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煙花爆竹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加強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制定村民公約、居民公約和管理規約,規範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第五條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
教育、民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文化旅遊、應急管理、行政審批、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煙花爆竹管理工作。第六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煙花爆竹管理工作,加強對居民、村民的宣傳教育,引導他們移風易俗,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移風易俗、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煙花爆竹管理,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有關部門在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婚姻登記、產權登記等業務時,應當通過發布通知、設立告示牌等方式,開展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第八條廣播、電視、報紙、網絡新聞媒體等。,應做好移風易俗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學校、幼兒園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引導其不燃放煙花爆竹。第九條發現有違反本辦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可以憑能夠真實反映違法燃放時間、地點、行為人和燃放行為的視頻和圖片向公安機關舉報。第二章燃放管理第十條下列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壹)日照市,北至山海路,西至青連鐵路,南至上海路,東至黃海;
(二)嵐山市,北至平蘭鐵路,西至沈海高速,南至秀珍河,東至黃海。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前款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外,劃定禁止燃放或者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並向社會公布。第十壹條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以外的下列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壹)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和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三)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單位;
(四)安全保護區內的輸變電、燃氣、燃料等能源設施;
(五)辦公區域、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養老機構、公共文化服務場所和宗教活動場所;
(六)公園、風景名勝區、山區、沿海防護林帶等重點防火區域;
(七)立交橋、過街天橋、高架道路和隧道;
(八)商場、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
(九)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第十二條下列時間,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壹)中考和高考期間;
(二)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
(三)市、縣人民政府依法發布的其他禁燃時間。第十三條在重大節日和公共慶典活動中,需要舉辦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安全分類管理的規定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焰火燃放作業由專業單位和人員按照安全規定和燃放作業方案實施。第十四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註意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按照燃放指令,不得以下列方式燃放:
(壹)向他人、動物、車輛、建築物、構築物、窨井等投擲煙花爆竹。;
(二)將點燃的煙花爆竹瞄準、指向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
(三)從建築物、構築物上懸掛或投擲煙花爆竹;
(四)其他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