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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事局、勞動局是什麽關系?

總有人問,遇到勞資糾紛去勞動局投訴人家不理我怎麽辦?

本著維權門檻和成本最小化的原則,似乎有必要幫大家普及壹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局)、社保局和仲裁委的基本職責。

首先必須明確,已經2021年了,早就沒有所謂的“勞動局”了。連同久違的人事局。所以不要說什麽去勞動局投訴。如果連門都沒進對,這不是憑空給自己添堵嗎?

所以正確的名稱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簡稱人社局。

早在2008年,十壹屆全國人大壹次會議第四次全體會議就審議通過了設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此後,各省、市、直轄市原勞動局、人事局並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社保局也是老話。現在壹般叫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比如北京叫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廣州叫廣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上海叫上海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只有深圳還叫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都是人社局直屬的,所以妳在網上搜XX社保局,無壹例外都會出現各地人社局的網站。進入網站後,可以輕松找到辦理社保業務的相關頁面或窗口。

另外,我們常說的勞動監察大隊或者勞動保障監察所的勞動監察部門,其實也是各地人社局的內設機構之壹。所以如果妳想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壹般可以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服務大廳找到。

這裏我補充壹下,地方勞動監察部門的職能大多包括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規章的行政執法監督;接受群眾和單位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規章的舉報案件進行查處的職能,所以當妳遇到勞動爭議時,壹定要敢於去勞動監察部門。很多時候勞動仲裁並不是首選,勞動監察部門的介入往往足以幫妳解決問題。

以下是北京勞動監察總隊的主要職責:

貫徹執行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組織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險監察的實施方案;宣傳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教育和引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覺遵守;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用人單位和其他勞動主體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政執法和監督;受理和處理群眾和單位舉報的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案件;協助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險監察機構查處重點、疑難舉報案件;指導和協調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險監察機構的工作。

再說說仲裁委。它的全稱是XX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類似於勞動局、人事局並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合並而成。

仲裁委員會下設實務辦公室,承擔爭議調解和仲裁的日常工作,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所以實際上妳去打官司的地方叫仲裁庭。

壹般來說,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沒有隸屬關系,由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然而,也有壹些例外。比如在上海,上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是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直屬事業單位。

最後是關於很多人關心的哪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問題。

很簡單,因為只會涉及到兩個地方: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

很多情況下,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是同壹個地方,不存在選擇哪壹個的問題。誰選都壹樣,應該歸同壹個仲裁委員會管轄。

只有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存在管轄權確認問題。

最常見的是公司註冊地在A地,但為了開展B區的業務,在B區設立了辦事處,並招聘了B區本地人張三作為開發經理,從事相關業務的開發。

如果張三與公司發生糾紛,張三可以選擇去A地仲裁,當然更有理由在自己的老家B地提起仲裁,省下壹筆不必要的交通費和住宿費。

對於勞動者的保護,法律規定,公司選擇A地(公司註冊地),勞動者選擇B地(實際履行地)的,以實際履行地為準。

雙方當事人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員會管轄。

那麽問題來了,如何確認勞動履行地?

我們來看看文章是怎麽說的: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規則》第八條規定,勞動合同的履行地為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場所。

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場所應當是勞動者長期工作的場所,勞動者工作時間極短的場所應當排除在外。

所以妳每天上班的辦公室就是妳執行工作的地方。有些人的工作是可以在家裏完成的,所以其住所所在地也可以認為是勞動合同的履行地。極端情況下,部分銷售崗位沒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我們需要確定其服務的主要對象為勞動合同履行地。

對了,有些雞賊的用人單位會在雙方的勞動合同中提前約定勞動仲裁的管轄,這是無效的,仍然以法律規定的公司註冊地和實際勞動履行地為準。

法律依據:

第八條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用人單位註冊地為用人單位註冊地或者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用人單位未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雙方當事人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有多個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仲裁委員會管轄。

案件受理後,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爭議仲裁管轄不發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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