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環境衛生實行責任區制度。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聘用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由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聘用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由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
(二)商店、超市、集貿市場、會展場所、賓館、飯店等場所,由管理單位負責;
(三)地鐵站、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汽車站及其管理範圍,由管理單位負責;
(四)穿越城市鐵路、城市隧道、城市高架道路的,由管理單位負責;
(五)城市內的河流、湖泊等水域,由管理單位負責;
(六)建設工程的施工場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尚未開工的建設工程用地由建設單位負責;
(七)文化、體育、娛樂、觀光等公共場所,由管理單位負責;
(八)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等企事業單位的行政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道路、橋梁、人行地下通道、公共廣場、公共廁所以及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區域,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負責。
第二十四條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範圍和責任要求,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確定,並書面告知責任人;跨行政區域的,由上壹級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書面告知責任人。
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範圍和責任要求確定並書面告知責任人前,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負責環境衛生工作。
第二十五條環境衛生責任區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保持環境衛生設施整潔、完好。
環境衛生責任區負責人應當勸阻、制止環境衛生責任區內損害環境衛生的行為,並可以請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查處。
第二十六條從事建築垃圾處置和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的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服務許可。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具體標準和方式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投放垃圾。
環境衛生服務單位收集、清掃、運輸生活垃圾應當堅持方便的原則,保證及時清運。
鼓勵沼氣開發、堆肥、焚燒、發電等生活垃圾資源化處置。
第二十八條餐飲經營者等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應當單獨收集處置或者委托專業環境衛生服務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指定環境衛生專業服務單位收集處置,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清運和處置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防止汙染環境。
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路線和時間清運建築垃圾,不得沿途丟棄、遺撒或者隨意傾倒。
居民房屋裝修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堆放在指定地點。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的路線、時間清運建築垃圾的,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沿途丟棄、遺撒、傾倒的,責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可以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違反者承擔,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可以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違反者承擔,並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設置符合要求的遮擋圍欄、臨時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並保持整潔完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揚塵和汙水外溢。
建設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除剩余建築材料,平整場地。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壹條因種植或者修剪樹木、花卉等作業產生的樹枝、樹葉等廢棄物,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
清理窨井淤泥產生的廢棄物,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和處理,並清理作業現場,不得隨意堆放。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責令立即清除,可以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死亡畜禽、醫療衛生機構、科研單位、生物制品廠產生的危險廢物和有害廢物,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或者生活垃圾處理場。
前款規定適用於列入危險廢物名錄或者危險廢物名錄的廢電池的處置。
第三十三條公民應當維護城市環境衛生,禁止下列行為:
(壹)隨地吐痰和便溺;
(二)亂扔果皮、紙屑、煙頭、飲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廢棄物;
(三)傾倒垃圾、汙水和糞便;
(四)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
違反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可處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城市建成區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畜禽和食用鴿;因教學、科研等特殊需要飼養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前款規定是否適用於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地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
飼養寵物和信鴿不得汙染環境,飼養人應當及時清除寵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排放的糞便。
違反本條第壹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飼養的家畜家禽和食用鴿,可以並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期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組織環境衛生專業服務單位做好垃圾、糞便的清運和處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垃圾處理費,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