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的工傷證明下來後怎麽處理?
1,如果已經認定為工傷,可以再次進行傷殘鑒定,根據鑒定結果進行賠償。
2.工傷鑒定結束後,可以按照鑒定標準計算賠償金額。工傷賠償包括: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壹次性就業醫療補助金等等。單位已投工傷保險的,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按標準直接支付。沒有保險的(特別是在工傷保險機構),按照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3.如果與雇主協商不能解決,可根據勞動仲裁法律法規提起仲裁程序。
4.如果對勞動仲裁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不服壹審法院判決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5.仲裁或判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支付補償費的,可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出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
工傷申報程序有哪些?
1.單位申請發生職工傷亡事故後,用人單位應當立即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告,並填寫事故傷害報告表。同時,應當在發生傷亡事故或者職業病確認之日起30日內,填寫並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首診病歷、旁證、身份證等相關材料。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交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2、職工或者直系親屬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鑒定的,職工或者直系親屬可以自傷亡事故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壹年內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3.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的申請受理時間超過壹年的,或者不符合管轄條件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並出具不予受理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7個工作日內壹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
4.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向用人單位發出工傷認定調查通知書,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相關材料,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如實提供情況和相關證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相反證據的,視為對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供的證據材料無異議。必要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信息和相關證據或者證據線索。參保單位故意隱瞞傷亡事故真相,提供虛假證據或者數據等材料,拒絕配合事故調查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全部費用,並轉移給用人單位。
5、認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結論,出具《工傷認定結論書》。自工傷認定結論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送達用人單位和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同時抄送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6.其他事項用人單位或者職工(直系親屬)對工傷認定決定或者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認定為工傷的參保職工,醫療期滿後應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力鑒定,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未參保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和報銷。
壹般來說,等待時間是60天。如果您在獲得確認函後對確認結果不滿意,您可以在獲得確認結果後的半個月內提出重新確認的請求。但壹般來說,認可機構按照流程操作,提出認可請求的人沒有新的證據時,是不會接受認可請求的。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壹條職工因工負傷,經治療後傷情相對穩定且有殘疾,影響其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對工傷職工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委托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相關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