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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法律形式

1.明律與明大釗

(1)大明律。《大明法》由朱元璋於建國初年編纂,洪武三十年完成並頒布,共7條,30卷,460條。它改變了傳統的刑法體例,增加了例、官、戶、禮、兵、刑、工七章,以適應加強中央集權的需要。《大明法》在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其法律文本比唐律簡單,精神比宋律嚴格。已經成為整個明朝都不會改變的封建法律。

(2)明大釗。朱元璋修訂《大明法》時,為了防止“法外漢奸”,還下令從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到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四版《大官法》,共236條,與《大明法》類似。明達高體現了朱元璋“以重典治天下”的思想。詔書是明初的壹部特殊刑法。大司馬之名出自儒家經典《大司馬·尚書》,原是周公在東方征討殷遺民時對臣民的訓誡。明太祖將自己親自審理的案件匯編成冊,加上案件引起的“懲戒”,作為專門的法律頒布,以懲戒臣民。對於法律上的原罪,大公普遍加重了處罰。大安的另壹個特點是法外刑的濫用,“重刑治官”是大安的另壹個特點。明太祖死後,大安被束之高閣,沒有法律效力。

2.清代法規編纂

(1)大清律制定於乾隆元年。大清律的結構、形式、體例、內容與大明律基本相同。* * *共分七章,分別是官法、家法、禮法、兵法、工法,其中法律436條。乾隆時期的法律文本基本定型,很少修訂,以後的朝代也只是不斷補充和修訂法律文本後的“附例”。《大清律例》是中國歷史上最後壹部成文的封建法典。以《大明法》為基礎的《大清律例》,是中國傳統封建法典的縮影。

(2)清朝的案例。清朝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就是例。例是壹個總稱,可分為法規、規則、案例、法令等名稱。

壹般來說,條例是指單獨的刑事法規,多被編成《大清律例》,附在壹個統壹的條文上。

規定是由刑部或其他行政部門先對壹些類似案件提出立法建議,經皇帝批準後成為範例,用以指導類似案件的審理和判決。然後經過“五年小修,十年大修”的法規編纂活動,被法律博物館編入《大清律例》,或者單獨編成壹部具體的刑法。

壹個例子是指關於壹個行政部門或壹個特殊事項的單獨法律和法規的集合。它是政府各部門職責和程序的基本規則。“時效”作為清代重要的法律形式之壹,在國家行政管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例子指的是皇帝發布的關於某事的“詔令”或由皇帝批準的政府部門提出的建議。案例壹般不會自動產生永久的、普遍的效力,但可以作為處理此事的指導原則。

法規,也稱“法規”,是指經過編纂、編輯的案件,是壹部單獨的法律。法規是壹個總稱,包括條例和單行行政法規。

3.明清禮儀

(1)大明匯店。它編纂於明英宗,初編於蕭中弘治十五年,但未頒布。武宗、世宗、宗申三朝校刊補編。《大明會典》基本仿照唐代六典,以六官制為綱,記述了各行政機關的職責和事例。每壹個官位下,法律法規第壹,榜樣第二。因此,就其內容、性質和功能而言,《大明會典》仍然是壹部行政法典,起著調整國家行政法律關系的作用。

(2)《清惠殿》與《清行政法》。為了規範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加強行政管理,提高官員的執政效率,自康熙朝開始,清廷仿照《明慧殿》編撰了《清慧殿》,記載了各朝代主要國家機關的職責、事例、活動規則及相關制度。有康熙、雍正、乾隆、嘉慶、光緒五典,合稱“五代典”和“大清典”。

自乾隆二十七年編纂《乾隆會典》以來,《清會典》的編纂始終遵循“以典為綱,以例為旨”的原則,典例編纂成為固定的體例。

壹般是國家的基本制度,很少有變動。具體修改在《條例》中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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