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幹部任用條例》規定,不批準違反本條例的幹部任免;已經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無效,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予以糾正,並依照規定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作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幹部選拔任用中的組織處理,是指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和組織人事幹部行為規範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采取的處理措施和教育手段。組織處理主要包括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調離、降職、辭職、免職等形式。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紀律處分,是指黨委(黨組)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依據有關規定,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和《組織人事工作紀律》規定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中國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幹部選拔任用條例的,安排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其他重要職務。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處分。”“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其他違反規定行為,情節輕微的,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處分。”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可以向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提出建議。
公務員有哪些違紀行為?
第五十五條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公務員法給予處分;違紀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第五十六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解讀處分是公務員違紀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壹種處分形式。對公務員的處分要符合壹定的條件。首先,公務員應該有違法或違紀行為。第二,公務員對違法違紀行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承擔紀律責任,不存在免責事由。1957國務院《國家行政機關獎懲暫行規定》設立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八種紀律處分。1993《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了六種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記大過、記大過、撤職、開除。公務員法沿用了《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警告。它是警告處分,是最輕的處分,是指公務員的行為構成違紀,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和警告。警告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處罰期限為六個月。記過記大錯。也是警告處分,但比警告更嚴厲。記過是寫的。記過處分期限為十二個月,記大過處分期限為十八個月。降級。指的是同時降低公務員級別的紀律處分方式,使被處分人的待遇直接遭受損失。處罰期限為二十四個月。撤職是指撤銷公務員職務的紀律處分方式。被撤銷職務的,降級處理。處罰期限為二十四個月。開除。解除被處分公務員與機關的人事關系,是壹種紀律處分,也是最嚴厲的處分。被開除後,受處分者不再具有公務員身份。
公務員有哪些違紀行為?
第五十五條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公務員法給予處分;違紀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第五十六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解讀處分是公務員違紀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壹種處分形式。對公務員的處分要符合壹定的條件。首先,公務員應該有違法或違紀行為。第二,公務員對違法違紀行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承擔紀律責任,不存在免責事由。1957國務院《國家行政機關獎懲暫行規定》設立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八種紀律處分。1993《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了六種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記大過、記大過、撤職、開除。公務員法沿用了《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警告。它是警告處分,是最輕的處分,是指公務員的行為構成違紀,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和警告。警告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處罰期限為六個月。記過記大錯。也是警告處分,但比警告更嚴厲。記過是寫的。記過處分期限為十二個月,記大過處分期限為十八個月。降級。指的是同時降低公務員級別的紀律處分方式,使被處分人的待遇直接遭受損失。處罰期限為二十四個月。撤職是指撤銷公務員職務的紀律處分方式。被撤銷職務的,降級處理。處罰期限為二十四個月。開除。解除被處分公務員與機關的人事關系,是壹種紀律處分,也是最嚴厲的處分。被開除後,受處分者不再具有公務員身份。
幹部人事紀律包括什麽?
為堅決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風,營造風清氣正的選人用人環境,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國紀律處分條例》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特作如下規定。
1.堅決防止和嚴肅查處“跑官要官”、“買官賣官”、“送官走官”、“跑風漏氣”等行為
堅決防止以下行為:“跑官要官”、“買官賣官”、“許諾官送走”、“走漏風聲”:
(壹)本人或通過他人向有關領導和人事部門工作人員推銷自己或為他人說情、打招呼;
(二)領導幹部和人事部門工作人員為“逃跑官員”提供便利和支持的;
(三)領導幹部縱容、支持或者暗示身邊工作人員或者家屬為他人“跑官要官”的;
(四)領導幹部調任後,違反原則幹預原工作地區(單位)幹部選拔任用的;
(五)領導幹部和人事部門工作人員在幹部選拔任用過程中接受金錢或不正當服務的;
(六)在本人晉升前後向有關領導和人事部門工作人員送錢或提供不正當服務;
(七)在幹部選拔過程中,違反規定向幹部泄露民主推薦、任前考察、會議協商討論等情況,通風報信,送人情、拉關系的;
(八)組織調查認定的其他情形。
凡有上述行為,壹經查實,要嚴肅處理。對“跑官要官”的,要嚴厲批評,並立案。情節嚴重的,應當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凡是“買官賣官”的,壹律免職,由執法機關查處;對“承諾派官”的要嚴肅批評教育,造成不良後果的要嚴肅處理;“馮潤泄密事件”,要追查責任,並視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二、堅決防止和嚴厲查處“拉票賄選”和幹擾推薦、選舉工作。
堅決防止下列“拉票賄選”和幹擾推薦、選舉工作的行為:
(壹)本人或通過他人在推薦、考察和選舉前宴請參加推薦、考察和選舉範圍內的人員;
(二)本人或通過他人在推薦、考察和選舉前參與推薦、考察和選舉範圍內給予金錢或提供不正當服務的;
(三)自行或者通過他人,以串聯談話、打電話、發短信、送材料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為參加推薦、考察、選舉的人員拉票;
(四)在推薦、考察、選舉前,個人主動以各種方式為他人拉票的;
(五)通過電話、信函、傳單、短信、網絡等方式傳播流言蜚語的。、捏造謠言、誹謗他人,幹擾推薦、考察、選舉工作的;
(六)通過拉幫結派、黑惡勢力采取威脅、欺詐等手段,阻礙、侵害推薦、考察、選舉範圍內的群眾利益,破壞推薦、考察、選舉工作的;
(七)組織調查認定的其他情形。
凡有上述行為,壹經查實,要嚴肅處理。已被列為考察對象的取消考察資格,已被列為考察對象的取消考察資格,已任職的責令辭職或免職、降職,觸犯黨紀國法的,由執紀執法機關處理。
三、堅決防止和嚴懲“帶病提拔”和“帶病工作”。
堅決防止以下造成“帶病提拔”、“帶病上崗”的行為:
(壹)在幹部選拔任用過程中,不嚴格執行《幹部任用條例》規定的民主推薦、任前考察、公示、征求紀檢機關黨風廉政意見等程序,作出提拔使用決定的;
(二)在任職前紀檢機關黨風廉政建設考察、公示、征求意見過程中,對反映擬提拔幹部具體線索、情節嚴重的問題,未認真調查核實,或者在問題查清前就作出提拔使用決定的;
(三)在幹部選拔任用過程中弄虛作假,隱瞞擬提拔對象真實情況的;
(四)組織調查認定的其他情形。
凡有上述行為,壹經查實,要嚴肅處理。領導幹部提拔前的違紀違法問題.....> & gt
什麽是組織處理?什麽是紀律處分?什麽是行政處罰?
答:《幹部任用條例》規定,不批準違反本條例的幹部任免;已經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無效,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予以糾正,並依照規定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作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幹部選拔任用中的組織處理,是指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和組織人事幹部行為規範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采取的處理措施和教育手段。組織處理主要包括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調離、降職、辭職、免職等形式。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紀律處分,是指黨委(黨組)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依據有關規定,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和《組織人事工作紀律》規定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中國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幹部選拔任用條例的,安排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其他重要職務。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處分。”“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其他違反規定行為,情節輕微的,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處分。”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可以向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提出建議。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哪些種類?
答:對違反黨的紀律的黨員,黨組織要根據* * *的規定和“懲前毖後”的精神,視其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直至給予紀律處分。* * *規定:黨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黨員留黨察看不超過兩年。黨員留黨察看後,如仍堅持錯誤,應開除其黨籍。開除黨籍是黨內最高處分。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準開除黨員黨籍時,應綜合研究有關材料和意見,采取非常謹慎的態度。對嚴重違反黨的紀律、自己不能糾正的黨組織領導班子,要進行整頓。被改組的黨組織的領導班子成員,除了應當撤銷黨內職務的以外,當然要撤銷職務。嚴重違反黨紀律的黨員,全部或大部分都要逐壹檢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要重新登記,加入新的組織,過好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宣布除名;違反紀律的,按規定追究責任。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有哪些簡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18號令,《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自206543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壹章
壹般規則
第壹條為了執行事業單位紀律,規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為,保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處分。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分。
本規定適用於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但監察機關對上述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調查處理程序和作出處分決定的權限,以及作為監察對象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服處分決定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及其實施條例辦理。
第三條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施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應當與其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相適應。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性質準確、處理適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
懲罰的類型和適用
第五條處罰的種類是:
(1)警告;
(二)記過;
(三)降低職務等級或者解聘;
(4)開除。
其中,辭退適用於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第六條處罰期限為:
(壹)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降級或者撤職,24個月。
第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警告處分的,處分期間不得聘任到高於現任崗位等級的崗位;作出處罰決定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處分的,處分期間不得聘任到高於現任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崗位等級壹級以上予以聘用,其工資待遇按照事業單位收入分配的有關規定確定;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高於處分後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的任用、考核和工資待遇,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參照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執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開除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與事業單位的人事關系。
第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不得參加本專業(技術、技能)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考試(考核)或者工人、技師技術等級考試(考核)。應取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專業資格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兩種以上行為同時需要處罰的,應當分別決定處罰。應當給予的處罰種類不同的,從重處罰;應當給予開除以外的同類多次處分的,應當執行處分,但處分期間按照超過壹個處分期間不滿兩個處分期間之和確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處分的,處分期限為原分期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但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第十條兩個以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需要給予處分的,按照各自職責分別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 gt
違反組織人事紀律應該受到什麽處分?
違反組織人事紀律只是壹個範疇,具體行為要看情節輕重,是單位還是個人等等。最好能把整件事說清楚。如果不方便,可以私聊。
對員工有什麽樣的懲罰?
單位對員工的處分種類壹般會體現在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中。
只要不違反法律,就認為有效。
壹般來說,處罰程序應該公開。如果對員工進行嚴厲處罰,必須經過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