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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正確評價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鼓勵和督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高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認真履行職責,為其晉升、任用、獎懲、培訓、辭退和調整工資福利提供依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考核應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的原則,註重績效。第三條考核範圍包括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的各類工作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人。第二章考核內容和標準第四條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品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職業道德表現;

是的,主要考核業務技術水平、管理能力的運用、業務技術的提高、知識的更新;

勤勉,主要考核工作態度、勤勉敬業精神和遵守勞動紀律情況;

績效,主要考核履行職責的情況,完成任務的數量、質量和效率,成績水平和社會經濟效益。第五條考核標準應以崗位職責和年度任務為依據,具體標準由各單位在政府人事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考核標準要明確具體,不同專業、不同崗位、不同技術水平的工作人員在業務水平、工作業績等方面要有不同的要求。第六條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

德、能、勤、績較差,年度考核中難以確定等次的,可先予警告,為期三至六個月。警告期滿後有明顯改善的,可定為合格;如果表現還是不好,就評為不合格。第七條員工等級評定的基本標準是:

優秀:正確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廉潔奉公,精通業務,勤奮工作,具有改革創新精神,做出突出成績。

合格:正確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廉潔自律,熟悉業務,工作積極,能夠完成任務。

不合格:政治、業務素質差,組織紀律性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或責任心不強,無法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第八條專業技術人員考核的基本標準是:

優秀:擁護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職業道德,責任心強,勤奮敬業,專業技術能力強或提高快,工作有創新,在科研、教學和專業技術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

合格:擁護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職業道德,工作認真負責,業務精通,專業技術能力有較強或較快提高,能夠履行崗位職責和完成工作任務,無事故。

不合格:政治、業務素質差,組織紀律性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或責任心不強,履行崗位職責不力,不能完成工作任務,導致工作中出現嚴重失誤或事故。第九條工人評定各等級的基本標準是:

優秀:政治思想表現好,模範遵守法律、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業務精通,工作勤奮,責任心強,保證勞動安全,成績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現良好,自覺遵守法律、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熟悉業務,工作積極,重視勞動安全,能夠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

不合格:組織紀律性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履行崗位職責不力,無法完成工作任務;或者責任心不強,造成工作嚴重失誤的;或忽視勞動安全,違反工作和操作規程,造成重大事故的。第十條年度考核應嚴格堅持標準,符合實際情況,被確定為優秀的人數,壹般掌握在本單位職工總數中。不超過15%。第三章考核方法和程序第十壹條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經常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

評估應該實用、簡單和易於操作。第十二條評估由機構負責人負責。必要時,機構負責人可以授權同級副職或者相關機構負責人負責考核。第十三條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時隨時進行考核,被考核人根據工作任務定期記錄事實,主管領導負責核實。年度考核壹般在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進行。年度考核以平時考核為主。第十四條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1)被評估者的個人總結和述職。

(2)分管領導在聽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平時考核和個人總結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意見。

(三)考核組織對主管領導提出的考核意見進行審查。

(四)機構負責人確定考核順序。

(5)將評估結果書面通知被評估者。

對擔任各級領導職務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進行考核,必要時進行民主評議或民意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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