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同胞投資者身份由大連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確認。第六條臺灣同胞可以委托投資代理人辦理各項投資事宜,代理人應當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書。第七條臺灣省同胞可以依法以獨資、合資、合作經營方式興辦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購買股票(債券)、租賃或者承包企業以及國家允許共同投資的其他投資形式。
臺灣同胞投資者經批準,可以在本市設立金融、信息、咨詢機構,舉辦商業零售企業、公益事業,開展臺灣省產品的展覽和展銷。第八條鼓勵臺灣省同胞投資下列項目:
(壹)能源、交通、城市公用事業等基礎設施和基礎工業項目;
(二)農業、林業、畜牧業、水產養殖業開發和新技術、新品種引進,以及農業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三)提高產品性能、降低消耗、擴大生產規模、提高經濟效益的先進技術項目;
(四)適應國際市場需求、增加出口創匯的外向型項目;
(五)綜合利用資源、提高產品檔次、滿足市場需求、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生產項目;
(六)國家、省、市鼓勵的其他項目。第九條臺灣省同胞申請設立企業,應當向市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請;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臺灣省同胞投資者應當自領取批準證書之日起30日內,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第十條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可以在國內外招聘員工,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為其辦理手續。第十壹條臺灣同胞投資企業,應當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支持職工依法建立工會,並為工會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第十二條臺灣同胞投資企業除享受國家、省和市規定的優惠政策外,還享受以下優惠待遇:
(壹)優先提供所需的土地、水、電、交通條件和通訊設施;
(二)興辦教育、文化、科技、衛生等社會公益事業,免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三)興辦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的,減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10%;
(四)興辦其他企業的,減收5%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第十三條臺灣省同胞投資者引進國家需要的高新技術、先進技術或者生產新設備、新材料代替進口的,經有關科技部門確認後,可以放寬其產品在國內銷售的比例;改造現有虧損企業,允許改造後的虧損企業轉產,其產品全部可以內銷。第十四條臺灣同胞投資者在本市定居後,原投資企業仍享受臺灣同胞投資企業的優惠待遇。第十五條臺灣同胞投資者的凈利潤、股息、紅利、清算後的資金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匯出。
臺灣同胞投資企業聘用的境外員工的工資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匯出或者攜帶出境。第十六條大連市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依法成立,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十七條臺灣同胞投資者及其隨行家屬,以及臺灣同胞投資企業聘用的臺灣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延期居留、多次有效出入境簽證和中國公民護照。取得臺灣省內各類有效機動車駕駛證後,經市公安車輛管理機關確認並提交駕駛證復印件備案後,即可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同類機動車。第十八條臺灣同胞投資企業的臺灣人員及其隨行家屬取得暫住證的,其在臺灣省及其他國家和地區取得的有效健康證明經大連口岸衛生檢疫機構確認,免於重復健康檢查;在本市住房、住宿、遊覽、醫療、郵電等方面支付的費用,與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其子女可按規定在本市幼兒園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