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孩子2歲以內誰會離婚?
大多是母親。
(a)如果孩子不滿兩歲。
1,兩歲以下的孩子,孩子還處於餵養階段,壹般和媽媽壹起生活。但是,在下列任何情況下,母親可以與父親生活在壹起:
(1)患有傳染病或其他長期不能治愈的嚴重疾病,且子女不宜與其同住的;
(2)有撫養子女的條件,但父母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由於其他原因,子女確實不能與父母同住的。
如果父母雙方同意不滿兩歲的孩子隨父母生活,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可以允許。
2.當然,兩歲以下的孩子跟媽媽住也不是絕對的。在下列任何情況下,子女可以與父親生活在壹起:
(1)母親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長期不能治愈的。
(2)雖然母親有條件贍養是違法的,但如果強行直接贍養,會對子女不利。如果父親要求子女和她壹起生活,是可以允許的。
(3)母親可能因工作、學習或吸毒、賭博、賣淫或離家出走等不良習慣而無法或難以妥善照顧子女。
(4)父母雙方同意兩歲以下的孩子可以隨父生活,但必須是在不影響孩子健康成長的前提下。
2.離婚夫婦的子女撫養費是多少?
(壹)法院壹般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承受能力和當地的生活水平來確定。有固定收入的,壹般可以按照自己月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支付贍養費。子女撫養費由兩個以上子女負擔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壹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或收入過高或過低的,可按當地平均收入計算撫養費金額。
(二)撫養費的支付方式可根據父母的職業情況確定,原則上應定期支付。
1.發生下列情況時,有支付贍養費義務的壹方可以與另壹方協商減少贍養費。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
(1)已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來源,支付確有困難,且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確有撫養能力的;
(2)收入明顯下降,暫時無法按照原協議或判決履行支付義務;
(三)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確實無力撫養的;
(4)支付確有困難,但與子女共同生活的配偶再婚,其配偶願意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子女撫養費的。
2.子女請求增加撫養費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如果父母有支付能力,應該支持。
(1)原撫養費金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孩子生病、上學等原因,實際需求已經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4)其他正當理由,如支付方收入顯著增加。
三。特殊規定
當然,兩歲以下的孩子跟媽媽住也不是絕對的。在下列任何情況下,子女可以與父親生活在壹起:
(壹)母親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長期不能治愈的。
(2)雖然母親有條件贍養是違法的,但如果強行直接贍養,會對子女不利。如果父親要求子女和她壹起生活,是可以允許的。
(3)母親可能因工作、學習或吸毒、賭博、賣淫或離家出走等不良習慣而無法或難以妥善照顧子女。
(4)父母雙方協商壹致,在不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前提下,不滿兩歲的子女可以隨父生活。
可見,兩歲以下的孩子以隨母親生活為壹般原則,有特殊事項時隨父親生活為例外。
綜上所述,孩子不滿2歲,法院基本會判決支持母親。因為此時孩子還處於母乳餵養階段,和母親壹起生活有利於孩子的成長。因此,夫妻離婚時,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應盡量通過協商解決孩子的撫養和勸導問題,盡量減少父母離婚對孩子的負面影響。為孩子健康快樂的成長創造良好的條件。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離婚後,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二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判決。年滿八周歲的兒童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四十六條(壹)已滿二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要求直接撫養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優先撫養壹方: (壹)絕育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二)子女隨其居住時間較長,改變居住環境明顯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3)沒有其他子女,且對方有其他子女的;(四)子女隨其生活,有利於子女成長,且另壹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長期未治愈,或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隨子女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