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根據《道路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及時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傷者改變現場的,應當註明地點。乘客、過往車輛駕駛員、路人應當予以協助。因此,從實際角度來看,依法采取的步驟如下:
作為第壹步,應該打開雙閃,並在其後面放置警告標誌。這是為了防止交通事故的後果,進壹步擴大對其他車輛和正常行駛秩序的幹擾。
第二步是拍照取證,因為這壹步對後續的責任認定很有幫助。具體的攝影技巧,因為事故類型不同,所以拍照的要求也不壹樣,但基本上要遵循的原則是保證拍出車頭、車尾、兩車相撞的詳細照片,以及壹張紅綠燈圖、雙方車牌號和壹張前景圖。註意:拍照後壹定不要擅自離開現場,因為有人員傷亡的情況下可能涉及交通肇事逃逸,是否有自首情節要看是否擅自離開現場。
第三步,查看對方車輛信息,比如對方是否有駕照、行駛證,對方的計價器保險是否過期。這壹步是為了防止以後出現任何權責不清、證明不清的情況被交警出具。
第四步:報警,打電話給保險公司。需要註意的是,報警和保險公司報警後,雙方仍應在原地等待。警察到達現場後,可以根據警察的指令轉移事故現場和事故現場的車輛。
第五步,去指定地點定損,那麽該去哪裏定損呢?發生交通事故後,可以找物價局評估損失,因為物價局出具的評估表是權威的。當然交通事故比較嚴重,要看情況。如果是輕微事故,不影響駕駛,可以直接去快速理賠中心,不需要當場通知保險公司。如果是大的損失,那麽雙方都要把出險情況告知自己的保險公司,然後預約定損點,定損。
對方不配合怎麽辦?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可能會遇到更復雜的情況,比如對方不配合定損,或者對方和自己的保險公司在操作過程中無理拖延,而交警在定損過程中只起到調解的作用,所以這個時候問題會更棘手。然而,處理這種情況的法律依據如下:
1.保險條款裏有這樣的明文規定:?保險人自收到理賠申請及相關證明、資料之日起60日內不能確定賠償金額的,應當先行支付根據現有資料可以確定的金額;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金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所以不需要擔心非責任方拖延損失。這種情況下,全責方完全可以讓保險公司先賠償自己的損失,如果保險公司拒絕賠償,可以采取訴訟措施。
二、不涉及人身傷害的交通事故發生後,壹方當事人未前往指定的交通事故處理綜合服務中心或保險理賠服務點進行保險理賠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這樣做:
(壹)具有《事故現場筆錄》、現場照片等。,向交通事故處理綜合服務中心或保險理賠服務點事故處理民警申請事故認定;(建議司機在平時的駕駛過程中,始終在車內保留壹份事故現場記錄本。)
(二)事故警察核實事故情況,出具交通事故認定簡易程序,向不遵守約定的當事人送達《道路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督促其在3日內到現場處理;
(3)經催促後,當事人仍不積極配合處理的,對方可持交通事故認定書和事故處理通知書向對方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四)接到理賠申請的車輛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限額和商業三險賠付範圍內,按照規定進行賠償。
個人問題呢?如果涉及到人身損害的民事賠償,需要保留醫療過程中所有費用的收據,如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的認定等。提出傷殘鑒定的同時可以申請三期鑒定,憑法醫出具的證明?三期鑒定?結論:受害人可以要求賠償誤工費、護理費和營養費。因此,三期鑒定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賠償標準之壹。當然,如果能和對方達成調解協議,就不需要做三期鑒定了。在法律實踐中,如果侵權人對醫生的病假條形式提出異議,法院通常會要求三階段鑒定,以確定最終的賠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