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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和基本權利之間的關系

第壹,人權是壹定歷史條件下個人和群體為生存和發展所必須擁有的權利;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公民參與《憲法》確認的某些活動的可能性。人權的主體是人,其外延比公民和人民更廣。公民的基本權利是更加政治化、法律化的人權。其次,從生產的角度看,人權概念是人性反對神性的產物,是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創立的;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在憲法產生和實施以後才由公民享有的。第三,內容不同,人權相對更抽象,公民的基本權利更具體明確。第四,人權可分為個人人權和集體人權,基本權利是公民個人享有的人權是與生俱來的,是普遍享有的。它原本是資產階級在反封建鬥爭中為滿足資產階級利益需要而提出的進步口號,針對的是封建社會的君權神授和等級特權。公民權利由國家憲法和法律確認,實現的權利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基本權利是壹國憲法確認和保障的權利。公民權利、基本公民權利和人權密切相關。人權是公民基本權利的基礎,公民基本權利是人權在政治和法律上的重要體現。

(1)人權與民權的關系。有學者認為,人權與公民權的關系是人權的源與流,是人權的自然形態與其法律形態的關系,體現了現代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二元結構的憲政格局;公民的基本權利是法定人權——公民權的集中體現,是基本人權法治化的載體。有學者重點分析了兩者的區別:壹是兩者的主體不同。人權的享受是“人”的,只要是人,那麽人權就無條件伴隨。公民權利的持有者必須是國家承認的“公民”。享有公民權的前提是擁有公民權。公民身份本身就是參政的資格。因此,壹個人只有獲得明確的公民權,才能享有公民權。第二,兩者來源不同。人權與“人”同在,先於國家和憲法而存在。公民權利來源於憲法,導致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分裂。人權在不斷被承認,事實上它已經存在;公民權利不斷得到承認,因為國家和公民之間的關系經歷了新的調整。第三,兩者受到的限制不同。行使人權的原則是不違反明確禁止的規則;公民權利必須嚴格遵守憲法(包括憲法法律)的明文規定。第四,普及程度不同。不論多數或少數,強者或弱者,人人平等享有人權;公民權是壹種成員權利,可以有民族和文化差異。

(2)人權與基本權利的關系。學者們普遍認識到,人權是指人作為人應該享有的權利。人權主要是壹種道德權利,從權利形式上看,屬於自然權利。它不考慮每個國家的具體制度和現有物質條件,而是基於人性。因此,人權的主體應該是普遍的、抽象的,不分民族、種族、國籍、宗教、性別、年齡、地位、財富、教育等外在身份。但隨著現代民族國家的形成,人權得到各國憲法和法律的保障,同時在國內法中被賦予“有限”的地位。這首先表現在憲法和法律主要保護本國公民的人權,從而將“人權”轉化為“民權”。其次,關於人權的內容,人權作為道德和自然層面的內涵是非常廣泛的,人應該享有的權利都應該包括在內,但憲法和法律保障的人權更加具體和明確。從憲法的角度來看,它們指的是人權體系中那些對人來說重要的、不可或缺的權利,也就是所謂的基本權利。因此,當人權進入憲法和法律的保護範圍時,人權就會從壹項自然權利轉化為壹項法律權利。因此,可以說基本權利是人權在憲法中的表現形式,基本權利與人權的區別包括:(1)產生時間的區別。人權先於基本權利產生;(2)表現形式不同。人權通常以宣言的形式出現,表明是壹個國家或特定人群的政治主張和宣言,如《世界人權宣言》,而基本權利是國家法律所承認的權利,其表現形式通常是壹個國家的憲法。(3)法律效力不同。因為人權只是某個國家和集團的政治宣言,沒有法律效力。它們在壹定程度上可以成為壹個國家基本權利的評價標準和制度,但不具有法律效力和強制力。而基本權利具有法律約束力。

(3)關於基本權利。本次年會學者提交的論文和討論的壹個突出特點是註重從憲法規範即公民基本權利的層面研究具體的法律人權,體現了人權憲法學研究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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