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通常包含在考慮的標題下。——梅爾文·艾森伯格既然合同法的中心任務和使命是實現和執行當事人的未來承諾,那麽預期的合同法秩序的構建就只能圍繞承諾的實現和執行來進行。當然,這種合同法秩序的具體設計也需要壹個價值衡量的標準來決定“什麽樣的承諾或契約才能實現和執行?”反映在理論上就是所謂的合同的約束力來源。從羅馬法到現代英美法和大陸法,沒有壹個法律體系承認壹個簡單的承諾或協議可以強制執行。羅馬法強調無因契約的不可執行性,英美法壹直將“簡單的承諾不能執行”作為合同法的基本出發點。事實上,就人類歷史而言,我們並不想履行所有的承諾,法院也從未履行過所有的承諾。因此,科爾賓作出了如下著名的結論:法律體系中有壹個叫合同法的部門,致力於實現承諾所產生的合理預期。法律並不致力於實現承諾所產生的所有預期,而必須實現合理的預期。到目前為止,沒有壹個法律體系承認所有的承諾都可以強制執行...壹個承諾只有在伴隨著其他因素的情況下才能被執行。這似乎在所有的法律體系中都沒有例外。現在討論的問題是,這些其他因素是什麽,也就是說,在壹個承諾能夠被法律強制執行之前,必須伴隨哪些事實?比較法學家海因·凱茨教授也有同樣的穿透力:從本質上講,合同約束力的根源在於問“為什麽壹個合同能約束當事人?”即合同約束當事人的理論基礎和依據是什麽?這壹直是合同法歷史和現實中的重大問題之壹。自羅馬法以來,合同約束力的根源就可以在現實制度中找到其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支撐。然而,隨著社會和法律制度的發展,合同約束力的逐漸擴大,關於合同約束力根源的學說也呈現出多樣化,這就要求我們在多樣性和復雜性中評估和鑒別利弊,以免迷失在現實的制度選擇中。當然,兩大法系對合同約束力根源的理論探討同樣重要且多樣,但近幾十年來,英美法對合同約束力根源的理論探討遠比大陸法系國家熱烈,在英美法中壹直是“壹大理論熱點”。在我看來,造成這種差異的主要原因是兩大法系的思維差異。民法將合同約束力的根源視為合同執行的抽象理論基礎或合同法的理論前提,所以這個問題就成了壹個非常抽象的沒有太多實際意義的問題。但在普通法體系中,情況完全不同。英美合同法中的對價原則和禁止反言原則不是簡單的理論前提或理論基礎。它們直接決定了當事人的承諾能否實現,是承諾或合同履行的標準,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這也可能是英美實用主義哲學的實踐體現。也就是說,在民法中,合同約束力的根源是壹個簡單的理論問題;在英美法中,合同約束力的根源不僅是壹個重大的理論課題,也是壹個重大的實踐課題。關於這壹點,高德利教授在討論原因與對價的區別時也說得很清楚:原因論主要是壹個理論而非實踐問題,與現實承諾的履行關系不大,對現實沒有作用。對價原則完全相反。普通法法官從來不問人們為什麽抽象地做出承諾,也不關心創造壹個內涵相同的約因定義。他們的任務很實際:在違約賠償訴訟(assump coffee)中限定可執行承諾的範圍。即區分可強制執行的承諾和不可強制執行的承諾。可見,在英美法語境下探討合同約束力的來源,不僅僅是壹場“理論秀”,更是壹個思考和關心當事人的承諾在現實生活中能否得到貫徹和實現的現實問題。當然,從具體內容來看,合同約束力的根源可以包括書面和必要口頭約定等形式主義原則、意思表示理論、原因理論、信賴理論、公平效率理論和對價原則等。以下選取:1。形式主義原則。源於古羅馬法的形式主義原則,是指合同的約束力來源於正式協議、書面等具體的形式要求。當事人追求什麽並不重要,只要其協議符合特定的形式要求,就可以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從而受到法律保護。羅馬法的形式主義傳統影響深遠,也有很多形式主義者在後來的法律中尊重合同約束力的根源。這種對協議以外的形式的強調和崇拜,使得人們對合同的約束力和合同交易秩序的形成和延續產生了主觀上的認可。他們在思想和實踐中不斷重復著自己的信念:合同或協議的約束力的根源和基礎在於其外觀形式。2.意義理論。Wiu ulcoIy是能夠反映大陸國家私法特征的核心理論。作為合同約束力的根源,意誌理論意味著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因為合同是當事人自由表達意誌的結果。既然當事人同意訂立合同,法律就會保護他們的自由意誌以及這種自由意誌所取得的結果。法律約束合同的目的是承認允諾人的意思自治,保護其自由意誌,是對“合同法重在尊重和保護合同當事人的主觀意誌”這壹主題的確認。3.信任理論。相對於形式主義原則和意思表示理論,信賴理論是相對較晚的合同約束力來源。從起源上看,信賴理論的出現在於彌補了約因原則的不足。因為按照傳統的英美法,作出自由承諾的壹方可以不受承諾的約束,因為缺乏相應的對價。但是,免除允諾人缺乏對價的責任並不總是正確的,尤其是當受允諾人基於對自由允諾的信賴而從事了某些行為,造成了自己的損害時。因此,法院創立了壹種新的合同約束力的根本理論:信賴理論。為了保護受允諾人的合理信賴,要求允諾人在某些情況下不得違背自己的允諾。在英美法中,信托理論的集中體現就是所謂的“禁止反言原則”。4.實質正義與效率理論。實質正義與效率理論作為合同約束力的根源,主要是在抽象意義上和價值層面上判斷合同約束力的根源的壹個標準,因此也被稱為基於標準的理論。意味著合同之所以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是因為社會實體正義和經濟效率的價值,也就是說,只有使合同具有約束力,才能實現正義和效率的價值目標。例如,由於意誌自由受到限制,根據意誌理論,格式合同壹般應該是不可執行的或無約束力的。而是為了社會的交易效率,人們的正常生活,效率的最大化。現代社會的法律傾向於承認由效率價值支撐的契約約束力。雖然著名的比較法學家馮。馮·梅赫倫教授曾指出:現代英美法和大陸法在約定允諾或合同執行(即合同約束力的根源)的問題上有不同的技術應用。英美法主要通過兩種技術來確定哪些承諾可以執行,哪些不可以執行。壹種是直接立法規定,如反欺詐法的分則規定;另壹種是間接的、抽象的、籠統的對價原則(缺乏討價還價的交換內容)來決定承諾是否實現。大陸法只有通過第壹種直接規制技術才能解決。但這種差異似乎只顯示了兩大法系合同約束力根源的表面“約定技術”問題,而沒有從實質的思想內涵和理論取向的角度進行進壹步思考。事實上,在筆者看來,對不同類型契約約束力根源的依賴,決定了壹個國家試圖建立不同類型契約法秩序的思想傾向:重視書面要素和標準的契約法塑造了壹種形式主義的契約法秩序和帶有宗教神聖性的信仰;重視意義標準或要素的合同法在個人解放的趨勢下塑造了自由主義和理性主義的合同法秩序和理念;重視效率標準或要素的合同法塑造了壹種經濟效率至上的合同法秩序和思想。對價原則壹直是普通法中合同約束力的核心來源。或者,正如法恩斯沃思所說,它是英美法中允諾執行的唯壹壹般依據。此外,上面列舉的其他類型的合同約束力來源從未成為承諾執行的壹般依據。這是因為:形式主義理論是起源於羅馬法和早期英國法的古老約束力淵源,後來逐漸衰落,在英美合同法中沒有獲得突出地位;意誌論壹直是民法契約約束力的核心來源,體現了壹種理性主義的哲學理念和形而上學的契約價值觀,與英美實用主義哲學和客觀契約論格格不入;信托理論在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只是壹種“時髦而不實用”的新型合同約束理論,並未獲得正統地位。但是,效率理論和實質正義理論由於過於抽象,很難成為英美法中合同約束力的來源。至少到目前為止,對價理論仍然是英美合同法中的主導理論,是確定壹個承諾或壹個合同能否執行的第壹標準(或者說是英美法中合同約束力的核心來源)。合同在英美法中是否具有約束力,主要看是否有對價。由於承諾的履行幾乎構成了合同法中的所有問題,對價原則成為合同法中的核心理論、原則和制度,是合同法王國名副其實的“理論和規則之王”,主導著英美合同法的全部內容和體系。因此,約因原則將被學者們稱為“契約這臺巨大機器的平衡輪”(在吉爾默)。總之,對價原則是現代英美法的核心原則和理論,它不僅決定了當事人的承諾能否履行,即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是否具有約束力,更重要的是,它構成了英美合同法的整個理論和制度體系。因此,約因原則是英美法學者應該關註的焦點和中心,研究英美合同法似乎難以回避這壹重要命題。依靠約因原則這壹合同約束力的根源,決定了英美合同法的秩序和價值將與早期羅馬法和大陸法系國家完全不同。無論是合同的成立、合同的履行、違約責任,還是合同法的整體價值和理論定位,都因對價這壹核心理論原則的滲透而顯示出自身的特殊性。毫無疑問,對作為英美合同法約束力核心來源的約因原則的研究,將加深我們對英美合同法理論內涵和制度設計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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