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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與平臺壟斷的關系

人工智能不僅為社會進步提供了巨大動力,也對反壟斷執法產生了深遠影響。(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目前,以算法為核心的人工智能已經成為社會討論的熱點。人工智能不僅為社會進步提供了巨大動力,也對反壟斷執法產生了深遠影響。

目前,人工智能已經開始超越基於固定值的預設公式的靜態定價算法。人工智能完全可以處理超越人腦的數據,與其他計算機進行交流;它可以通過智能的數據處理和分析工具,幫助企業進行產量、定價等商業決策,進而保持或獲得市場優勢。有鑒於此,以人工智能為代表的新技術對世界各國的反壟斷執法提出了挑戰。

算法成了壟斷的工具。

在實踐中,算法已經成為運營商達成壟斷協議的工具。這裏的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壹致行動。

2065438+2005年2月,65438+2005年,美國司法部指控丹尼爾·威廉·阿斯頓及其Trod公司通過亞馬遜平臺在網上固定銷售價格。美國司法部指出,阿斯頓、珀金斯和其他當事人* * *尋求使用特殊的定價算法和計算機軟件來協調價格。由於賣家的價格協調行為,買家在選擇任何壹個賣家時,都會面臨為同壹產品支付相同價格的情況,從而消除了賣家之間的價格競爭。珀金斯案是美國網絡市場的第壹起反壟斷刑事案件。美國司法部強調,絕不允許企業利用復雜的價格算法在互聯網上從事反競爭行為,線上市場應該和線下市場壹樣自由公平。

在歐盟,歐盟委員會也對企業使用算法進行定價給予了足夠的重視。歐盟委員會最近開始調查Alphabet子公司谷歌的行為,該公司涉嫌利用其早期的人工智能技術如搜索算法來打擊競爭對手,並支持其自身的廣告和購物體驗。在討論算法如何違反歐盟競爭法時,歐盟委員會競爭事務專員瑪格麗特·威斯達·基爾(Margaret wistar Kiel)明確指出,定價算法不能以允許的方式設計,企業不能免除計算機程序背後* * *的責任。

與定價算法壹樣,人工智能監測價格的能力在復雜性和有效性方面都有了顯著提高,遠遠超出了人們的預期。在計算機上實現人工智能有兩種不同的方式。壹種是采用傳統的編程技術,即工程化的方法,使系統呈現智能效果,無論使用的方法是否與人或動物體使用的方法相同。另壹種是模擬法,在實現方法和效果上與人類或生物體使用的方法相同或相似,如人工智能網絡、遺傳算法等。無論采用哪種實現方式,人工智能的深度學習、跨界融合、人機協作、開放智能、自主智能等特性,都將使反壟斷執法機構發現合謀的可能性變得異常困難和棘手,因為以算法為核心的人工智能可以在人們對變化毫無察覺的情況下,快速共享信息,快速做出調整和決策;機器人不會留下任何電子通訊或語音通話的痕跡作為證據。

此外,反壟斷執法機構將不得不決定,適用於人類的反壟斷法律標準是否也可以擴展到適用於人工智能的不當行為。例如,企業經營者通常對其違反反壟斷法的員工的協調行為負責。但是,如果兩個運營商利用自己的人工智能獨立制定自己的市場價格,起初,兩個運營商無意搞橫向固定價格。但是,當人工智能突然開始通過學習互相交流協調,然後實行同價,情況就復雜多了。

有學者認為,正如企業要為員工的不當行為承擔責任壹樣,也要為人工智能的不當行為承擔法律責任。鑒於人工智能的程序性特征,企業可以在壹定程度上控制或限制其人工智能行為。所以,懲罰企業人工智能不當行為和懲罰企業員工不當行為似乎是不同的。

但也有學者認為,人工智能有其特殊的壹面,這使得人工智能的不當行為在實體法上應該區別對待。例如,執法者可能會對人工智能的不當行為施加與人類違法行為相同的責任,這可能會限制人工智能在市場上的普及和應用,從而使生產者和消費者難以獲得人工智能有效定價帶來的市場效率。另外,人工智能會像人類壹樣對某些機制做出反應的假設,是把人工智能當成人類的假設。由於人工智能無法被法律機制所威懾,這種假設本身就不充分。人工智能很可能會忽略這些法律機制,因為它們可能更程序化地以純粹的經濟或貨幣方式來衡量商業決策的成本收益。

巨型平臺可能會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在數字經濟中,平臺的優勢日益明顯,競爭日益激烈。平臺企業基於良好的信任機制,吸引廣泛的市場參與者,進而為用戶提供有效的產品(或服務)搜索和供需匹配。這個平臺通常具有直接或間接的網絡效應。

直接網絡效應與網絡規模有關,是指壹個用戶通過享受服務所獲得的效用隨著服務用戶數量的增加而增加,比如社交平臺。間接網絡是指平臺壹個市場用戶數量的增加可以使平臺對另壹個市場更有吸引力,比如電商平臺和搜索引擎。平臺還具有規模經濟的特點,在創新的支持下能迅速形成規模。當然,同質化產品或服務的平臺之間的競爭也異常激烈。此外,由於服務的便捷性和用戶的粘性,很容易將消費群體鎖定在數字壟斷的平臺。

巨頭平臺企業積極發展人工智能技術,鞏固市場主導地位。在美國,根據CB Insights投資研究公司的統計,自2002年以來,超過200家人工智能初創企業被收購;自2012以來,人工智能初創企業股權融資超過149億美元,交易總數達到2250筆;2017第壹季度,人工智能領域的並購超過30起。蘋果、谷歌、微軟、臉書、亞馬遜等巨頭平臺公司在人工智能領域的投入和研發,使其在操作系統、社交網絡和電子商務平臺的市場主導地位更加鞏固。

需要指出的是,相關市場支配地位本身並不構成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是中國和歐盟等國家和地區法律所禁止的。這種虐待通常被理解為排他行為和剝削行為。前者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優質產品或服務之外,通過捆綁搭售、掠奪性定價、拒絕交易、市場擠壓等其他手段排擠實際或潛在競爭對手的行為;後者是指通過不公平的高價直接損害消費者的行為。

巨型平臺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引起了反壟斷執法機構的關註。歐盟委員會在2017“谷歌比較購物服務案”中對谷歌處以24.2億歐元的重罰。歐盟委員會指出,谷歌在整個歐洲經濟區的通用搜索服務市場中占據主導地位;歐洲經濟區內的競爭性比較購物服務很容易被谷歌的特殊算法降格;谷歌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為其比較購物服務提供非法競爭優勢。2018,18年7月,歐盟委員會公布了對谷歌安卓手機操作系統案的處罰通知,對谷歌處以高達43.4億歐元的罰款。歐盟委員會指出,谷歌對Android設備制造商和移動網絡運營商施加非法限制,以鞏固其在通用互聯網搜索服務市場的主導地位,這剝奪了競爭對手的創新和競爭機會。

在歐盟處以巨額罰款後,更多美國國會議員要求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對谷歌及其母公司Alphabet展開反壟斷調查。2065438年5月31日,眾議員埃裏森致信FTC,指出鑒於歐盟委員會采取的懲罰性措施,FTC應調查谷歌在美國是否存在類似行為,以及這種行為是否違反美國競爭法。

鑒於擁有人工智能技術的巨頭平臺企業未來仍有可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且這種行為更難被發現和認定,反壟斷執法機構有必要修改法律,以保護數字經濟中的消費者利益。在實踐中,德國等國家已經開始實施相關制度。例如,德國在2017年6月實施的《德國反限制競爭法》第九修正案中明確指出,為了評價多邊市場和網絡的市場勢力,應當考慮的因素有:直接和間接網絡效應;用戶並行使用多個服務提供商;與網絡效應相結合的規模經濟;獲取競爭數據的能力;創新壓力等。此外,修正案還規定,以競爭評價為目的,即使提供免費服務,也應該有市場。這壹變化旨在涵蓋消費者從免費使用金融服務中受益,同時授權服務提供商使用其用戶數據獲利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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