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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進壹步完善我國生態文明制度建設

中央關於該制度的指導意見如下:

(十七)完善法律法規。全面清理現行法律法規中與加快生態文明建設不相適應的內容,加強法律法規銜接。研究制定節能評估與審查、水資源保護、應對氣候變化、生態補償、濕地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土壤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並修訂土地管理法、大氣汙染防治法、水汙染防治法、節約能源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礦產資源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

(十八)完善標準體系。加快制定和修訂壹批能耗、水資源消耗、土地消耗、汙染物排放、環境質量等標準。,實施能效和排汙強度“領跑者”制度,加快標準升級步伐。提高建築、道路、橋梁等的建設標準。在環境容量小、生態環境脆弱、環境風險高的地區,應當實行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鼓勵各地區依法制定更嚴格的地方標準。建立與國際接軌、適應我國國情的能效環保標誌認證體系。

(十九)完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對水流、森林、山地、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生態空間進行統壹登記。,明確國家空間自然資源資產的所有者、監管者和責任。完善自然資源資產用途管制制度,劃定各類國土空間開發利用和保護邊界,實現能源、水、礦產資源按質分級梯級利用。嚴格節能評估和審查、水資源論證和取水許可制度。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和節約用地制度,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控制,加強土地用途轉換許可管理。完善礦產資源規劃體系,加強礦產開發準入管理。有序推進國家自然資源資產管理體制改革。

(二十)完善生態環境監管體系。建立嚴格監督所有汙染物排放的環境保護管理體系。完善排汙許可證制度,禁止無證排汙和超標準、超總量排汙。違法排放汙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汙染的,應當依法查封、扣押排放汙染物的設施、設備。淘汰嚴重汙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實施企事業單位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適時調整主要汙染物指標,納入約束性指標。完善環境影響評價、清潔生產審核和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建立生態保護修復和汙染防治區域聯動機制。

(二十壹)嚴守資源環境生態紅線。樹立底線思維,設定並嚴格遵守資源消耗上限、環境質量底線和生態保護紅線,將各類開發活動限制在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之內。合理設定資源消耗“天花板”,加強能源、水、土地等戰略性資源管控,強化能源消費強度控制,做好能源消費總量管理。繼續實施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區汙染控制三條紅線管理。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嚴格實施永久保護,控制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量,實行耕地占補平衡,確保耕地數量和質量不下降。嚴守環境質量底線,將大氣、水、土壤環境質量作為地方各級政府的環境責任紅線,並據此確定汙染物排放總量限制和環境風險防控措施。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劃定生態紅線,確保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科學劃定森林、草原、濕地、海洋等領域生態紅線,嚴格管理自然生態空間征(占)用,有效遏制生態系統退化趨勢。探索建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對資源消耗和環境容量接近或超過承載能力的地區,及時采取區域審批限制等限制性措施。

(22)完善經濟政策。完善價格、稅收、金融政策,鼓勵和引導各類主體積極參與生態文明建設。深化自然資源及其產品價格改革,把能由市場形成的價格全部交給市場。政府定價要體現基本需求與非基本需求的差異和資源利用效率,體現生態環境破壞成本和修復效益。進壹步深化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調整礦業權使用費征收標準。加大財政投入,統籌相關資金,對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生態修復和建設、先進適用技術研發示範等給予支持。將高能耗、高汙染產品納入消費稅征收範圍。推動環保費改稅。加快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清理取消相關收費基金,逐步擴大資源稅征收範圍,以占用各種自然生態空間。完善節能環保、新能源和生態建設稅收優惠政策。推廣綠色信貸,支持符合條件的項目通過資本市場融資。探索排汙權抵押等融資模式。深化環境汙染責任保險試點,研究建立巨災保險制度。

(二十三)實施市場化機制。加快實施合同能源管理、節能低碳產品和有機產品認證、能效標識管理等機制。推進節能發電調度,優先調度可再生能源發電資源,根據單位能耗和汙染物排放水平依次調用化石能源發電資源。建立節能減排和碳排放權交易制度,深化交易試點,推動建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加快水權交易試點,培育和規範水權市場。全面推進礦業權市場建設。擴大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範圍,發展排汙權交易市場。積極推進環境汙染第三方治理,引入社會力量投入環境汙染治理。

(二十四)完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科學界定生態保護者和受益者的權利義務,加快形成生態損害補償、受益者付費、保護者得到合理補償的運行機制。結合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歸並和規範現有生態保護補償渠道,加大對重點生態功能區的轉移支付力度,逐步提高其基本公共服務水平。建立跨區域生態保護補償機制,通過財政補貼、產業轉移、人員培訓、園區建設等方式,引導生態效益區與保護區之間、流域上下遊之間的補償。建立獨立公正的生態環境損害評估體系。

(二十五)完善績效考核體系。建立體現生態文明要求的目標體系、考核辦法和獎懲機制。將資源消耗、環境損害、生態效益等指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大幅度增加考核權重,強化指標約束,不僅是經濟增長理論的壹大功臣。完善績效評價方式,根據區域主體功能定位實行差異化評價制度。取消限制開發區、禁止開發區、生態脆弱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地區生產總值考核;對農產品主產區和重點生態功能區,分別開展農業優先和生態保護的績效評價;重點評價禁止開發的重點生態功能區自然和文化資源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根據考核結果,對在生態文明建設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地區、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探索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和環境責任離任審計。

(二十六)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建立領導幹部任期生態文明建設責任制,完善節能減排目標責任考核和問責制度。嚴格問責,對違反科學發展要求,造成資源、環境、生態嚴重破壞的予以記錄,實行終身問責,未調離重要崗位或提拔使用的,已調離的予以問責。對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工作不力的,要及時誡勉談話;對不顧資源、生態環境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嚴肅追究其領導責任;對不履行職責、監管不嚴、失職瀆職的,要依紀依法追究其監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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