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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掌握最新法律規定

壹、房屋產權調換的定義

房屋產權調換是指拆遷人將其已建或已購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並按照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與被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結算差價的行為。產權調換是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式之壹,其特點是以實物形式體現被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補償。

也就是說,異地或原地重建的房屋與被拆遷房屋進行交換,被拆遷人失去被拆遷房屋的產權,交換後擁有被置換房屋的產權。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均可采取產權調換的方式,但非公益性房屋的附屬物除外。

二、房屋產權調換的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

第二十壹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產權調換房屋,並與被征收人計算結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額。

因征收舊城區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調換改建區房屋產權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區或者附近區域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在房屋產權調換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房。

三。產權交易中應註意的問題

1,產權變更時,房屋面積變更。

在商品房價格普遍上漲的今天,改變房屋面積對拆遷雙方的利益有著直接而重大的影響。有兩種情況需要註意。壹是人均居住面積低於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被拆遷人可以直接要求被置換房屋的面積符合政策規定的國家標準;第二,原則上,被置換房屋的面積由被拆遷房屋的面積決定,而不是由被拆遷房屋的價值決定,除非被拆遷人自願放棄該面積的利益。目前,壹些居民以拆遷補償貨幣化為借口,在產權調換時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價值確定房屋的最終面積,這實際上是對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變相剝奪,不符合《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

2.把房子放回原處

不同級別的地段房屋價值會有明顯的差異,同壹級別的地段因為具體的位置、朝向、樓層等因素可能會有巨大的差異。事實上,《湖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中關於產權調換的章節已經明確,原地應當是被拆遷房屋的原地。在現實生活中,壹些居民為了獲取更多的利益,往往會對原住地做出不壹致的理解,認為原住地是指與被拆遷房屋相同的位置,有的甚至將原住地理解為與被拆遷房屋相同的位置。更有甚者,壹些居民利用其獨特的優勢影響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最終給居民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根據《湖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規定,基於公共利益、軍事設施建設需要和城市規劃,不適宜原地回遷房屋的,方可進行房屋安置。因此,除以上所列三種情況外,原地房屋應返還被拆遷房屋原址。

3、產權調換協議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拆遷當事人就拆遷補償安置達成協議的,應當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雖然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屬於無名合同,

但由於《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是專門用於規範房屋拆遷的行政法規,因此對協議的名稱進行了明確規定。因此,在選擇產權調換時,雙方簽訂的協議名稱應為《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不能用其他名稱代替。協議內容中,房屋的位置、面積、樓層、用途也要明確變更。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註意到壹些居民提供的產權調換協議有各種各樣的名稱,其中壹種叫做“商品房置換合同”。表面上看,協議內容都是產權交換,但協議形式不同,獲得的保護程度也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以產權調換的方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應當以特定位置和用途的房屋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被拆遷人將補償安置房另行出售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先行取得補償安置房的,應予支持。

實際上,這個司法解釋優先考慮的是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當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與其他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沖突時,對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項下的被拆遷人給予特殊保護。正是由於司法解釋對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特殊效力,使得被拆遷人有權先於第三人取得約定的房屋,可以依據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對抗第三人,從而確保實體利益。如果忽略了這壹點,本應是拆遷補償安置的協議就被做成商品房置換協議,其優先權就可能喪失。最終房子要拆,約定的房子拿不到,大吵大鬧。另外,國家對房屋拆遷的產權調換取得的房屋給予優惠,對商品房置換取得的房屋沒有優惠,這也是關系到拆遷人利益的壹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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