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分工的發展和財富的不斷積累,財產的概念、占有意識和主體權利開始出現。原有的習俗已經不能滿足不斷發展的社會關系的需要,社會規則必須經歷壹個理性化的過程。“行為‘合理化’的壹個重要因素,就是用利益的計劃應用,而不是遵守既定的習俗。”作為壹種穩定的社會調節規則,利益是這樣實現的:“任何不以他人利益為行為取向的人——他沒有‘預期’他人——都會引起他人的反對,或者得到壹種他不想要的、沒有預見到的效果,所以他有損害自己利益的危險。”雖然用利益來調節社會關系比用習俗來調節更有約束力,更有效,但它只指向個人權利,義務並不是這種調節的必要維度。壹旦個體偏離了這壹規則,權利沖突就開始出現,就會形成停滯或“人人對人人的戰爭”。人類行為“合理化”的過程,要求人們“發展和維持彼此之間的雙贏關系,以構建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秩序”。未來的規則既要有內在的約束,又要有外在利益的形式,同時必須有有效的保障,使人們在實現權利的過程中首先考慮義務的普遍履行,否則就會產生不利於自己的實際後果。這個規則就是法律。文明開始後,希臘人、羅馬人和希伯來人的原始法律主要是為因其前輩的經驗而反映在風俗習慣中的東西履行壹種法律程序至此,社會規則獲得了它的普遍形式。為了保證這壹規則的適用,必須從社會中區分出壹種特定的力量來保證人們權利和義務的實現。維護這種權力的主體必須處於超然的地位,同時必須具有足夠的維護權利和義務的社會權威。因為,“不允許任何人審判自己的案件,因為他的利益肯定會使他的判斷產生偏差。”為了保證法律的適用,社會分化出了壹種特殊的權力——公共權力。重復的經濟活動形成的* * *同壹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然後成為法律。隨著法律的產生,必然產生壹個以維護法律為職責的機關——公權力,即國家。”“‘法’這個概念有壹個強制性團隊的存在,這是決定性的。”
自公權力產生以來,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利益行為模式轉變為權利-權力-利益行為模式,個人與社會的關系轉變為個人-公權力-社會的關系。在權益行為程序中,權利的行使表現為壹個人與另壹個人的外在實踐關系,遵循壹種內在的自我約束方式來規範個人行為。這條法則可以表述為“外在行動:根據壹條普遍法則,自由行使妳的意誌可以與所有其他人的自由共存。”“這無疑是把責任推到我身上的規定;但就這個責任而言,它根本不能指望我,更不能命令我用這些條件來限制我的自由。但是,公權力的出現,讓原本簡單的社會關系變得更加復雜。社會利益通過公權力的分配分為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人們行為的領域分為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規範人們行為的規則分為公法和私法;自然正義被分配正義所取代。當權利沖突時,“在與他人的必然關系中,妳將從自然狀態進入合法結合。”在這種* * *身份中,“每個人* *都遵守公共的強制性法律規定的外在限制,擁有那些被公認為自己的東西。”
公共權力的出現是人類發展的產物。同時,它又是理性的、有目的的人類行為的產物。“國家是人民的事業,但人民不是某種人的隨機聚合,而是基於法律統壹和利益統壹的許多人的聚合。”“城邦的成長源於人類生活的發展,但它的實際存在是為了美好的生活。”從公共權力作為人類理性選擇的角度來看,“國家的目標是建立新的文明或達到新的文明水平。”
相對於個人權利和自由,公權力只是手段,不是目的。“總的來說,政府只是壹種手段,手段的恰當與否必須取決於其目的。”公權力的目的不是個人權利效用最大化,而是個人權利在同壹主體中效用最大化。最好的個人的目的就是最好的政體的目的。公共權力的邊界是個人權利根據經驗和理性可能發生沖突的領域。因為公權力的本質是保障個人權利實現的手段,公權力只是個人權利的伴奏。"作為權利的產物,權力的合法性來源於權利."公權力主體本身不是利益主體。權利與權力的關系只是壹種委托關系,壹種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其運作只能按照民主範式來說是正當的。“根據絕對正義的原則,照顧公眾利益的各種政權都是合法的或正宗的政權;而那些只照顧統治者利益的政權,是錯誤政權或正宗政權的變態(偏差)。”
公共權力的出現是個人權利沖突的產物。不履行義務,就不可能實現個人權利。“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義務的履行首先是根據習慣、風俗、利益的壹種內在約束,然後轉化為壹種管理關系,這種關系是純個人的,純粹為了個人利益。“在氏族社會中,行政機關因與任何氏族或部落的關系而與個人發生關系。這些關系純粹是私人的。然後出現了以領土和財產為基礎的政治組織。”這個社會的管理關系是以權力為基礎的。所謂“權力是指在社會關系中,即使面對對立,也能執行個人意誌的任何機會。”壹旦壹部分人的利益與另壹部分人的利益發生沖突,無法通過以個人為調整對象的管理關系來調整,社會就產生了國家。“國家是不可調和的階級矛盾的產物和表現。當階級矛盾客觀上達到不可調和的地點、時間和程度時,壹個國家就產生了。”自此,社會關系的調整由管理關系轉變為統治關系。"在壹些可以被標記的人中,統治應該被稱為服從."規則是命令服從的系統。它的運作基於系統和有組織的暴力。
義務的履行遵循壹種管理範式。為了保證履行義務的有效性,個人必須關心他人的權益。“每當人們普遍傾向於關註壹個人的自身利益,而不考慮或關心他在總利益中的份額時,在這種事態下就不可能有壹個好政府。”管理的規則不僅要求被管理者服從義務的要求,而且嚴格限制管理者的權力。“整個國家的管理是靠官員之間的權力分配來維持的。不僅要規定官員的權力界限,還要規定公民服從的程度。”
個人權利的實現是公共權力合法性的唯壹來源。公共權力與權利的關系在價值上只能是壹元的,不應該是二元的。"作為權利現實的邏輯產物,權力獲得了自身的合法性."
從自然要求來看,公權力與權利之間應該存在邏輯上的同壹性。但從邏輯上看,公權力與權利之間存在結構性分離。在運行過程中,公共權力會出現異質性,與權利相對立。公共權力的目的邏輯遵從民主範式,建立委托關系,構建監督-被監督結構。它的價值核心是行使個人權利的自由,支撐它的基礎是個人自主。公共權力合法性的邏輯追求管理範式,確立統治關系,構建管理-被管理結構,遵循命令-服從體系。依靠公眾的權威。如果“履行必要的政府職責的足夠權力沒有集中在政府當局手中”,那就是公權力的消極缺陷。由於民主範式和管理範式的運行機制不同,公共權力即使相同也會存在結構性的內在張力。“民主社會追求與具體問題相關的群眾利益,強調在具體案件中對具體個人實現實體正義。最終會與官僚行政的形式主義、規則約束、客觀性相沖突。”自由與權威的協調是政治領域最基本的問題之壹。“現代國家的二律背反是,盡管官僚管理是必要的,但它也是實現國家目標的障礙。”
公共權力的合目的性要求管理的邏輯要服從民主的邏輯,權力的統治要服從人權的要求。但是,由於個人權利的邊界是由公權力界定的,而不是由權利本身界定的,所以用公權力界定的個人權利來監督公權力是無效的。人權對公權力的監督只有先驗的合法性,沒有實際的有效性。雖然人權是公權力存在的前提和歸宿,但人權並不能依靠自身的理性力量來實現自己的目標。另壹方面,將個人權利制度化以確保公共權力目的的方式出現了新的限制。“權利是民主政治制度不可或缺的壹部分,所以民主制度本來就是權利制度。”由於時間和空間的限制,現代社會個人權利的制度化形式是代議制。代議制的局限性在於,如果代表的任期很短,可以隨時更換,那麽代表的專業知識和政治知識就不足以制約以公職為職業的官僚制度,因為“現代訓練有素的職業官員壹旦占據統治地位,其權力壹般是牢不可破的。”“在執政權限上,國會是主人,但在執政方式上,它只是壹個行政官員。它可以以絕對的權威下達命令,但不服從命令的人只能通過緩慢而正式的司法程序來懲戒。”如果代表任期長,不能隨時更換,代表機構就容易演變成不同於個人權利的異化力量,“多數人”對“少數人”的暴政就會出現。“大多數人既有管理國家的強大實權,又有幾乎如此強大的影響輿論的權力。”民主為多數人的暴政埋下了種子。在不同的條件下,每個人都可能成為“多數派”,也可能成為“少數派”。所以,與“多數人的暴政”相對應的“少數”,在壹定條件下是壹部分人,但在普遍條件下實際上是所有人。另壹方面,代議制本身並不能保證其代表不會異化其代表性。"代表們的意見並不總是與人民的意見壹致。"權力壹旦被代表長期占有,就會成為腐蝕代表的力量。“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國家的守護者必然走向腐敗和任人唯親,只關心個人或團體的利益,濫用他們壟斷的國家強制力壓制批評,掠奪人民的財富,以高壓手段強迫人民服從。國家的守護者很可能成為暴君。”“我們在許多自由民主制度中看到的是政治制度的大規模異化。"
公共權力與公共權力之間的利益關系存在異化。因為公共權力的行使者長期受法律約束,壹方面要利用自己的政治特權,使統治者的利益最大化,被統治者的利益最小化。"人們根據有利原則為自己立法."在公共權力與社會分離的過程中,“社會具有壹些不可或缺的功能。”被指定履行這壹職能的人在社會中形成了新的分工。這樣,他們就獲得了與授權給他們的人相反的特殊利益。“另壹方面,職業官員有壹種固有的期望,認為政治是觸及經濟的最短途徑。官員的尋租和腐敗進壹步加深了官僚主義和民主之間的深刻矛盾。中國政治文化中‘內聖外王’的政治哲學和政治行為中的‘反智特性’,進壹步強化了官員尋租腐敗的便利性,弱化了對這種行為的道德譴責和民主約束。”人們被當官的廉價和管理公共財產所獲得的剩余或侵蝕所誘惑,人們希望得到長久的利益。”“當壹個人或壹個階層發現手中有權力時,這個人的個人利益或這個階層的獨特利益在他們心目中更重要。"
公共權力在利益上的異化必然導致政治生活的經濟化和經濟生活的政治化;官僚政治活動往往以追求更大的權力為中心,而不是保護權利。與此同時,經濟上占主導地位的個人必然會以各種方式擠進官僚機構,維護和擴大自己的經濟利益,國家機構不斷膨脹,日益成為社會發展的負擔。“沒有官員的智慧和奉獻,國家就無法存在。”沒有人民的地方就沒有國家,只有暴君。“壹個完全處於集團權力之下的國家,根本不能稱之為國家。”職業官僚政治行為的異化會比公共權力的結構性張力更深刻地傷害社會有機體和個人利益。而且,官員的行為也會影響社會上其他人的行為。“品行不良的權貴會因此對國家造成更大的危害,因為他們不僅沈溺於腐敗,還會把腐敗蔓延到全國。”"腐敗也應該被列為國家衰弱和滅亡的主要原因."官員行為的異化具有相當的包容性和連貫性,能夠與人類幾乎所有的政治經濟制度保持親和力。當它依附於政治時,它使民主政治演變為官僚政治,他們在追求既得利益、享受權利時尋求“集中”;並在承擔義務和開脫責任時尋求“民主”。附著在經濟上就是畸形的手。政治團體的存在,對於經濟來說,首先是“表現為自身作為供給者對有用利益的需求,在類似情況下壹般優先考慮自己的成員。”為了有效遏制官員的異化傾向,人們設計了各種制度,但都沒有達到預期的目的。相反,官員的異化處處顯示出它的頑強。為了有效防止官員的異化,必須促進公民社會的發展,通過憲法確認個人的權利和權威,使每個人既有防止官員異化的意識和能力,又有便捷有效的申訴途徑;同時,要使政治生活民主化、法制化,將官員行為納入法治軌道,更重要的是要切斷官員與經濟的直接聯系,將官員行使的權力轉化為憲法權力,從而從根本上杜絕官員為謀取私利而實施過激行為的機會。
對於如何消除公權力與個人權利的對立,人們進行了各種政治設計和實驗。
壹是以個人權利作為政治活動的避難所,確立個人權利在權利-權力結構中的核心地位,從而消除公共權力的異化。政治自由主義和人權概念集中表達了這壹理想。根據這壹理想的基本構想,個人權利是壹個不斷擴展的範疇,具有排除公權力的特征,在運行方式上是自由自主的,而公權力在運行方式上是他律和法治的。權利是民主統治過程中最關鍵的建築材料。"任何個人的權利都意味著對那些行使政府特權的人的權力的限制. "個人權利對公權力的異化是通過訴權實現的。上訴權是公民的壹項基本憲法權利,這意味著“公民有權要求官員代表他們使用暴力。”“在憲政體制結構中,統治者應該服從法治。這個結構的基本要素是任何個人都有權力提出要求,或者任何個人都有不可剝奪的權利。個人擁有潛在的否決權,通過司法程序對行使政府特權的人進行限制。”
這種設計只是在目標層面上,然而,作為壹種對抗公權力的手段,它有其局限性,它不可能是壹種普遍有效的措施。因為,首先,為了保證公共權力的有效行使,公共權力的分配是不平等的,政治權力分配的不平等是公共權力行使的必要條件。雖然行使公權力的官員只有少數,但在公權力的分配上,他們代表了政治共同體中的“大多數”。這樣,行使公共權力的少數人通過政治權力的分配得到多數人的授權,這就構成了民主的局限性。“民主也是壹個國家。”“任何國家都是‘鎮壓被壓迫階級的特種部隊’。因此,沒有壹個國家是自由的或屬於人民的。”"“大多數人”總體上優於“少數人”。"同時,行使公權力的少數人也會因為異化而成為壓迫“大多數”的力量。所以,用個人權威對抗公權力,其實就是用個人對抗“大多數”。其次,公共權力是壹個高度組織化的機器。公共權力可以通過其組織行為實現其所有既得利益,消滅任何反對力量。統治者通過組織具有“少數優勢”,即占統治地位的少數人可以很快相互理解,並在任何時候形成和領導壹種有計劃地維護其權力地位的理性社會行為...通過少數人的那種社會行為,可以毫不費力地壓制威脅他們的群眾行為或者* * *恐同行為。”再次,以個人權利對抗公權力,會使個人付出高昂的代價,使其在成本和利益的權衡中失去行使訴權的動力。因為在對抗公權力的具體行為時,個人付出的是私人成本,公權力的行使者付出的是社會成本。即使在司法獨立的條件下,個人仍可能付出巨大的風險成本。在與公權力抽象行為的鬥爭中,個人不僅要付出經濟代價,還要付出被剝奪自由的代價。即使他們贏了官司,他們也會付出代價,但他們會從抽象行為的所有者那裏獲益。在這方面,個人更難產生行使上訴權的動力。“要維持對政府的限制,關鍵是當個人確信壹項普通法律違反了憲法法律的基本規定,並願意為壹項否定的決定付出代價時,他們可能會被罰款或監禁,或者兩者兼而有之。”
二是以權力制約權力。以權力制約權力的首要條件是權力的結構性分離。分權作為壹種政治實踐起源於古羅馬。洛克在總結平等派政治主張的基礎上提出了分權理論,由孟德斯鳩完成並在美國付諸實踐。人們之所以提出以權力制約權力的政治主張,是基於人們對人性的懷疑,人們不能絕對寄希望於人性的善。“因為如果沒有約束,人的情緒就不會聽從理性和正義的指揮。”“如果人是天使,他們不需要任何政府。如果天使統治人民,就不需要對政府有任何外部或內部的控制。”同時,人們不信任權力,認為權力是必要的惡。“防禦條例必須與攻擊的危險相稱。野心必須以野心抗衡。”以權力制約權力的目的是防止絕對權力的出現,實現個人權利的自由。“當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同壹個人或機構手中”或“如果司法權與立法權和行政權分離,自由就不存在。”1789的《人權宣言》第16條規定:“任何社會都沒有壹部憲法是在沒有有效保障和不確定的分權的情況下享有權利的。”
以權力制約權力的政治設計可以防止絕對權力的出現,在壹定程度上保護個人自由。然而,這壹措施仍有其固有的局限性。因為權力制約權力的壹個主要方面就是權力之間的平衡。這種平衡壹旦在政治實踐中被打破,必然會削弱其制約的有效性。威爾遜認為:“憲法中的平衡大多只是壹種理想。”並認為:“任何系統總有壹個權力中心。”對以權力制約權力的政治設計的挑戰,反映了壹部分人想要擺脫多個權力中心,走向單壹權力中心的願望。另壹方面,它也會受到效率問題的挑戰,比如亨廷頓的觀點:“分權的壹個明顯代價是政府缺乏效率。”盡管波斯納認為:“美國憲法的創造者通過全面和仔細的考慮認為這種類型的效率是無效率的。”然而,這種思潮伴隨著行政權力的膨脹,以權力制約權力的設計難以及時靈活應對的失望,必然會影響人們政治選擇和制約的有效性。再次,以權力制約權力的思想會受到政治“分贓制”和官僚主義的限制。“這種分享戰利品的制度——將所有聯邦職位給予獲勝候選人的追隨者——對於政黨的形成非常重要。意味著沒有意識形態原則的政黨相互對立,成為純粹追求者的組織。他們總是根據具體比賽的得票機會來改變節目。”韋伯認為,這實際上是外行領導內行的制度,它將被合法的官僚機構所取代。不可能指望那些追求自己職位的官員保護自己的權利和自由。因為公權力是由官員行使的:“官員是說話的法律,法律是不說話的官員。”分享贓物的制度也會降低政治的質量。“面對官僚主義傾向的這種壓倒性優勢,從某種意義上說,怎麽可能挽救‘個人主義’活動自由的任何殘余?”“在國家官員越來越不可或缺,受其制約的權力地位不斷上升的情況下,如何才能提供某種保障,擁有某種權力來限制這個日益重要的階層的巨大優勢,並對其進行有效監督?”這種政治理念和實踐在監督公共權力和維護個人自由方面只能起到有限的作用。“在組織壹個人統治人民的政府時,最大的困難是它必須首先使政府能夠管理被統治者,然後使政府能夠管理自己。毫無疑問,依靠人民是對政府的主要控制;但經驗告訴人們,必須有輔助的預防措施。”
三是以公民社會制約公權力。公權力來源於社會,又淩駕於社會之上。人們希望通過公民社會的發展和壯大來制約公共權力的想法,是伴隨著解決現代性問題而產生的。“事實和情節之間的內在聯系將人們的註意力從單個作者轉移到集體故事上。”在人類社會,純粹的個體是不存在的。人“不學會自動互助,都會陷入無助的狀態。”
在互助的實踐關系中,人們首先獲得整體大於個體的力量總和的經驗認識,然後將其合理化為人類的自然權利。人們希望市民社會的合理化將對公共權力構成壹種約束,以克服其他約束的局限性。"雖然在市民社會中特殊性和普遍性是分離的,但它們仍然是相互制約和約束的."
這種限制通常通過兩種方式實現。第壹,確立作為自治的市民社會的秩序和發展基礎。“壹個群體可能是A)自治的或受他人統治的...自治是指,與被他人統治不同,團體的章程不是由外人制定的,而是由團體成員根據自己的性質(也不管是怎麽做的)制定的。”自治的方向是在同壹自治體內實現個人權利,互助是其運作規則。互助既可以滿足同壹主體成員之間的同質性,也可以滿足同壹主體成員之間的異質性。"在無數不同的,甚至可能是爭鬥的個體中,存在著壹種明智的秩序."“‘互助’是平等人之間的協議。”"“互助”的結果是所有矛盾利益的合理調和."自治的正義來自於它對多樣性的維護。“很多人結合產生的多樣性,是社會給予的最大財富。”自治是通過限制公共領域中公共權力的範圍來實現的。“這種物質生活的自私生活的壹切前提,作為市民社會的特征,繼續存在於國家之外,存在於市民社會之中。”
在現實條件下,自治構成對公權力的制約,但並不對公權力采取虛無主義的態度。自治要求公共權力以自治為基礎,“符合革命的基本原則或者鼓勵每壹個熱愛自由的人把我們所有的政治實驗置於人類自治的基礎之上。”公民社會自治的正義性來源於自治的多樣性,其對抗公權力的合法性就是通過自身的多樣性來對抗公權力的單壹性。其有效性的邏輯首先取決於將其設定為壹項集體人權。"世界上的每個人和每個集體都有自主權."但是,市民社會的權利需要得到憲法的確認,才能轉化為壹種社會權力,能夠制約公共權力。壹般來說,它通過對公權力造成緊張來保護自己的利益。自治仍然是主權範圍內的壹種管理方式。沒有主權,自治就無法存在。“人們普遍承認,古今中外壹些成熟的思想感情之所以堅持‘自主’,是因為它以某種方式包含了政治義務的真正根源和基礎。”自治是市民社會權力與公共權力力量對比的反映,其重要條件是權力平衡的判斷和價格的選擇。公權力總是在尋找機會擴大對自治的影響。"國家可能會吞沒公民社會。"對自治的追求構成了市民社會與公共權力之間的二元結構,對公共權力的追求構成了市民社會與公共權力之間的壹元結構。公民社會通過自己有組織的利益集團對公共權力采取行動。
另壹種方式是通過公民社會的鬥爭獲得對議會權力的控制,從源頭上控制公共權力。它尋求對公眾權力的積極制約,以議會的領導和對公眾權力的控制為價值取向。與自治相比,這種做法是壹種積極的行動。它仍然尋求控制公共權力,而不僅僅是在公民社會和公共權力的單壹結構中限制它。“在和平宣傳能更快、更可靠地實現這壹目標的地方,舉行起義是不明智的。”當憲政道路能夠實現無產階級利益所需要的壹切(當然要得到大多數人的支持)時,和平過渡才是合適的。
分權並不是公共權力本身的理性方式,而是特定歷史時期市民社會與政治社會鬥爭的產物。而且,分權使得代議制機構的作用和地位不斷凸顯。“議會深入鄉村的想法是政治學和藝術的重大發現,值得當代的克裏斯托弗·哥倫布回應。”同時,分權中的國家統壹:議會與公民社會的關系更加緊密;政府和議會的分立司法權代表了成文法的壹致性(即使是針對政府)。三大勢力自然是政治霸權的工具,只是程度不同。按照葛蘭西的邏輯,市民社會通過控制議會和制定法律來控制和利用司法權,使行政權力成為市民社會的工具。葛蘭西邏輯的困境在於使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成為市民社會“霸權”的工具。這種霸權屬於公民社會的權力還是公共權力?更重要的是,這種觀念讓社會更民主還是極權?公共權力的異化是被消解了還是被強化了?公共權力是獲得了永恒還是徹底消失了?現實的政治事實是,“議會化和民主化不是絕對相關的,而是經常對立的。”這個問題必然會引導我們對政黨的政治組織進行更加理性的思考。政黨的興起是公民社會力量成長的必然產物,是多元公民社會結構的對應,是公民社會權益的體現。其與公共權力的松散聯系不利於其使命的實現;它與公共權力的緊密聯系只能通過嚴密的組織來實現,而嚴密的組織與公共權力結構的同態必然導致公民社會權力的政治化和同質化。這樣,代表公民社會權益的政黨在完成使命時也會偏離自己的宗旨,政黨政治需要外部機制來有效防止其再次異化。
公共權力的出現是個人權利實踐關系的必然結果。公共權力的運行模式因其自身的局限性會導致其合法性的缺失。委托代理關系的合法性被統治關系的合法性所掩蓋。“統治者和被統治者的主體性的‘同壹性’逐漸消失。因為“統治者”和“被統治者”之間有“統治”和“被統治”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