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封建社會,土地是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和財富。公元645年,孝德天皇登基,改元朝為“大華”。他借鑒“大唐國”的制度,頒布了壹系列改革詔令,包括:土地歸國家,老百姓是公民;廢除土地私有制和土地私有制。日本社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日本進入了封建社會。從大規模改革來看,日本本來就是國有的,廢除了土地私有制,有利於打擊奴隸階級的勢力。後來隨著經濟發展,土地私有制不斷加強,農地逐漸成為自己的耕地。這些土地大多以所有者的名字命名,所有者被命名為所有者(所有者是壹家之主,管理著著名的田地)
在德川時代,土地制度發展成為領主的土地所有權。所有的土地都屬於領主的武士階級,任何其他階級都不能私人擁有土地。廣大直接生產者和農民只有土地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沒有壹等武士直接經營農業生產,但他們擁有土地所有權。那麽,幕府時代的土地是如何分配的呢?武士階級內部的所有等級都由他們的上級分配到土地上。武士階級被分為20多個等級,最高的是將軍。以下是旗書、皇族、隨行大臣;武士階層的最低等級是封臣的足輕。將軍擁有全國最大的領土,將軍將土地除自己使用外,分為大明、齊本、皇族。大明除了壹部分直屬中央的土地,還把土地轉包給自己的家人(武士)。(那些軍銜較低的勇士不能直接擁有土地,就從將軍和大明那裏拿俸祿。)這就構成了德川時代領主的土地所有權。幕府利用這種土地分配權,有意識地控制各種名。為了加強自己的絕對政治優勢,由於將軍們對土地的分配和再分配擁有強大的權力,他們自然擁有最終的土地權。1644四代將軍家傳節目同步授予各名將知識印(廣文印),標誌著各名將進入以將軍為頂點的統壹的封建知識、行動、疆域體系。
後來,石高制進壹步強化了將領的特權。石高制是以水稻產量為基礎計算土地、財富和經濟實力的制度。它以土地檢查為基礎,即丈量土地,即確定土地面積和等級(如肥瘠、區位等。)通過土地檢查,再計算出各等級的標準水稻產量(又稱“史聖”)。石高制規定了武士階層的內部關系,形成了以將軍為頂。
從上述情況來看,日本封建時代的土地制度極其復雜,有限的土地所有權和相對完整的土地所有權交織在壹起,封建莊園主和封建領主並存,土豪、自耕農、農村中依附於各種名義的農民、眾多中間剝削者交織在壹起。到日本戰國時期,混戰和統壹戰爭席卷全國的莊園主,中間的剝削者和小領主被吸收為著名家臣,形成統壹的領主階級;與此同時,小農自力更生的趨勢得到了加強,形成了獨立的小農。這樣,土地制度得到簡化,土地私有制不斷加強;階級結構兩極分化,社會日益分化為剝削階級和被剝削階級。
為了維護封建剝削制度,1643年,幕府頒布了《禁止永久出售土地法》,主要是為了防止當地承擔年貢(貢品)的人數因貧困而減少,保護領主土地所有權和年貢征收權的穩定,保證將軍和名門牢牢占有土地,防止當地民眾通過抵押土地逃避年貢。
17世紀中葉以後,日本農業和商品經濟發展,部分日本農民手中剩余的生產品增多,農村貧富分化現象日益明顯,農民抵押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現象增多。雖然幕府多次采取措施控制土地抵押,但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萌芽和發展以及農村土地使用權的實際流轉,形成了不避重罰的頑強增長勢頭。土地越來越多的地主階級逐漸壯大,他們采用了新的生產方式,成為新的地主階級。為了緩和與新興地主的矛盾,幕府不得不在壹定程度上改變土地政策,采取從輕處罰,但始終沒有放棄禁止土地永久買賣的原則。
1872年,推翻德川幕府的明治政府正式廢除禁止土地永佃制,將所有權與永佃權分離,規定新興地主保留土地所有權,農民擁有土地永耕權(永佃權),確認土地私有制,允許土地買賣。這實際上把地主和農民的關系變成了純經濟關系的內容,去掉了過去人身依附的部分。封建領主的土地所有權從此被廢除。1873年,明治政府頒布了土地稅改革法令,以地價的3%為標準向地主征收土地稅,用貨幣稅取代了原來的實物稅。土地稅改革促進了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增加了政府財政收入,為國家工業化政策提供了保障。
明治政府首先在經濟上進行土地改革有兩個原因。首先,封建領主的土地所有權阻礙了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日本的農村工業化始於18世紀,至幕府末期已形成壹定規模。隨著農村農田水利和品種改良的加快,農業肥料的更新換代,新農具和農業新技術的逐步推廣,糧食產量和總產量的提高,農村工業化的趨勢越來越強烈。明治維新後,日本的國情是農業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80%,但農業產值占總產值的80%。要實現日本的工業化,必須從日本的農村開始,封建領主的土地所有制制約了農村生產力的發展。因此,明治政府首先在經濟上確認和保護土地所有權,提高土地所有者經營農業的積極性,促進農業的進壹步發展。推動農村工業化的快速發展,以促進資本主義的發展。第二,在日本資本主義工商業不發達的情況下,增加政府財政收入。於是政府迅速從土地上開辟了創收渠道。土地制度的改革進壹步調整了農村生產關系,農業的進步使日本在經濟發展的軌道上實現了雙贏:既促進了資本主義工業化的快速發展,反過來政府又有充足的資本支持資本主義工商業,為現代資本主義工業體系的建立提供了物質條件。所以明治政府承認土地私有制,這是壹種強化資本主義實力,以農業促工業,以經濟振興促民族復興的資本主義土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