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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2000字經濟法論文(2)

經濟法論文2 2000字理解

論社會中間層在經濟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市場經濟中出現了壹批不同於政府和企業的組織。這些組織獨立於政府和市場,為政府幹預市場、市場影響政府和市場之間的互聯互通發揮中介作用。他們是社會中間層,受益於物質生產關系的變化,逐漸被尊重和理解。

第壹,社會中間層是作為經濟法主體的適格性。

經濟法的主體不同於民法和行政法的主體。根據角色理論,同壹主體可能因為法律規定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角色。根據角色的不同,中間層可以分為民事主體、行政主體和經濟主體。但根據社會中間層的雙重屬性可知,將其劃分為民法主體或行政法主體在理論上是有缺陷的,因此我們將社會中間層界定為經濟法主體。

1,社會中間層的出現類似於經濟法的興起。

經濟法是政府失靈還是市場失靈?雙重失敗?在這種背景下?失敗?主要表現為:宏觀經濟不穩定,微觀經濟低效,社會分配不公。社會中間層也是在壹些問題由於市場失靈、政府失靈而不能及時處理的情況下產生的,主要用來解決?雙重失敗?這種背景所帶來的社會經濟問題也完全符合經濟法平衡個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經濟增長、保證效率與公平、協調經濟發展的目標,所以是相似的。

2、兩者都註重追求社會公共利益。

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以追求社會公共利益為主要價值理念,以社會本位為基本立場和歸宿。作為從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中分離出來的群體,社會中間層具有很強的公平性。兩者都註重以追求社會公共利益為主要目標,都具有強烈的社會正義感。

3.經濟法和社會中間層都起到緩沖作用,起到媒介作用。

經濟法是介於公法和私法之間的第三個法律領域。隨著政府與公民社會關系的加強,政府與市場關系的不斷完善,傳統的私法和公法已經無法調整許多主體。於是,經濟法作為第三法域應運而生,更適合時代發展趨勢,更能在政府與市場、政府與公民社會、市場之間發揮良好作用?潤滑劑?功能,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也對不可避免的社會矛盾起到了緩沖作用。

第二,社會中間層的類型學分析

1,經濟管理學科

經濟管理主體主要是指依據憲法和行政法成立的組織或機構,其性質、職能、任務、隸屬關系等。由憲法和行政法規定,承擔決策、協調、執行和監督等國家經濟管理職能。這類學科是管理與經濟的結合,不僅其管理對象具有很強的經濟性,而且其管理手段也具有很強的經濟性。當然,當局和司法機構不應被排除在經濟管理之外。

2.社會中間層

社會中間層是指獨立於政府和市場主體,為政府幹預市場和市場發揮中介作用,影響政府與市場主體之間互聯互通的主體群體。主要包括:行業中介組織、具有特殊資質的企業和其他中介組織。這些組織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特定機關的授權,享有壹定的經濟權限,並在權限範圍內進行協調和管理。

3.市場參與者

市場主體是指經營者、勞動者、消費者等社會經濟活動的基本參與者。市場主體是國家經濟活動的基本單位,國家經濟管理活動最終是通過其行為來實現的。

第三,社會中間層的功能分析

1,政企分開的功能

(1)公共服務功能。社會中間層的主體種類繁多,提供的服務也五花八門。就其活動空間而言,其公共服務主要分布在經濟認證、環境保護、權利保護、社區服務、經濟中介等領域。其基本職能是:資產評估、消費者權益保護、社區服務、經濟中介等。以美國加工商協會為例,其職能如下:在教育培訓、科學研究、食品檢驗、產業規劃、法律咨詢、國際合作、商業保險、市場開發等方面承擔大量工作。,並為企業提供各種服務,使企業發展良好。

社會中間層的這些功能不同於政府提供的社會保障的功能。最大的不同主要體現在其自發性上。社會中間層會自發組織社會活動,維護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是壹種民間自發組織或社會團體。但是,它所保障的福利沒有政府社會保障的範圍廣。

(2)社會保障功能。社會保障是指國家通過立法積極動員社會各方面的資源,保障無收入、低收入和遭受各種突發災害的公民能夠生存,保障勞動者年老、失業、患病、工傷、生育時的基本生活不受影響。同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公共福利水平,改善人民生活質量。社會中間層提供社會保障的對象主要有:紅十字會、慈善組織等。

2、獨立於市場的功能

(1)對市場的監管功能。社會中間層可以在交易過程中對交易相對人的資質、交易對象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交易的價格和真實性進行審查。

(2)自律功能。與政府和市場主體相比,社會中間層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和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能力。它可以通過發布內部章程來約束內部成員,這種自律行為不受其他任何成員的幹涉。但這種自律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違反法律的行為是不被法律認可的。

3.調節政府與市場關系的獨特功能。

(1)溝通協調功能。社會中間層最突出的特點在於它的協調性。政府和市場是兩個完全不同的社會主體,壹方的快速擴張會損害另壹方的權益,需要社會中間層的介入來平衡兩者之間的利益。具體表現為:社會中層主體將政府制定或頒布的政策、法律傳達給社會主體,使其更好地執行國家政策或法律意圖,規範自身行為,促進經濟發展;同時,社會中間層的主體也要將其掌握的大量市場信息反映給政府,使其能夠制定更符合市場規律和需求的經濟政策。此外,社會中間層的作用還體現在調節市場主體之間的矛盾和沖突。

(2)保護和恢復功能。社會中間層的另壹個重要功能是保護個人利益,特別是弱勢群體的利益,恢復他們被侵犯的權利。社會中間層可以利用自己相對有利的地位和專業知識水平,結合優勢資源幫助更多弱勢人群。

(3)預防功能。為了防止市場失靈,國家需要對市場經濟運行的各個環節進行有效幹預,但過多的政府幹預會阻礙市場發展的積極性和有效性。因此,社會中間階層必須保證國家幹預的適當性和有效性,防止過度幹預帶來的惡果。

(4)補充和完善功能。對於國家和市場難以調節的領域,社會中間層要積極明確自己的任務,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完善做出最大的貢獻。

四。結論

作為經濟法主體的社會中間層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社會中間層作為壹種新生力量,蘊含著巨大的能量。在研究其具體內容和運行機制的同時,還應註意突出其在法理學和學科方面的重要地位,從而獲得更多的關註。我們應該通過更多的渠道發揮其積極作用,減少其消極作用,為社會的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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