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經營協議1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托人(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基礎上,甲方委托乙方對鶴壁市淇濱區香江時代花園小區水源熱泵機組及供熱管網進行運營管理。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責任,達成如下協議。
第壹條委托經營管理事項
1.甲方將冬季供熱熱泵機組和供熱管網委托給乙方運營管理。
2.在委托經營管理期間,乙方應嚴格按照甲方與政府簽訂的《集中供熱特許經營協議》和《供熱采暖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供熱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3.乙方負責機房機組和管網的正常運行、維護和技術服務,確保供熱質量符合政府規定的標準,並確保供熱系統故障得到及時維修。由此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4.采暖期內,如發生重大故障或事故,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雙方應密切合作,協商解決問題,甲方應監督正常運行,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5.乙方自主選聘管理、維修、技術和操作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聘員工,並制定相應的獎懲措施。
第二條采暖期和供熱標準
乙方應嚴格按照《供熱采暖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按時供熱,並保證達到供熱標準。
1.采暖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2.供暖標準:根據當地市政府的規定。
第三條供熱服務的具體內容
在經營管理期內,乙方參與維修等綜合供熱服務,主要承擔以下工作:
1,供暖前供暖系統安全檢查調試;供熱管網的維護、保養和安全檢查。
2.機組設備及相關設備的維護、保養和安全檢查。
3.機房設備和供暖系統的普查,供暖設備和設施的維護,備件的更新。
4.甲方提供的機房和管網的各種技術資料和圖紙的使用和保管..
第四條采暖費結算
1.甲方負責采暖費的收取和結算,並按壹定比例支付給乙方,作為向乙方購買供熱服務的費用..
2.采暖費的收費標準按照當地市政府和供熱公司的相關文件執行。
第五條受托銀行的管理期限。
1.甲方委托乙方經營管理10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期滿後,甲乙雙方如有意繼續合作,可續簽協議。如果合作無法繼續,乙方應將設備設施的管理權移交給甲方..
第六條其他協議
1.本協議生效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如需變更或解除本協議,雙方應協商達成新的書面協議。在達成新的書面協議之前,本協議壹直有效。
2.本協議履行期間,如因其他外部因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雙方應協商變更或終止合同。
3.如果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的條款,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且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4.本協議期滿後,如雙方同意續簽,雙方應在本協議終止前三個月續簽新協議。
5.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或通過補充協議完善。
6.雙方之間的任何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解決不了,可以向當地法院申請訴訟。
7.本協議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乙方:
代表簽名:代表簽名:
年月日月日月日。
委托經營協議二甲方:
乙方:
關於xx項目,通過公開競爭,確定甲方為投資、建設和運營xx項目的社會資本方。為便於項目運作,減少環節,使xx項目取得更好的產出和績效目標,實現公眾利益最大化,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經雙方協商,自願就xx項目的委托運營達成如下條款,以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壹條:委托標的
委托項目有:
第二條委托權限
甲方委托乙方管理、運營和維護已通過驗收的xx項目。
第三條委托經營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經營的期限為年月日至年月日。期滿後,雙方同意繼續委托經營的,經雙方協商壹致,另行簽訂委托經營協議。
第四條:管理費
在乙方委托經營期間,甲方每年應根據經審計的項目總投資支付管理費。管理費應於每年月前支付至甲方以下賬戶:
帳戶名:
開戶銀行:
賬號:
甲方向乙方開具正式發票..
第五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壹、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對乙方的經營進行監督和管理,乙方應予以配合。
2.如果乙方運營不能達到PPP項目合作合同規定的標準,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整改或解除本委托運營協議,收回項目運營權,自行運營。
3.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運營期內的各種報表、記錄或相關運維資料。
4.有權要求乙方按時支付管理費。
5.運營移交給乙方時,甲乙雙方應制作移交清單,並對項目的各種設施設備進行說明。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負責組織壹個符合規範要求的運營團隊來運營和維護項目。
2.乙方在運營期內發生的所有債務均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關..
3.乙方應自籌資金運營和維護項目,更新和購買設施設備等。
4.乙方應制定完善的運營體系和計劃,確保PPP項目的正常維護和運營。
5.甲方向乙方交付項目時,乙方應配合甲方制作項目交接清單及項目各種設施設備說明。
第六條。保密義務
甲乙雙方對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接觸到或了解到的對方的任何商業信息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除非有明顯證據表明該等信息為公眾所知或事先得到對方書面授權,任何壹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提供對方的商業信息和商業秘密。任何壹方因違反該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對方相應的損失。
第七條項目恢復
委托期滿或提前終止委托時,乙方應向甲方移交項目及經營權,雙方在移交時應對項目狀況、設施設備進行清點,並制作移交清單。如果項目不符合運行標準或存在質量問題,乙方應進行維修以符合運行標準和質量標準。
第八條協議變更
本會履行期間,如壹方需變更協議條款,須在壹個月前提出書面意見,經雙方協商同意後簽訂補充協議。
未經雙方同意,不得單方變更,否則構成違約。
第九條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本合同自動終止,雙方進行清算,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1)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協議無法執行時;
(二)合同期滿;
(3)雙方協商同意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10條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預見、不可克服、不可避免並對壹方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洪水、地震、火災、風暴等自然災害,以及戰爭、動亂、政府行為等社會事件。
2.如果本協議的履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而不可能、不必要或無意義,任何壹方均可解除或終止本協議。遭受不可抗力或事故的壹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另壹方。
第十壹條通知
1.根據本協議要求發送的所有通知、雙方之間的文件交換以及與本協議有關的通知和要求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並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當面交付等方式送達。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
2.各方的通訊地址如下:
3.壹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在變更之日起日內書面通知另壹方;否則,由不知情方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1.任何壹方違反本協議義務,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10,000元;
2.任何壹方不積極履行合同義務,經對方提出後仍未整改的,守約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3.因任何壹方原因解除本協議的,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10000元,並賠償對方損失。
第十三條爭議的解決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2.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由有關部門調解解決;雙方協商不成或第三方調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決:
(1)雙方均有權向項目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四條未盡事宜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本協議生效
1.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後生效;
2.本協議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授權代理人;
年月日
簽約地點:
委托經營協議第三章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托人(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基礎上,甲方委托乙方經營管理其集中供熱鍋爐房及供熱管網,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責任,達成如下協議。
第壹條委托運營管理事項
1.甲方將冬季供熱鍋爐房及供熱管網委托給乙方經營管理。乙方應獨立負責供熱運行管理,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2.在委托經營管理期間,乙方應嚴格按照甲方與政府簽訂的《集中供熱特許經營協議》、《供熱管理辦法》等相關文件的規定,履行供熱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3.乙方負責鍋爐房和管網的正常運行、維護、安全和燃料供應保障,確保供熱質量符合政府規定的標準,確保供熱系統故障得到及時維修。
4.乙方必須自行制定和實施鍋爐房安全管理制度,並對鍋爐房運行安全和人員安全負全責。
5.采暖期內,如發生重大故障或事故,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雙方應密切合作,協商解決問題,甲方應監督正常運行。因供熱質量問題給甲方帶來的賠償責任由乙方承擔。
6.乙方自主選聘管理、維修、技術和操作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聘員工,並制定相應的獎懲措施。
第二條采暖期和供熱標準
乙方應嚴格按照《供熱采暖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按時供熱,並保證達到供熱標準。
1.采暖期:法定采暖期為當年日至次年日,以當年市政府公布的采暖期為準。
2.供熱標準:按市政府規定執行。
第三條供熱服務的具體內容
在經營管理期內,乙方參與維修等綜合供熱服務,主要承擔以下工作:
1.供暖前供暖系統的安全檢查和調試。
2、鍋爐設備的維護、保養、安全檢查。
3、供熱管網維護、保養、安全檢查。
4、鍋爐及其附屬特種設備定期檢驗。
5、鍋爐房及供熱系統調查,供熱設備設施維護,部件更新。
6.甲方提供的鍋爐房和管網的各種技術資料和圖紙的使用和保管..
第四條采暖費結算
1.自乙方委托運營管理之日起,乙方負責收取供暖費。上網費和采暖費的收取應視為乙方經營管理的成本和購買供熱服務的成本。
2.上網費、取暖費的收費標準按照物價局相關文件執行。
3.當政府調整取暖費收費標準時,乙方將按照調整後的價格收取取暖費。
第五條委托經營管理期限
1.甲方委托乙方經營管理()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
2.期滿後,甲乙雙方如有意繼續合作,可續簽協議。如果合作無法繼續,乙方應將設備設施的運營權移交給甲方..
第六條其他協議
長度本協議生效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如需變更或解除本協議,雙方應協商達成新的書面協議。在達成新的書面協議之前,本協議壹直有效。
2.本協議履行期間,如因其他外部因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雙方應協商變更或終止合同。
3.如果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的條款,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且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4.本協議期滿後,如雙方同意續簽,雙方應在本協議終止前三個月續簽新協議。
5.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或通過補充協議完善。
6.雙方之間的任何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解決不了,可以向當地法院申請訴訟。
7.本協議壹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
乙方:
代表簽名:
代表簽名:
年月日
年月日
委托經營協議第四條客戶(以下簡稱甲方):
受托人(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基礎上,甲方委托乙方管理xxx集中供熱鍋爐房及供熱管網。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責任,達成如下協議。
第壹條委托運營管理事項
1.甲方將冬季供熱鍋爐房及供熱管網委托給乙方經營管理。乙方應獨立負責供熱的經營和管理,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2.在委托經營管理期間,乙方應嚴格按照甲方與政府簽訂的《集中供熱特許經營協議》、《供熱管理辦法》等相關文件的規定,履行供熱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3.乙方負責鍋爐房和管網的正常運行、維護、安全和燃料供應,確保供熱質量符合政府規定的標準,供熱系統故障得到及時修復。
4.乙方必須自行制定和實施鍋爐房安全管理制度,並對鍋爐房運行安全和人員安全負全責。
5.采暖期內,如發生重大故障或事故,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雙方應密切合作,協商解決問題,甲方應監督正常運行。因供熱質量問題給甲方帶來的賠償責任由乙方完全承擔。
6.乙方應根據國家相關規定自主選擇管理、維護、技術和操作人員,招聘員工,並制定相應的獎懲措施。
第二條采暖期和供熱標準
乙方應嚴格按照《供熱采暖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按時供熱,並保證達到供熱標準。
1.采暖期:法定采暖期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年
2.供熱標準:按市政府規定執行。
第三條供熱服務的具體內容
在經營管理期間,乙方參與維修等綜合供熱服務,主要承擔以下工作:
1.供暖前供暖系統的安全檢查和調試。
2.鍋爐設備的維護、保養和安全檢查。
3.供熱管網的維護、保養和安全檢查。
4.鍋爐及其輔助專用設備的定期檢驗。
5 .鍋爐房及供熱系統調查,供熱設備設施維護,備件更新。
6.使用和保管甲方提供的鍋爐房和管網的各種技術資料和圖紙.
第四條采暖費結算
1.自乙方委托經營管理之日起,乙方負責收取采暖費。入網費和采暖費的收取應作為乙方購買供熱服務的管理費。
2.上網費、取暖費的收費標準按照物價局相關文件執行。
3.如果政府調整取暖費收費標準,乙方應按調整後的價格收取取暖費。
第五條委托經營管理期限
1.甲方委托乙方經營管理年,即從年月日YY至年月日YY。
2.期滿後,甲乙雙方如有意繼續合作,可續簽協議。如果合作無法繼續,乙方應將設備設施的經營權轉讓給甲方.
第六條其他協議
l、本協議生效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如需變更或解除本協議,雙方應協商達成新的書面協議。在達成新的書面協議之前,本協議仍然有效。
2.在本協議履行期間,如果由於其他外部原因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
7.本協議壹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
乙方:
代表簽名:
代表簽名:
日期年月
日期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