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如何理解合同的相對性規則作為壹種民事法律關系,合同區別於其他民事法律關系(如物權法律關系)的重要特征,在於合同關系的相對性。所謂合同關系的相對性,民法上通常稱為債的相對性,主要是指合同關系只能發生在合同的特定當事人之間,只有合同的壹方可以基於合同對另壹方提出請求或者提起訴訟;與合同當事人沒有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據合同向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或者提起訴訟,也不應當承擔合同的義務和責任;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中的權利,除非法律或合同有規定。合同的相對性規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主體的相對性。是指特定主體之間可以發生合同關系,只有合同的壹方可以基於合同向另壹方提出請求或者提起訴訟。具體來說,首先,只有合同關系的當事人才能相互提出請求;其次,合同的壹方只能向另壹方提出合同索賠或訴訟,而不能向與之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為了保護某些合同關系中的債權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法律也賦予了某些債權物權的效力。比如《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更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這個規定理論上叫做買賣不能毀約,實際上賦予了租賃物對抗第三人的物權效力。當然,這種債權物權只是例外。
(2)內容的相對性。它意味著只有合同的當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規定的權利,承擔合同規定的義務,除非法律和合同另有規定。除了合同雙方以外,任何第三方都不能主張合同中的權利。在雙務合同中,合同內容的相對性還表現為壹方的權利是另壹方的義務,另壹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對應的,所以債權人的權利必須依賴於債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為。從合同關系的相對性原則,可以具體得出以下規則:
1,合同約定的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原則上不次於第三人享有的權利;壹般來說,當事人在合同中承擔的義務不能對第三人產生約束力。當然,隨著現代產品責任制度的發展,許多國家將產品生產者、銷售者的保障義務和責任擴大到了許多與其沒有合同關系的消費者。但是,要承擔這個責任,還必須有法律的特別規定。
2.合同當事人無權為他人設定合同義務。合同當事人為他人設定合同條款是無效的。實踐中,即使壹方與第三方之間存在經濟利益關系(如長期供貨關系等。),需要取得第三人的同意後才能為其設定義務。
3.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對合同雙方具有約束力。壹般來說,合同的債權人是壹種內部效力,即當事人之間的效力。但是,為了防止債權人的債權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而受到損害,法律允許債權人對債務人和第三人的某些行為行使撤銷權和代位權,以保護其債權。這兩項權利的行使涉及合同關系之外的第三方,對第三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合同的保全也可以視為合同相對性的例外。
(3)責任的相對性。因為違約責任是以合同債務的存在為基礎的,而合同債務主要體現在合同義務中,合同義務的相對性必然決定了合同責任的相對性。所謂違約責任的相對性,是指違約責任只能發生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即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合同關系之外的人不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當事人也不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109條和第121條規定,壹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壹方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相對性包括三個方面:
1.違約方應當對因自身過錯造成的違約後果承擔責任,不能將責任轉嫁給他人。債務人應當對其履行輔助人的行為負責。
2.因第三人的行為致使債務不能履行的,債務人仍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3、債務人只能對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對國家或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因為只有債權人和債務人才是合同的當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十五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