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立法建議
(1)完善國際難民保護公約體系。
國際社會應加強國際公約中關於保護和保障難民基本權益的法律規定,從國際法角度不斷提高保護難民基本權益措施的可行性。
首先,根據《非洲統壹公約》和《卡塔赫納宣言》的規定,在新的國際形勢下重新界定了難民的定義。通過在難民事務中消除難民的“國籍”,可以增加難民保護的實際範圍,維護更多人的生存和發展權益。
其次,在程序規範方面,應完善《難民身份甄別程序和標準手冊》的相關規定,完善難民身份甄別和維護難民基本權益的程序,以默認國際慣例的形式不斷增強難民保護法的可操作性。
(2)建立完善的難民國內法體系。
基於“求同存異、受益* * *與人權互動”的發展方針,主權國家不斷完善國內立法之間的溝通。國內法是《國際保護難民公約》的體現,是對難民事務中相關規定的補充。壹個國家履行《難民公約》締約國義務的方式是通過國內法保護難民。因此,建立完善的難民國內法保護制度是妥善安置難民的必由之路。
二,切實可行的對策
改進國際難民保護機制計劃
難民問題的有效解決和基本人權的保護需要主權國家的共同努力。鑒於近年來邊境難民不斷擴大的趨勢,國際難民組織與周邊國家的溝通尤為重要。
首先,應加強國家間難民預警機制建設,確保在周邊國家發生重大政治經濟波動、有可能爆發難民潮時,周邊國家的應急預案能夠及時啟動,使難民在突發事件中的基本生存權和發展權得到保障。主權國家只有全面評估潛在難民問題的發展趨勢,制定切實可行的保障措施,才能最大限度地動員人力物力,全力救助瀕臨死亡和絕望的難民。
其次,要不斷加強國家間的合作與交流,面對不同類型的突發難民群體采取相應措施。目前,政治難民和戰爭難民已逐漸得到國際社會的認可,許多主權國家結合自身發展狀況,通過立法保障這兩類難民的基本權利;主權國家在處理經濟難民和環境難民問題時,除了國際社會提供物質援助的前提外,還應積極維護自身經濟發展的持續穩定,為保護難民的基本人權提供相應的物質基礎。同時,在應對突如其來的難民潮時,臨時應對措施只能是杯水車薪,應對難民危機的長效機制只能建立在對難民潮形勢的準確評估和對難民事務經驗制定的應急預案的基礎上。難民保護機制預案可視為立法的前置程序,作為立法的先導而存在。
(2)提高國家保護難民的責任。
1.東道國的責任
現行國際法中,難民定義的局限性源於東道國保護難民的國際法義務缺乏剛性。因此,只有從根本上落實國際法原則和接收國的保護義務,才能從根本上保障難民的合法權益。
2.母國的責任
壹般來說,難民出現的國家可以稱為母國。許多難民渴望得到祖國的保護。作為母國,他們必須積極承擔本國的難民保護義務,需要從根本上改善本國的經濟和社會環境。只有這樣,才能有效保護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
(3)改進難民署職能的定義
難民署自成立以來,堅持人道主義理念,在引導世界各國接納和保護難民方面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然而,由於其現有職能的限制,它似乎無法處理許多難民事務。例如,難民署有權敦促締約國在難民保護條約框架下實施庇護措施,並指導相關事務的處理程序。但對於違反國際法拒絕接收難民的國家和政府,難民署只能譴責和抗議,很難在國際法上對其進行起訴。作者認為,聯合國應賦予難民署更多的“法外權力”,可以對無正當理由公開拒絕履行公約的締約國或故意制造難民群體的國家采取實質性制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