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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於刑事訴訟的哪個階段?

法律分析:坦白從寬適用於偵查、起訴、審判的各個階段,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適用。但“可以”的適用並不統壹,認罪後是否從寬,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寬大既包括實質上的寬大,也包括程序上的簡化。應當區分訴訟的不同階段、查明案件事實的價值、犯罪的嚴重程度等。,並綜合考慮寬大處理的限度和程度。

法律依據:《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

壹.基本原則

1.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實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根據犯罪的具體情節,區分案件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區別對待,做到寬嚴相濟,寬嚴相濟,懲罰犯罪。對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認罪認罰案件,依法盡量從簡、從快、從寬處理,探索適當的處理原則和處理方式;對於因民事矛盾引發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真誠悔罪並達成諒解和解,人民群眾安全感未受到嚴重影響的,應當積極適用寬大制度,特別是對初犯、偶犯、過失犯和社會危害性不大的未成年犯。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嚴重暴力犯罪,社會普遍關註的重大敏感案件,要慎重把握寬大處理,避免出現明顯違背人民群眾公平正義觀念的案件。

2.堅持罪刑相適應原則。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既要考慮認罪認罰從寬,又要考慮犯罪的嚴重程度、刑事責任和人身危險性,依法提出量刑建議,準確量刑,確保罪罰相當,避免罪刑失衡。特別是在* * *同罪案件中,如果主犯認罪,從犯不認罪,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要註意二者之間的量刑平衡,防止因量刑不當而嚴重偏離壹般司法認知。

3.堅持證據裁判原則。辦理認罪認罰案件,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按照證據裁判的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審查、認定證據。堅持法定的證明標準,犯罪事實要清楚,證據要確實、充分,不能因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就降低證據要求和證明標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但證據不足認定有罪的,應當依法作出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的決定。

4.堅持公檢法三機關協調制約原則。辦理認罪認罰案件,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要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依法促進寬大處理。要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加強對自身執法和司法辦案活動的監督,防止“權錢交易”、“權色交易”等司法腐敗。

二、適用範圍和適用條件

5.適用階段和適用案例範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貫穿於刑事訴訟的全過程,適用於偵查、起訴、審判的各個階段。

適用的罪名和可能的處罰沒有限制,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因罪輕、罪重或罪行特殊等原因而被剝奪認罪、自願認罪的機會。但“可以”的適用並不統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後是否從寬,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

6.對“認罪”的把握。寬嚴相濟制度中的“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承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僅對個別事實情節提出異議,或者雖為行為性質辯護但表示接受司法機關的意見,不影響“認罪”的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數罪,僅如實供述其中壹項或者部分犯罪事實的,全案不予認定為“認罪”,不適用從寬處罰制度。但是,對如實供述的部分,人民檢察院可以建議從輕處罰,人民法院可以從輕處罰。

7.“認罰”的把握。認罪從寬制度中的“認罪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願意接受處罰。“認罰”表現為在偵查階段表示願意接受處罰;在審查起訴階段,表現為接受人民檢察院作出的起訴或者不起訴決定,認可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簽署認罪悔罪書;在庭審階段,當庭確認他自願在書面陳述上簽字,願意接受處罰。

“認罪認罰”的考察重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態度和表現,應當結合退賠贓物、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因素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然表示“認罪認罰”,但相互之間暗中串通,幹擾證人證言,毀滅、偽造證據,或者隱匿、轉移財產,有賠償能力而不賠償損失的,不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程序選擇權,不同意適用速裁程序或者簡易程序的,不影響“認罰”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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