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投資者需要繼續關註信用賬戶。投資人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低於65,438+0.30%的,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補充足夠的抵押物使維持擔保比例達到65,438+0.50%以上;投資者在融資到期日未償還融資本息或在融券到期日未償還證券及相關費用的;證券發行人發行權證、向原股東配股、發行新股、發行可轉債、發行可轉債權證、終止上市或者要約收購,投資者對該證券有未了結的融券交易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返還該證券;當賬戶出現上述情況時,投資者將面臨抵押品被強制平倉的風險。
3.融資融券交易期間,投資者信用資格狀況下降的,證券公司可能相應降低對投資者的授信額度或提高相關監管指標,可能導致損失風險。
4.在投資者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如果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同期上調,證券公司將相應上調融資融券利率或保證金率,投資者將面臨融資融券交易成本增加的風險。
5.在投資者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若標的證券範圍調整、標的證券暫停交易或終止上市,投資者可能面臨被證券公司要求提前平倉融資融券交易的風險,可能給投資者帶來損失。
6.投資者進行融資融券交易期間,證券公司將按照合同約定的通知和送達方式向投資者發送通知。通知發出後,經過約定時間,即視為證券公司履行了對投資者的通知義務。無論何種原因未能及時收到相關通知的投資者,都將面臨抵押品被證券公司強制平倉的風險,可能給投資者造成經濟損失。
7.投資者應妥善保管信用賬戶卡、身份證件和交易密碼。投資者將信用賬戶、身份證件、交易密碼借給他人使用的,由此產生的後果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8.投資者必須遵守融資融券法律法規和證券公司制定的相關業務規則,否則將被取消融資融券資格,並可能遭受損失。
9.投資者必須具備融資融券交易主體的合法資格,不存在法律、法規、規章禁止或者限制其從事融資融券交易的其他情形;否則將存在被取消融資融券交易資格並可能造成損失的風險。
10.證券交易被有關監管部門或司法機關立案調查、處罰或起訴的,投資者將被限制融資融券業務或取消融資融券業務資格,可能導致損失。
11.證券公司定期審查投資者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根據審查結果,投資者存在被調整信用等級、授信額度、限制交易品種或被取消融資融券資格的風險,可能導致損失。
12.投資者必須開立實名信用證券賬戶和實名信用資金賬戶,否則將被取消融資融券交易資格,並可能造成損失。
13.投資者必須確保信用證券賬戶的名稱(或姓名)和證號與普通證券賬戶的名稱(或姓名)和證號相同,否則將存在融資融券交易受限或融資融券交易資格被取消的風險,可能帶來損失。
14.投資者提供的抵押物必須來源合法,無其他擔保,無權利瑕疵,不存在或潛在的資產權屬及其權益糾紛。否則將存在融資融券交易被限制或融資融券交易資格被取消的風險,可能帶來損失。
15.由於雙方判斷依據不同,可能存在證券公司給予投資者的授信額度與投資者預期不壹致的風險。
16.本公司有權根據您的信用狀況、提交的全部資產、金融資產證明等因素調整授予您的信用額度。信用額度的降低可能會影響您的保證金交易的風險。
17.投資者賣出與其融入的證券相同的證券,應當遵守交易所的規定,不得違反規定賣出證券,操縱市場。如果存在操縱市場的行為,則存在被限制融資融券交易或者被取消融資融券交易資格的風險,可能帶來損失。
18.賬戶違法違規使用,或者存在嚴重影響正常交易秩序的異常交易行為的,投資者將被取消融資融券交易資格,並可能遭受損失;
19.投資者實際總融資規模指標已達到法律法規、交易所交易規則或證券公司規定的融資規模上限的,存在被限制融資融券交易的風險。
20.投資者實際融資融券交易規模、單個證券產品融資融券交易規模等指標達到法律法規、交易所交易規則或證券公司規定的融資融券交易規模上限的,投資者不得開始新的融資融券交易或單個證券產品融資融券交易。
21.在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如果擔保資產在全部平倉後不足以償還投資者所欠證券公司的債務,投資者將面臨被追債的風險。在追索過程中,證券公司有權禁止投資者從其在證券公司開立的普通賬戶中劃轉資產。
22.發生地震、臺風、火災、洪水、戰爭、瘟疫、社會動蕩、非證券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技術系統異常事故、政策法規修訂等不可抗力風險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導致投資者和證券公司不能及時或足額履行融資融券合同的,雙方均免除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