛盾和沖突。自然生物生存競爭的結果是,人類成為了最強大的生物,成為了生物之王。給予其他非人類的權利,是人類的壹種自我約束和自我限制,並沒有否定人類的生物權利。再次,人類在設定自然權利和承擔自然義務時,必須遵循自然生態規律,絕不能以人為的倫理道德和法律規則代替生態規律。人類不要違背自然生態規律,要善良。保護自然必須受到自然規律的制約和約束,開發和利用自然也是如此。違背自然規律的“善”,必然走向“善”的反面。對自然的過度保護和自愛,必然會擾亂自然的秩序和循環,破壞自然生態平衡。最後,自然權利不應被神化,必須走向人民和大眾。自然權利包含了公民對自然的責任和義務。人與人之間可以有感情,人與動物、花草樹木之間也可以建立壹種情感聯系。現代社會人與自然的情感聯系被切斷了。只有建立起人與自然的情感聯系,才能談及人對自然的倫理責任和義務。當人類與自然有了情感聯系,就會有責任和義務去愛護它,所以不忍心傷害它,就可能把自然人性化。毫無疑問,建立人與自然倫理關系的基礎在於人與自然的情感聯系,在於人們對自然的贊美、敬畏和感恩。了解自然、親近自然是人與自然建立感情的主要途徑。因此,各國都應開展公民自然權利教育,讓每個公民都認識到自然權利,與自然建立感情,這是實現自然權利的唯壹選擇。三、生物自然權利與人類自然權利,各類非人類生物之間存在著存在性的利益沖突,包括食物鏈關系、以植物為食的動物、以食草動物為食的食肉動物、利用周圍環境資源的競爭關系。生物之間生存利益沖突的協調法則是自然生態法則,即適者生存,適者生存。壹個生物吃掉另壹個生物,這是生存的事實,也是自然的權利。人類應該接受生物之間的這種生存關系,按照生態規律來對待。除非由於人為原因打破了原有的生態平衡,改變了原有的競爭關系,比如人為引入外來物種,使本地物種面臨滅絕,人類才能進入生物之間的生存競爭,否則就要盡力去幹預生物之間的利益沖突。生物只能成為相對於人類的道德權利主體,而不是相對於其他非人類的道德權利主體。我們不能也不可能在生物之間建立倫理關系,也不能用人類的倫理規則代替生態法則,更不能把人與人之間平等的規則搬過來幫助生物實現平等。眾所周知,生物之間是金字塔或者食物鏈關系,不平等是生物之間存在的事實。我們通常不需要幫助在生存競爭中處於弱勢地位的動物,而要求生物競爭中的強者對弱者人道。人為幹預可能導致某個生物種群的增減。龐大的人口往往帶來更多的疾病和生存威脅,而為了爭奪生活必需的自然資源,個體之間的內部競爭也在逐漸加劇。在生存資源有限,食物來源缺乏的情況下,很難避免大量死亡。任何物種的生存都必須維持壹定的數量和種群。種群過少可能導致物種滅絕,壹個物種的滅絕往往會導致食物鏈中對食物更挑剔的其他物種滅絕。所以,人類不能偏袒某壹個或某幾個物種,不能因為厭惡某壹個或某幾個物種就對其進行偏袒和過度保護,不能因為厭惡某壹個或某幾個物種就對其進行滅絕和過度捕撈。總之,各種非人類生物之間的生存利益沖突,應該受到自然法則的調節。除非人類的幹預有利於生態系統的完整性、穩定性和生態平衡,否則不要幹預。作為壹種生物,人也有自己的自然權利或利益,他的自然權利或利益與其他非人類生物的自然權利或利益之間存在沖突。不僅人類需要某種自然物或自然環境,自然界的壹切生物都需要某種自然物或自然環境。人類的需求和非人類生物的需求之間必然會有沖突。例如,人類需要水,動物和植物也需要水。在水資源有限的情況下,生態用水和生活用水會發生沖突,人們需要修建公路、鐵路、礦山,這必然會破壞自然物的生存環境,尤其是動植物的棲息地。適者生存,適者生存,但完全按照叢林法則只能滿足人類對自然環境的需求。不僅僅是動植物本身,它們的棲息地也會被人類占據,強者生存,弱者被淘汰。物種競爭的規律,適者生存,優勝劣汰,顯然存在於種族和非種族生物之間,並發揮著重要作用。目前,生物的自然權利和人類對生物的直接自然責任和義務,主要是因為人類不僅是生物,也是社會人,是目前地球上最強大、最聰明的生物。“今天的人類已經成為自然過程的主導力量和動力。通過他的行動,他決定了哪些種類的植物和動物可以生存,哪些河流可以自然流動,哪些河流必須根據需要泄洪,哪些森林可以繼續以自然狀態存在,哪些景觀可以保持原來的面貌。未來地球會有多暖,海平面會不會上升,冰川會不會融化,都在人的掌握之中。只有當人類表現出同情心,暫時對自然的可獲得性及其對人類的益處不感興趣時,自然才有可能在有限的時間內生存下去。現在,大自然似乎已經在沒有自身能力的情況下,交給了人類暴力。人似乎成了這個星球的管理者。”雖然人類是地球上最偉大的生物,擁有毀滅地球上所有其他生物的能力,但無法改變自己永遠是壹個生物存在的事實。作為生物的存在,它與其他生物的命運緊密相連,它必須依賴其他生物才能生存。互利現象在整個自然界中無處不在,大多數生物都直接或間接地依賴這種關系而生存,人種生物學也不例外。人類、其環境和其他物種之間有壹種普遍的聯系。和其他生物壹樣,人類的生命必須通過不斷獲取食物和補充能量來維持。自然界的壹切生物,包括人類,都離不開其他生物的獨立生存。所以生存競爭能力最強的人類,壹定要給其他生物留壹些生存機會,不能讓生存競爭法則在人和生物之間盲目發揮作用。如果人類不能控制自己對其他生物的行為(道德上或法律上),照顧其他生物的生存,就會重復恐龍的命運。人類作為壹種有意識的地球生物,有能力征服壹切生物,也有能力改變它們的行為,選擇與它們友好相處。雖然我們不可能也不可能在生物之間建立倫理關系,但是我們可以在人和生物之間建立倫理關系,人可以給生物壹種倫理的待遇,關心生物的生存。總之,要完全擺脫人類與非人類生存競爭法則的支配是不可能的。當人類的生物權利與其他生物的權利發生不可調和的沖突時,人類可以自然地選擇優先享有自己的權利,這是人類的壹種自然權利,也是人類生存所必需的。從某種意義上說,人類也有理由認為人類的生存權高於其他生物。正如自然界中各種生物之間沒有平等壹樣,不平等是普遍存在的,人類與非人類之間客觀上存在著巨大的不平等,不可能平等,也不可能平等。其實不平等也是生物存在的必要條件。想象所有生物都是平等的。生物有可能存活嗎?人和豬是平等的。豬還同意讓人吃嗎?雖然不可能完全擺脫人類與非人類的生存競爭法則,但我們人類可以自覺運用生存競爭法則,可以通過倫理和法律規則來規範人類個體對抗生物的行為,遏制人與其他生物的惡性生存競爭。人與生物之間的利益沖突,要按照生態規律來解決,首先要保障人類的自然權利。人不能把人與人之間的倫理關系復制到人與生物之間,不能把所有生物都當作倫理對象。人可以不吃人,但不能吃生物。現在的問題是,種族生物濫用這種自然權利的現象相當普遍,嚴重背離了生態規律。協調生物自然權利與人類自然權利之間的沖突,應以按照生態法則處理為基礎,以倫理處理為補充。當按生態規律處理和倫理處理發生沖突時,應該按生態規律處理,但可以采用更人道的方式,比如以最少的痛苦殺死動物。大多數非人類中心主義倫理學承認,對非人類生物的倫理待遇不得違反生態法則。如果按照生態規律對待某種生物和按照倫理來對待它並不矛盾,那麽就應該按照倫理來對待它,尊重生物的生存權。所有生物(每個個體,而不是物種)都有生存的權利,但所有生物的生存權利都應該受到限制。非人類出於本能限制自己,人類可以有意識地限制。比如,人可以自願放棄對自然的占有,放棄食用某些植物或動物。除非是人類生存所必需,人類不得無故傷害任何動物,動物有不受人類傷害的權利。人類有權使用其他生物,但這種使用不得威脅物種的安全。物種有繼續存在的權利和生態安全的權利,人類不得侵犯生物物種的生存權和生態安全權。當人類對生物個體的利用嚴重威脅到物種的生存權和生態安全時,就應該禁止。物種應該享受人類的倫理待遇。物種是由個體有機體組成的。如果壹個物種的個體生物數量已經減少到威脅到該物種的存在,那麽每壹個個體生物也應該享有人類的倫理待遇。如果對壹個物種的存在沒有威脅,壹般不需要給予倫理待遇,壹些高等動物可以給予壹定的倫理待遇,比如無痛死亡。人類不僅要看人類的行為是否有利於保護生態系統的平衡和穩定,還要關註生物個體的行為。妳不能犧牲生物個體,而保護系統,犧牲個體,系統保護不了。保護生物個體是保護生態系統和物種的唯壹有效途徑。只是這種保護只能是適度的,並不違反生態規律。在人與生物的關系中,人類可能存在角色混淆的問題。人作為壹種生物,可以和其他生物壹樣自然地生活,而作為人,應該給其他生物壹種倫理上的待遇。這裏的關鍵在於把握壹個度的問題,如何實現人與生物的動態和諧。人類作為壹種生物,在其他生物威脅到自己的健康和財產安全時,有正當防衛的權利,但也應該有個限度,比如使用對這種生物造成傷害最小的方法,除非沒有其他選擇,不應該傷害它的生命。除了物種的生存權和生態安全,壹些學者認為自然生態系統作為壹個整體也可以享有道德認同。但是,人類不可能真正受到自然和生態系統的影響,這和人類是同壹個主體。由於缺乏直接經驗,必然會使他們被神化。4.人與動物的利益沖突及其協調在人類文明史上,動物與人類的生存競爭壹直存在。至今,豹、狼、野豬、兔子等野生動物與其棲息地附近的農牧民之間的利益沖突依然存在,豹、狼等食肉動物威脅著農民飼養的牲畜和農民的生命。比如2004年2月,壹只豹子闖入山西古縣嶽陽鎮南坡村。在此之前,豹子還吃了村民養的幾十只羊。運城市歷山自然保護區周邊群眾養的牛被豹子咬死,農民種的莊稼被野豬糟蹋。傳統上,動物只有成為人類財產權的客體時才受到保護。野生動物不納入物權客體時,不受保護。如今,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制定了壹些法律法規來保護野生動物。國家依法協調人與野生動物的利益沖突(動物的利益往往被視為生態利益、國家或社會利益,在某種意義上獲得了高於人的利益的地位)。國家是野生動物的保護者。因為國家立法的重點是保護野生動物,所以往往較少考慮野生動物對農牧民利益的損害。野生動物侵犯農牧民合法利益時,農牧民處於尷尬境地。他們選擇違反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通過危害野生動物來保護自己的利益,他們必須承擔法律責任。選擇讓野生動物侵犯自己的利益,然後向國家尋求行政賠償。國家給予的行政補償往往不及時,不足以彌補農牧民的實際損失。最終,農牧民實際上成為國家野生動物保護立法的受害者,被迫為野生動物保護付出個人經濟成本。這顯然對農牧民不公平。當人類認為動物也有自己的利益和權利時,就面臨著如何協調動物權利與人類利益沖突的問題。人認為動物是有利益的,協調這種利益沖突的也是人?人類如何在各種相互沖突的利益中做出選擇?人的興趣和動物的相比如何?人類會壹直享有優先權嗎?壹切權利都應該有邊界,但野生動物只是按照本能行事,人類無法為它們設定行為邊界。如果動物因為本能而侵犯人類利益,我們該怎麽辦?人類賦予動物道德權利,找到壹個保護動物的哲學理由,這無疑有利於保護動物,但卻使人與動物的交流復雜化,使人類在動物面前如何表現成為壹個需要重新思考的問題。壹般來說,處理人與動物的關系有三種方式:第壹種觀點認為,人與動物的權益不能對等,人的生命優先於動物,人的理性和道德權益不能延及動物。人類不能要求動物“道德”行事,動物本身沒有任何義務,即人類有道德意識使人成為道德的主體,但動物沒有,所以動物沒有權利。人們之所以感到保護動物的義務和責任,主要是出於自身利益。與其他動物相比,人的生命有優先權;在生命價值的層次上,人的地位高於任何其他生物;人的權益高於動物。這是徹頭徹尾的人類中心主義觀點。目前雖然存在野生動物在其棲息地周邊侵害農牧民生命財產的問題,但這只是局部地區的問題,並不具有普遍性。共同的問題是,人類把野生動物擠到了狹小的區域,使得野生動物的生存環境嚴重惡化,很多野生動物被逼到了絕境,大大加快了野生動物滅絕的速度。動物權利的提出主要是針對現狀的。上述觀點雖然合理,但顯然不利於遏制人類對野生動物的濫殺,人類對野生動物棲息地的嚴重破壞也不利於人與自然的和諧。第二種觀點認為,人類應該平等對待動物,人類在動物面前有四大普遍責任,即無毒法則、不幹涉法則、忠誠法則和重建公平法則。無毒法是指人類不能無緣無故傷害動物,不幹涉法是指我們不幹涉動物個體的自由,忠誠法要求我們不能欺騙和背叛野生動物,重建公平法要求那些捕獲了野生動物的人將它們放回自然環境,那些破壞了它們棲息地的人恢復它們的棲息地。泰勒還提出了解決人與動物利益沖突的原則:自衛、平衡、最小錯誤、分配公平和重建公平。根據正當防衛原則,當動物的利益威脅到人類或者危及人類的健康和生命時,滿足人類的利益就成為合法。但是這個原則只是作為最後的手段。當人類沒有受到嚴重威脅時,其他四大法則就發揮作用了,它們的平衡取決於對基本和非基本利益的判斷。當動物的基本利益與人類的非基本利益發生沖突時,如動物生命與人類財產的沖突,適用平衡原則和最小誤差原則。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人類的非基本利益與動物的基本利益不相容,平衡原則禁止我們犧牲非人類的基本利益來滿足人類的利益。這樣的話,比如應該禁止人類捕殺藏羚羊,用它們的毛做披肩。當人類的非基本利益與動物的基本利益相容時,即使這些行為威脅到非人類,最小誤差原則設定了滿足人類利益的條件;分配公平原則為解決人與動物的基本利益沖突設定了條件。總之,公平要求平均分擔負擔,利益和義務公平分配;最後,重構公平要求在不滿足最小誤差原則和分配公平原則所設定的條件時進行恢復和重構。這種觀點無疑加重了人們對動物的倫理責任,更多地限制了人們對動物的行為,並將對人與動物的關系產生巨大影響,使人們面臨諸多艱難的倫理選擇,深刻影響其生產生活。至少當代人很難做到。目前人類的道德更多的是養動物(包括寵物)和實驗動物。野生動物對動物保護主義者來說是倫理對象,對大多數個體來說還有壹段路要走。第三種觀點,深度生態學家持有,認為動物和人有平等的生存和繁衍權利,內在價值是平等的。他們要求作為強者的人類屈服於作為弱者的動物,平等對待處於相對弱勢地位的動物。人類利益和動物利益同等對待。當人類利益和動物利益發生沖突時,深度生態學家很少傾向於滿足人類利益。他們認為人類不比動物好多少,人類的利益沒有道德優先。這種觀點本質上是人類所憎惡的,也是人類大多數所不能認同的。人類如何處理人與動物的關系,是人與自然關系的壹個重要方面。人類不可能從根本上拋棄人類利益高於動物利益的原則,對所有動物壹視同仁,但人類利益和動物利益並不總是矛盾的。動物通常對人類有很多價值。有時候,保護動物就是保護人類的利益。人類有時候是需要給動物倫理待遇的。正確處理人與動物的關系,關鍵在於平衡人與動物的各種利益、當代人與未來人與動物的利益、把動物當作自然生物與把動物當作人類倫理和法律主體的關系,使人類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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