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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法律與輿論的關系

如何處理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的關系是壹個棘手的問題。在西方法學界,無論是海商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國家,都排斥“輿論監督司法”的觀念,擔心公眾不信任司法,從而喪失法律的權威;而在西方新聞界,他們習慣扮演與主流政治體系對抗的角色,司法是主流政治體系的身體替身。但是,既然媒體和司法都宣稱自己的價值追求至少在形式上是“正義”,那麽所有法治國家都把新聞自由和司法獨立作為基本價值來肯定。同時也要註意,正義追求的是法律正義,而媒體體現的是自身或受眾的觀念和道德正義。這兩者之間的區別正是本文試圖闡明的。(壹)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媒體和司法都在黨的領導下,都以“為人民服務”為宗旨,不應處於根本對立的局面。但在具體操作中,確實出現過媒體不正確輿論壓力影響司法公正的事件,也出現過司法壓制正確輿論監督的事件。矛盾在於他們的社會職能和工作性質的不同。這種區別在於:第壹,媒體的職業特點是報道動態的東西和不平凡的東西;而司法對糾紛的態度是消極的,按照法律規定的管轄和程序排除糾紛。第二,媒體要求第壹時間盡快完成報道,司法審判的限制要寬松得多,才能經得起時間的考驗。第三,新聞語言力求不落俗套,扣人心弦;然而,司法語言強調嚴格的措辭和壹致性。第四,新聞事實是記者看到的、聽到的或采訪到的,司法事實是指有確鑿證據的事實。第五,輿論監督缺乏明確的法律定位,而司法代表的是國家的強制力和最終自由裁量權。媒體和司法出現矛盾很正常,但問題在於如何找到兩者之間的平衡點。(2)目前我國輿論監督和司法公正存在專業性不高的問題。壹些司法部門壹方面沒有完全履行職責,另壹方面卻不斷越權,擴權。壹些媒體在利益的驅使下,還打著輿論監督司法的名義炒作,對司法傷害很大。在此,我想就媒體對司法報道的炒作多說幾句。我國傳統的刑事案件報道本來就有“告發、公審、槍斃”的模式,忽視了司法獨立,進行輿論審判。現在又多了壹層追求經濟利益,幹擾司法審判的情況越來越多。例如,在報道蔣艷萍的經濟犯罪時,所有媒體的報道都是片面的,人們很難看到或聽到不同的客觀評論。沒等法院進行審判調查,報告就說起訴書“令人信服”(所以為什麽要由法院審判?);庭審中,律師和姜的控訴被斥責為“強詞奪理”、“百般抵賴”(那為什麽要設立辯護制度?)。再比如,在張軍搶劫殺人案審理過程中,某全國性報紙刊登時事通訊《重慶街頭否定魔鬼》,在法院判決前大量誇大其詞,如“張軍應碎屍萬段”、“殺壹儆百”、“以張軍首級祭奠死者”,缺乏基本文明。這種“文革”式的報案“熱情”,顯然會阻礙司法的公正審判。針對這種情況,可以考慮壹些解決問題的措施(作為壹種道德要求,它們還是相當薄弱的)。比如,媒體對司法的監督需要做到以下幾點:首先,報道中不能有刻意的炒作,要表現出尊重事實的嚴肅態度。第二,遵循新聞職業道德,只對現有的審判結果進行評論,不應該在判決做出之前影響審判。第三,媒體的評論文章應限於觀點,不應追求聳人聽聞的情節,不應有輿論審判的意味。第四,要與上級司法、紀檢部門保持聯系以獲得支持,用更高的專業性操作來面對那些不專業的司法行為,這樣才能保證監督的正當性。(3)輿論監督司法腐敗是必要的,但也要考慮到司法是解決社會糾紛的基本的、持久的法律手段。所以,無論如何,壹個國家的司法應該給人以希望感、安全感和信任感。如果當事人頻繁找記者解決各種糾紛,這是很不正常的,只能說明司法和行政職能的壹些不足。因此,我們應該系統地報道壹些司法公正的正面案例,解釋法律是什麽,正義如何保障社會正義,為媒體受眾指出壹條通過正義正確解決糾紛的道路,並給予他們信心。司法機關也應致力於樹立自身的良好形象和權威,加快法制改革,確保司法公正和司法獨立。同時,要提高司法人員的素質和職業素養。現在媒體越是介入司法越位,除了媒體自身的原因之外,與司法制度的缺陷多、人員素質差有關。因此,重建司法救濟手段在公眾中的威信,將有助於減少媒體司法監督中的越位現象。(4)從長遠來看,僅僅推出幾個做好輿論監督和司法公正的媒體欄目是不夠的,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這就要求在三個方面形成媒體與司法關系的法律框架:壹是明確媒體的地位和基本權利義務。這方面的基本內容應包括:新聞自由不應侵犯司法獨立或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在此前提下,媒體有權對審判活動進行報道和評論。如果報道有誤,媒體應該承擔責任。第二,明確輿論監督權與公正審判權沖突與協調的制度空間。這需要考慮規範媒體幹預司法的程序和範圍、限制媒體評論司法的職業道德(不得誹謗、侮辱、有失公正和平衡的原則)、改善監督的外部環境等問題。第三,改革司法,減少司法公正對外部因素的依賴。在司法改革方面,也有媒體監督的廣闊天地,可以像普通人壹樣監督司法人員在脫崗行為和職業行為中的違法行為;同時,要對各種幹預司法獨立的行為進行監督。在這些法律框架形成之前,法律界和新聞界之間應該有頻繁的學術交流。首先,我們必須對職業道德,什麽可以做,什麽不可以做有壹個* * *的認識。然後,努力形成明確的法律框架,最終形成法律或法規。總之,積極健康的輿論監督不是司法獨立的障礙。反而更大程度上保證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主要靠司法獨立來保障,輿論監督通過對司法過程的客觀展現和評論,有助於實現這種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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