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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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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妳簡單介紹壹下,

日本的金融體系由中央銀行、民間金融機構和政府政策性金融機構組成,形成了以中央銀行為主導、民間金融機構為主體、政府政策性金融機構為補充的模式。

央行是日本銀行,1882年6月成立,1942年2月重組。銀行資本為1億日元,其中55%由政府持有,45%由民間持有。私人股東只有分紅權,沒有經營管理權。日本銀行的政策委員會是銀行的決策機構。它由7人組成,包括總裁、財政部代表、計劃部門代表、城市銀行代表以及工業、商業和農業代表。其任務是根據國民經濟的要求,調整日本銀行的業務,調整貨幣,調整信貸,執行金融政策,如制定官方利率,從事公開市場業務,調整存款準備金率等。銀行的行政機構是董事會,由行長、副行長、董事、顧問等組成。,並根據政策委員會決定的政策開展壹般和特定業務。雖然法律規定政府對日本銀行有很大的幹預權力,如命令銀行壹般業務的權力、監督命令的權力、罷免和任命官員的權力,但政府實際上並沒有行使這些權力。日本銀行基本上獨立執行金融政策,具有很大的獨立性。其政策手段主要包括官方貼現率、公開市場業務、準備金率和窗口指導。

民營金融機構包括普通銀行(城市銀行和地方銀行)、專業外匯銀行、長期信貸銀行、信托銀行和互助銀行、信用金庫和信用合作社組合;工商聯合中央金庫、農林中央金庫、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

普通銀行相當於英美的商業銀行,是金融體系的主體。有65,438+03家城市銀行(包括專營外匯的東京銀行),它們為全國提供存款、放款、票據貼現和匯款等服務。

長期信貸銀行和信托銀行構成了日本的長期金融機構。有三家長期信貸銀行,其主要業務是發行金融債券、籌集長期資金和提供長期工業資產貸款。後者有7家,辦理各種信托業務,也吸收儲蓄存款。

互助銀行、信用金庫、信用組合、工商業組合中央金庫和勞工金庫構成了面向中小企業的金融機構,主要為中小企業提供壹般性金融服務。

農林中央金庫、農業合作社組合、漁業合作社組合構成農林漁業金融機構。日本的民間農林漁業金融機構以合作形式為主,受到政府的保護和幫助。它們分為三個系統:農業、漁業和林業。每個系統有三級組織,單位的合作社組合為基層組織,合作社組合為中層組織,農林中央金庫為最高壹級中央機構。

此外,民間金融機構還包括保險公司、證券公司、融資公司和互助機構等非存款性金融機構。

政府金融機構包括郵政儲蓄、資金利用部門、政府銀行和公共圖書館、海外經濟合作基金和相關政府融資機構。郵政儲蓄補充國家閑置資金,提供給資金運用部門。政府將通過政府金融機構(主要是兩家銀行和九家銀行)連同郵政儲蓄基金、發行政府債券的收入、簡單保險基金和專門的財政會計基金向私營企業提供長期低息貸款。從事“金融投融資”活動。在日本,政策性金融活動都是由政府金融機構進行的,主要是“兩家銀行和九家銀行”。1985年末“二庫九倉”貸款額為655497億日元,占總貸款額的9.9%。

日本的金融體系堅持專業分工原則,實行專業分工的銀行體系。日本金融體制的特點是金融機構實行嚴格的業務領域限制,也就是說,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承擔不同的金融業務,相互之間不能交叉,呈現業務分業的狀態。(1)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的分離。間接金融壹直占據很大優勢,承接間接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主要有普通銀行、互助銀行、信用金庫、長期信用銀行、信托銀行等。這些機構原則上不得兼營證券業務,而證券業務等直接金融行業則由專門的證券公司經營。(2)長期金融業務與短期金融業務分離。長期信貸銀行和信托銀行作為長期金融機構,經營的是長期金融業務。普通銀行和其他銀行經營短期金融。這種分離不是法律法規強制執行的,銀行法律法規也沒有規定普通銀行的資金使用期限。而是通過設立長期信貸機構專門從事長期金融業務,通過財政部的行政指導來實現。普通銀行吸收定期存款的最長期限只有兩年,客觀上限制了其經營長期金融業務的能力。(3)銀行業務與非銀行業務分離。即不允許普通銀行從事信托業務,由從事兼業的普通銀行的信托銀行和信托部門辦理信托業務。(4)商業性金融業務與政策性金融業務分離,機構分離。商業金融機構如普通銀行,以盈利為目的,以利潤率為導向,從事商業金融業務;政策性金融機構從事以執行政府政策和促進宏觀經濟平衡增長為目的的政策性金融活動。兩者在組織和業務上相互分離,但又有壹定的合作和協調。由於民間資本在運用上的客觀局限性,不可能有意識地從事政策性金融活動,所以只能

政府利用政府資本創建專門的政策性金融機構,有意識地承擔這壹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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