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正確認識新形勢下司法所的地位和作用
在我國傳統的“司法”概念中,無論是廣義還是狹義的司法行政都沒有明確包含在其中。雖然職能有所涉及,但與公檢法相比,司法行政並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隨著形勢的發展和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在改革浪潮的推動下,中國的司法制度也在發生變化。社會對法治的需求,人民對法律的渴望,讓沈寂多年的基層司法行政重新煥發了生機。因此,我們應該重新認識司法機關的地位和作用。
(壹)司法所是基層政法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其他職能部門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職責範圍不同。派出所主要負責區域治安、戶籍管理、刑事案件的偵查和批捕,基層法院主要履行國家委托的審判職能,司法所負責普法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務、基層矛盾糾紛化解、對解釋人員和矯正對象進行監督和幫助。這三項職能相輔相成,在維護地區穩定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其次,工作方法和手段不同。派出所和基層法院受國家強制力保障,其行為或決定代表國家意誌,當事人必須遵守或執行。除了社區矯正,司法所沒有強制力,主要側重於宣傳、教育、引導和服務,形式上更容易與群眾溝通。第三,側重點的階段不同。多數派出所和基層法院在事發後介入,主要是事後補救,司法所則關口前移,預防矛盾糾紛,註重事前預防。因此,“兩院壹庭”是壹個有機整體,三者是平等的、獨立的、合作的。
(二)司法所工作是整個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礎和關鍵。作為司法行政的基層組織,作為壹系列方針政策的最終執行者,作為化解矛盾的“第壹道防線”,司法所的職能作用和司法輔助人員的服務水平,直接關系到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決策部署能否落實,司法行政工作改革能否順利推進,司法行政機關能否服務於改革發展穩定大局。近年來,圍繞實現標準化建設的總體目標,司法所在隊伍建設、業務建設、制度建設、安全建設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基層司法行政得到了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逐步贏得了群眾的認可和信任。這些都為司法行政的健康、穩定、持續發展奠定了良好而堅實的基礎。
(3)司法在服務經濟發展和確保社會穩定方面的作用不容忽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某種意義上是法制經濟。司法所作為法律工作的重要部門,位於基層,深入民間。它是壹個多功能、全方位的法律服務機構,其多功能性決定了它在社會生活中具有獨特的優勢,可以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各個方面發揮廣泛的作用。人民調解、法制宣傳、基層法律服務、安置教育的群眾性、廣泛性和巨大的社會覆蓋面,使其在處理公民個人法律事務、化解人民內部矛盾糾紛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打擊、預防、教育、管理、建設、改造等各個方面也大有用武之地。因此,基層司法行政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越來越受到重視和關註。
綜上所述,基層司法所不再是傳統上認為的可有可無的行政機關,而是在維護地區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要求,做好新形勢下的維穩工作,必須著力加強基層司法所建設,充分發揮其在人民調解、法律援助、法律服務、法制宣傳、安置教育等方面的作用,這對維護社會穩定、實現社會長治久安具有重要意義。
第二,如何充分發揮基層司法所的職能
俗話說:基礎不牢,地動山搖。必須牢固樹立強基礎、加強司法所建設的思想。如何真正把司法所建設成為基層政府與群眾之間的“聯系橋梁”、化解矛盾的“金鑰匙”,充分發揮基層司法所的職能作用?當前,要重點抓好以下三個方面:
(壹)提高認識,增強基層司法所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基層司法所作為司法行政的基層載體和運行機構,是維護社會穩定的“第壹道防線”,也是服務群眾、化解矛盾的前沿陣地。他們的任務艱巨繁重,基礎地位更加重要。
基層司法機構因其公正性、中立性和對社會矛盾糾紛的廣泛容忍度,在解決社會矛盾和沖突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其工作特點是思想政治工作與法律工作相結合、思想工作與法律工作相結合、法律政策與思想工作相結合,易於接受、解決和緩解矛盾。總之,基層司法行政是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的重要渠道,是促進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工具。
(二)深刻認識和理解基層司法所在促進和維護社會穩定中的重要地位。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必須繼續高度重視基層司法所建設。充分發揮基層司法所的功能,已經成為社會整合的基本要求。社會的進步和發展要求司法機關充分發揮調解糾紛、平衡利益、保障公民權利的功能。同時也要深刻認識到,對於新形勢下的大量人民內部矛盾,僅僅依靠說服教育是不夠的。在實際工作中,還要引導群眾自覺以合法方式表達訴求,以合法手段維護自身權益,糾正壹些人“小題大做、小問題小解決,不小題大做、不解決”、“法不責眾”、“信訪不信法”的錯誤觀念。基層司法所要充分利用貼近基層、便民利民的職能優勢和工作網絡,主動走在前面,大力開展民間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及時化解各類矛盾糾紛,努力維護社會穩定。
(三)圍繞基層黨委和政府的工作中心,積極發揮司法所的作用和服務功能。
1,重點排查矛盾糾紛和消除治安隱患,發揮司法所的法律保障作用。積極建立由司法所牽頭,計生、國土等相關業務部門參加的司法調解中心,拓展和擴大調解工作。完善調解中心規章制度,提高矛盾糾紛調解水平和質量,防止民轉刑和惡性暴力案件發生。及時化解人民內部矛盾,避免和制止群體性上訪。做好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和社區矯正工作,降低失控率和重新違法犯罪率。
2、以促進經濟發展為中心,發揮司法法律服務的作用。努力做好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圍繞黨委政府關心的事情、經濟建設最需要的地方,努力讓人民群眾滿意。積極圍繞熱點、難點、重點開展工作,拓展業務,為農民增收減負、政府依法行政、企業合法經營提供優質、高效、簡便、快捷的服務。
3、為了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質,發揮司法所的法制宣傳作用。司法所要通過多種形式和渠道,舉辦普法培訓班,上法律課,以案釋法,送到戶,對人民群眾進行普法教育。同時,大力推進基層政府依法治理,積極參與創建“平安社區”、“平安鄉鎮”活動,使基層社會綜合治理規範化、制度化。
三、如何拓展司法行政的新領域。
只有充分發揮司法所的職能作用,司法行政工作才能向縱深拓展。只有牢牢紮根基層,貼近群眾,以司法所為平臺,充分發揮法制宣傳、法律保障、法律服務的功能,才能更好地服務新農村建設,拓展司法行政的新領域。我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壹)加強隊伍建設,提升有為崗位。
司法所的工作與廣大人民群眾密切相關。要樹立“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工作理念,以紮實有效的工作實績贏得基層黨委和廣大人民群眾的信任和支持。第壹,要有堅定的為人民服務的思想觀念。思想是行動的先導。思想上去了,工作就不言自明了。因此,要加強司法輔助人員的思想作風、紀律作風和工作作風建設,建立局、鄉、所三位壹體的考核機制,努力建立壹支立場堅定、清正廉潔、紀律嚴明、作風頑強的司法輔助人員隊伍,為履行司法所各項職能奠定組織基礎。第二,做好司法輔助人員自身建設。自上而下,要建立健全業務培訓長效機制,努力提高司法所服務大局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為人民服務的能力;員工的專業能力;創造性工作的能力。同時,通過司法輔助人員大賽、出國考察等形式,提高司法輔助人員“調解、寫作、演講、服務、協調”技能。通過以上措施,提高司法助理員的業務素質和工作水平,增強服務基層和群眾的能力,促進職務晉升。
(2)加強宣傳,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
在司法所的部分工作進入立法程序之前,通過加強宣傳,提高工作的知名度,強化司法所的職能,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是非常重要的。
壹是以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為載體,通過開展法制宣傳、人民調解、安置幫教、社區矯正等活動,宣傳司法所在維護社會穩定、提高人民法律意識、保護人民合法利益方面的典型事跡。
二是通過政務公開、宣傳欄和“法律六進”活動,多角度、全方位宣傳司法所的職能和作用,讓群眾了解司法所的機構設置、工作職能和性質。使司法所的工作贏得社會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引導廣大群眾積極參與和配合司法所的工作。
(三)加大創新力度,推動工作向更高層次發展。
壹是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擴大法律服務範圍。如今,農民不再是封閉落後的自然經濟主體,而是參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每個參與者都應該具備基本的法律知識和意識。由於缺乏教育和公共資源,農民的法律素質普遍較低。在處理各種社會關系時,主要依靠傳統思維和慣性思維。農民迫切需要用法律知識武裝頭腦,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正符合基層司法所的職能。
1,加大法制宣傳的廣度和力度。與城市相比,農村環境相對封閉,信息相對狹窄,人口密集,容易發生婚姻、家庭、相鄰權等民事糾紛。這些矛盾看似家庭對家庭,處理不好會影響農村的風俗習慣和農村安定團結的社會局面。要預防矛盾,就要加大法律知識的普及教育,把法律以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送到千家萬戶。基層司法所由於人手不足,普法工作往往難以深入。但作為司法所的壹項主要職能,司法所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做好普法工作,利用在農村的業余時間,免費發放法律知識宣傳單,進行法律知識講座。這些都是對農民進行普法的有效形式。
2.做好青少年和農民工的法制教育和法律維權工作。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生力軍,他們的法律素養將決定未來新農村的發展方向。因此,基層司法所應特別重視對這壹群體的法制宣傳教育,可以利用他們在學校的學習條件,協助學校開展法制培訓班,協調安排各部門或基層法律工作者到學校擔任義務法制宣傳員。隨著農民工數量的增加和農民工問題的日益社會化,政府已經高度重視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保護,基層司法所也可以在這方面有所作為。司法所可在外出務工人員離家前或節假日返鄉前,對其進行有針對性的就業法律培訓,或在基層司法所設立專人,為外出務工人員提供義務法律咨詢。
二是當好基層政府工作人員,為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幫助。
各級行政機關是體現黨的主張和人民意誌的法律法規的重要執行機關。行政機關能否嚴格公正執法,直接關系到黨的主張和人民意誌的貫徹落實。司法行政機關是政府的主要組成部分。除了堅持依法行政,還應積極協助其他政府部門依法開展行政工作。基層司法所作為基層政府的重要職能部門,不僅要做好法制宣傳、人民調解和法律服務工作,而且要在國內把協助政府依法行政作為壹項重要工作來抓。
1,協助政府做好農村社會矛盾排查工作。新形勢下,農村矛盾糾紛呈現出“群體性、復雜性、易激化性、難調處性”的特點。要把復雜疑難的矛盾糾紛調解好,解決在基層,消滅在萌芽狀態,必須齊抓共管,抓早抓小,切實化解矛盾糾紛。我們鎮目前是由基層司法所牽頭,各村的人民調解員擔任矛盾監察員,對發現的糾紛及時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他們會向司法所反映,司法所會收集匯總信息,然後分發給不同的職能部門進行解決。不要因小矛盾而離村,因大矛盾而離鎮。對農村社會穩定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
2、做好基層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為了加強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基層司法所應充分發揮自身優勢,為政府提供法律幫助。根據需要參與本級政府或部門規範性文件的起草、審議和修改;受同級政府或部門委托,調查處理具體法律事務;代理本級政府或者部門參加訴訟、仲裁活動;如果基層司法所能夠發揮自己的知識優勢和人才優勢,為政府依法行政做好規劃、獻好政策、保好風俗,政府能夠積極采納正確的法律建議,那麽基層政權的執政能力就會大大加強,幹群矛盾、政策執行不力、權利分配不公的情況就會大大減少。
3、協助政府做好公務員的法律培訓工作,提高公務員的法律素質。隨著鄉鎮機構改革的推進和政府依法行政的發展,基層政府公務員的法律素質已經成為決定政府行政能力水平的重要因素。特別是在農村,鄉鎮政府公務員是否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識和基本的法律知識,將決定黨和政府的政策能否得到正確執行。在這種形勢下,基層司法所應將普法的重點從群眾轉向幹部,協助當地政府做好公務員的法律培訓,特別是領導幹部的法制教育。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確立了推進農村改革發展的戰略目標。在推進農村改革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進程中,基層司法所只要能夠抓住機遇,勇於創新,面對新的情況和問題,及時調整思路,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改善服務,就壹定能夠在新的歷史時期發揮強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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