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飲用水水源,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用於集中供水的河流、水庫、水井等涉及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域和陸域。第三條飲用水水源保護應當堅持科學規劃、保護為主、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持續改善、全面覆蓋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壹領導、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協調聯動的體制和機制,制定和實施飲用水水源保護專項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和生態補償長效機制,合理確定生態補償範圍,科學評估生態補償標準,統籌安排生態補償資金,將飲用水水源保護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飲用水水源保護需要。
市人民政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派出機構承擔轄區內縣(區)人民政府飲用水水源保護責任。第五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實行飲用水水源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度,將飲用水水源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同級人民政府和下壹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準保護區的各級河長、湖長應當組織領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水岸線管理、水汙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符合河長制和湖長制的有關規定。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和環境管理的相關具體工作,對飲用水水源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排汙口和飲用水水源水源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對飲用水資源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汙水管網內排水戶及生活汙水和垃圾處理設施、排水和汙水處理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其周邊濕地和林地的監督管理。
農業、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分別負責飲用水水源匯流區農業面源汙染防治和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的指導和監督。
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衛生的監督監測。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規劃、交通、公路、國土資源、旅遊、漁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市人民政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轄區內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和管理,具體工作可以由有關內設機構承擔。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在本轄區內落實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確定的環境監管職責,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通過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約定村(居)民保護飲用水水源的義務,開展宣傳教育,落實保護措施。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普及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公眾參與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報紙、廣播、電視、新聞網站等媒體應當對飲用水水源保護進行公益性宣傳。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飲用水水源的義務,並有權對汙染或破壞飲用水水源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或者按照職責權限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第二章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第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衛生計生等部門,對當地水資源條件、用水需求和汙染風險進行科學論證,提出飲用水水源名錄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飲用水水源的選址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和水環境功能區劃。第十壹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備用飲用水水源建設,確保應急飲用水供應。
備用飲用水水源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按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有關規定劃定保護範圍,實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