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者需要以他人名義買房,主要有以下原因:1,規避法律政策的限制性規定。為了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條件,除了城市商品房,政府還實施了經濟適用房項目,建設了包括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在內的特殊住房。中央政府對保障性住房投入了大量的專項財政補貼,是政府為城市低收入居民提供的壹項特殊的社會福利政策。因此,經濟適用房的購買者需要具備特殊的條件和嚴格的資格審查。此外,面對當前高房價等具體情況,為徹底抑制房地產行業投機和過度投資,2010《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頒布後,部分高房價城市在46個重點城市實施基本限購,根據購房人戶籍和家庭單位限制購房套數,以期使住房需求和房價回歸理性可承受水平。基於以上政策等等,很多購房者以享受國家為特殊人群提供的福利為借口,或者為了規避政策的限制性規定,采取了購房的方式。2、貪圖特殊地位或條件所享有的便利和優待。比如單位集資建房,通常只賣給單位職工,或者單位職工購買的價格遠低於市場價;再比如開發商的銷售方式,只向小區業主銷售停車房,或者搖號排序賣房,不允許轉讓搖號序號;再比如公積金貸款,或者其他商業貸款,需要貸款人具備壹定的資質或者信用等級;以及其他情況。購房者通常以他人名義購房,以享受這些特殊身份或條件帶來的優惠和便利。3.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債務人到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有的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將自己的房產登記在他人名下,讓法院認為自己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名下買房,使不動產登記的權利人不是房屋的真正所有權人。根據物權變動的公示公信原則,為了避免對交易相對人造成不可預見的損害,維護交易的安全和穩定,物權的歸屬應當公示。動產以占有為公示方式,不動產的公示方式為登記。根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可以不登記。”可見,不動產物權必須經過登記才能生效。壹旦公開,就會產生公信力。當事人基於對物權公示的信賴而進行的交易行為應受到法律保護,如善意取得制度。至於名下買房,出資人不是登記的權利人,即使實際擁有、管理、使用房屋,也不是合法的資格處分人。登記的權利人擅自處分房屋的,如抵押、出售等。,如果對方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法律將重點保障交易的安全和善意相對人的利益,不會僅僅因為其非事實權利人無權處分而認定物權變動無效。因此,如果名下買房發生糾紛,通常會陷入這樣的情況:法律保護當事人之間意思自治的合法約定,即雙方對名下買房的約定,但法律基於物權公示的公信力保障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對人的信托利益,以維護社會穩定。假借名義買房,有雙方都不能忽視的風險。(1)投資者面臨的風險:65,438+0。如果登記的權利人在名下買房後反悔,即使當事人留下足夠的證據證明名下買房的事實存在,也會給他們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更有甚者,如果不能證明名下買房的事實,投資者自身權益得不到保障,導致空錢空房。2.如果購買的房屋是經濟適用房,投資者實際上不符合購房條件。即使登記的權利人認可其名下購房的事實,出資人也不可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3.已登記的權利人擅自出售房屋,交易對方善意且已辦理變更登記的,投資人不可能要求撤銷交易取回房屋。即使證明了名下買房的事實,也只能要求登記的權利人承擔相應的責任。4.如果登記的權利人擅自在房屋上設定抵押權等他項權利,如果其他權利人是善意的,投資人通常需要將他項權利處分掉才能得到其他權利人的認可。更何況,如果抵押權人依法實現抵押,並辦理抵押登記,必然會影響投資人自身的權利。(二)登記權利人面臨的風險1。如果買房需要登記權利人的資格和條件才能享受優惠條件,登記權利人在名下買房後,通常會失去再次享受優惠條件的機會,比如某些城市的首套房優惠政策,搖號獲得的訂單。2.如果投資人沒有全款購房,而是辦理了抵押手續,投資人不履行抵押還款義務,實際上會影響登記權利人的信貸資格,甚至銀行會直接要求登記權利人還款。3.登記的債權人不償還到期債務的,債權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在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時,會將登記權利人名下購買的房屋視為登記權利人的財產,可以作為被執行人生活必需的財產予以保留,但其他財產的執行會導致登記權利人生活必需的財產被執行。此外,在名下買房的情況下,投資人與登記的權利人通常關系密切,法院審理的名下買房糾紛中甚至有很多親屬關系。所以基於信任,很多當事人沒有簽訂書面協議或者協議不明確。但由於以買房為名隱藏著許多不可預知的因素,很容易引發糾紛,不僅損害了當事人自身的財產權,也損害了雙方的感情。有很多人從親人變成了敵人。2010 12北京市高院發布《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其中第21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壹方以他人名義購房,並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款人實際享有該房屋權益,借款人要求登記人(名人)按照合同約定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可以予以支持。但該房屋因債權人查封登記人或者其他原因依法不能辦理轉移登記,或者在善意交易中涉及第三人利益的。”第二百壹十六條規定“借款人違反有關政策規定,以他人名義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其他政策性保障住房,借款人主張確認該房屋屬於其本人或者要求登記人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壹般不予支持。”雖然重慶市尚未出臺相關規定,但根據現有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建議當事人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維權:1、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保障房。當事人不符合購房人要求的,應當放棄購房。2.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確需采用借款方式購房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記載雙方信息、房屋信息、購房方式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3.投資人和登記的權利人在購買名下房屋前,應對對方的財產和信用狀況進行全面、詳細的了解。4.投資者應妥善保存購房憑證、房款等所有證據材料,避免發生糾紛後舉證困難,不能以此為借口確認購房事實。5.為防止已登記的權利人擅自處分房屋,投資人可以將該房屋向已登記的權利人進行房屋抵押登記,並將該房屋登記為投資人名下的抵押。名下買房看似簡單方便,為當事人規避諸多限制性條件帶來好處,但現實中隱藏著諸多不可預知的風險。建議當事人慎用。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壹)鄉(鎮)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用地的;(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銷、搬遷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土地。依照前款第(壹)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收回,應當按照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辦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