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的社會本位
作者:閆博
摘要:法律本位是指法律的基本理念、目的或功能。經濟法的法律本位以社會為基礎,具有社會本位。本文從經濟基礎、思想基礎和法律基礎三個方面論述了經濟法產生的歷史前提,以證明經濟法是在經濟、思想和法律社會化過程中產生的,必須以社會為中心;同時,通過闡述社會法的產生過程和經濟法在社會法域中的性質,說明經濟法作為社會法的壹員,始終立足於社會,在社會公共事務領域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經濟法以社會公共利益為其法益目標,以社會公平為社會公共利益的核心,合理配置社會資源,維護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進壹步彰顯了經濟法的社會本位。
關鍵詞:社會化社會法,社會公共利益
所謂法律本位,是指法律的基本概念,或者說基本目的,或者說基本功能(按王博壹先生的說法)。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是指經濟法以整個社會為本位,以維護公眾利益為基本目標,具有社會法的性質。經濟法是在私法和公法社會化的過程中形成的,其經濟基礎、思想理論基礎和法律基礎都表現出社會化的傾向。經濟法的出現正好滿足了社會化的需要,使其自誕生之日起就具有了社會法的味道。經濟法是社會法的壹員,不同於民法和行政法,各司其職,進壹步證明了其社會本位。經濟法所維護的社會公共利益也從其內涵、核心和目的上彰顯了經濟法的內在本質。
經濟法產生的歷史前提
(壹)經濟法的經濟基礎
經濟發展對經濟法的形成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經濟思想和政策的演變與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思想和制度的改革有著完全不同的歷程,但它們都為各自經濟法理論的形成奠定了經濟基礎。
亞當·斯密的自由放任理論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影響了幾個時代的思想家和政治家。他們相信經濟的自我調節功能,相信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會有意識地指出前進的方向,而國家只需要充當“守夜人”,管得越少越好。有壹段時間,經濟的自由放任和政府的不幹預成為管理經濟最成功的經驗。然而,19年末、20世紀初席卷整個資本主義世界的經濟危機,打破了亞當·斯密為人們設想的最理想的經濟模式。經濟危機是人們認識到,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市場經濟主體天然具有逐利性和盲目性,這也產生了單純的市場主體本身難以克服的缺陷。凱恩斯在《就業、利息和貨幣通論》壹書中,對傳統的經濟理論和政策進行了全面的反思和批判,提出了以政府幹預為核心、旨在醫治資本主義經濟危機的完整的宏觀經濟理論和經濟政策體系。凱恩斯主張擴大政府職能,用各種經濟政策幹預消費傾向和投資以刺激生產,他還主張國家應通過稅收等政策改變資本主義不公平的收入分配。由於凱恩斯的宏觀經濟理論過於依賴政府幹預,缺乏對資本主義制度本質的分析,無法應對完成“反危機”任務後出現的經濟滯脹。這個時候,很多新經濟學派開始批判凱恩斯的思想。供給學派認為20世紀70年代資本主義經濟的主要問題是滯脹,政府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幹預是必要的,但幹預的範圍是有限的,應實行“小政府”下的“無為而治”。社會市場經濟學派認為,自由、競爭和限制政府幹預是社會市場經濟的三大核心,是自由與秩序有機結合而形成的介於絕對自由和極權主義之間的穩健中間道路。大眾* * *選擇學派指出,凱恩斯設想的政府是由壹群精英組成的理想政府。現實生活中,只要是人,就會有局限性,所以這種理想的政府是不存在的。他們認為市場調節的社會效率高於官僚幹預,市場比政府更可靠。從上面的論證可以看出,無論什麽學派,都表明了相同的觀點:“[y1]自由放任主義和政府幹預主義不再是人們兩極的思維方式,而是能夠將自由放任主義和政府幹預主義有機地、科學地結合起來,成為人們的辯證思維方式。他們不是選擇這個而完全、絕對地拋棄它,而是將它們融為壹體。”①
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經濟思想和政策的演變告訴我們,市場機制和政府幹預都是經濟發展的必要條件。經濟法的理念特別註重協調兩者之間的關系,使兩者同時互補,忽視任何壹方都會導致經濟停滯甚至衰退。
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理論發展由於歷史原因起步較晚,是否有現成的經驗可循,只能從馬克思主義經典著作中學習。馬克思主義理論否認商品經濟的存在,提倡計劃經濟,強調政府的參與。新中國成立初期,中國采取公有制,實行計劃經濟,被視為走社會主義道路的特色。但這種忽視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客觀事實,機械地照搬馬克思主義,人為地割裂了勞動與收獲的自然關系,打擊了人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導致效率低下,浪費嚴重。同時,人們反對計劃機制和市場機制,認為只有計劃經濟才是社會主義,並以此作為社會主義優越性的表現。但事實上,經濟的停滯已經給了人們最大的諷刺。今天,社會主義社會化大生產中似乎存在著多種經濟成分和多種經濟機制。要詳細計劃如此復雜的社會化生產幾乎是不可能的。過去計劃經濟的失敗確實有壹些技術問題,但這不是本質問題。根本癥結在於我們對計劃的盲從,對市場機制的全盤否定,使得全國執行計劃成為壹種常規,任何人都不能有任何反對計劃的思想或行動。但是,集體有計劃的失誤比個人無意識的失誤危害大得多。這種不按需要制定,不按需要指導生產的計劃,是不符合人民利益的。更為悲劇性的是,計劃體制造成了經濟生活中的“[y2]權力的高度集中和壟斷”,“民主原則的拋棄”,“黨和國家特有的官僚主義給未來的社會發展帶來了災難性的影響”。這時,壹些有識之士認識到了計劃的缺陷和市場的優勢,更重要的是明確了計劃和市場不是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的本質區別。無論哪種經濟制度,即使對於完全社會主義的生產,市場調節也是必不可少的。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圍繞著計劃機制和市場機制如何結合。提出了國家模擬市場、計劃與市場相結合、計劃與市場相互滲透等不同的宏觀管理模式。黨的十四大總結了幾十年的改革經驗,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這種新的經濟體制“[y3]就是在社會主義國家宏觀調控下,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使經濟活動遵循價值規律的要求,適應供求關系的變化;通過價格杠桿和競爭機制的作用,將資源配置到效益較好的環節。並給企業壓力和動力,實現優勝劣汰;應用於市場對各種經濟信號敏感,促進生產和需求及時協調的優勢。同時,也要看到市場有其自身的弱點和消極方面,加強和改善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是必要的。可見市場機制的主導性得到了充分肯定,計劃的參與性並沒有被否定。這種新的經濟體制糾正了改革前國家幹預和市場調節的倒掛關系,把人們的思維方式拉回正軌,即如何發揮市場機制中計劃機制的作用,保持最合理的限度。
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經濟思想和政策的演變呈現出從兩極思維到辯證思維的規律,而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思想和經濟制度呈現出從政府主導到市場主導的趨勢。可見,[y4]市場調節與國家幹預的關系是任何社會經濟關系的基本問題。(4)由於市場調節和國家幹預都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點,對任何壹種機制的極端偏好都會導致經濟發展的失敗。由於傳統行政法在經濟關系管理中普遍采用強制手段,同時由於其國家利益導向的驅動,無法兼顧公眾利益,有時甚至是公眾的反動利益,行政法無法承擔這壹重任。“[y5]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己任的經濟法可以超越狹隘的私人利益和政府利益。通過在市場失靈領域采取政府幹預和在政府失靈領域采取市場化手段來彌補彼此的不足,通過維護市場參與者的合法利益和限制政府的權利,可以逐步減少並最終克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從而優化資源配置。”⑤
(二)經濟法的思想基礎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的思想經歷了不同的階段。19世紀的社會思潮是壹種帶有功利主義傾向的契約倫理,即人人平等,個人有理性和能力判斷什麽樣的行為對自己有利,什麽樣的行為會帶來危害,可以根據自己的收益來衡量自己的損失。“個人的原則是盡可能促進他自己的福利和滿足他自己的欲望的制度。同樣,社會的原則是盡可能促進群體的福利,使包括所有成員的欲望在內的整體欲望系統最大化。就像壹個人根據現在和未來的損失來衡量現在和未來的利益壹樣,壹個社會也可以衡量不同個體之間的滿意度。[Y6]”⑥這種功利主義思想把個人需要的滿足武斷地壹概而論,認為社會需要是簡單的個人需要的總和。它將所有需求數字化,包括自由和正義。它只看到了抽象的個體平等,忽略了個體之間的差異。為了數字利益最大化,犧牲了少數人的幸福。從而忽略了個人滿意度總和作為壹個整體的再分配。
經濟集中和壟斷就是在這種近乎功利的契約倫理支配下產生的。20世紀初,源於自由競爭並因此抑制自由競爭的壟斷現象嚴重阻礙了社會的健康發展。“[y7]壟斷作為壹種違法的結果,是有法律依據的,這是壹種悖論,是自由的悖論,自由反對自由;壟斷本質上是少數人奴役許多人,強者奴役弱者,資本(物)支配人。僅僅是少數強者的資本自由嚴重抑制了大多數人的基本自由嗎?它向人們提出了壹個嚴肅而發人深省的問題:在這種時代背景下,如何才能實現人的自由和所有人的自由?是繼續自由放任還是訴諸社會正義,已經成為20世紀的重大課題。”⑦契約倫理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壹些學者對其平等和自由提出了質疑,羅爾斯就是其中之壹。他站在被功利主義者忽視的弱勢群體壹邊,提出了公平正義。他的正義原則包括兩個方面,即平等原則和差別原則。平等原則是指“每個人都有平等的權利擁有最廣泛的基本自由,可以與其他人的類似自由權利共存”。這是其他學者普遍認同的,是第壹原則。差別原則是,“社會和經濟不平等的安排應該能夠使這種不平等不僅符合每個人的利益,而且與向所有人開放的地位和職位相聯系。”⑨這種差別原則以“[y10]最大化最弱勢人群的期望”為宗旨,出席是壹種基於支持和幫助弱者的原則。羅爾斯的正義原則是在資本主義高速發展時期提出的,是對資本主義價值觀的反思。他追求的正義是實質正義,揭開了契約自由的形式平等,要求內容和結果的平等。然而,羅爾斯的正義原則恰恰是第二個原則——差別原則,這引起了其他學者的批評。因為差別原則提出的平等是壹種強制性的平等,這種職能必須由國家承擔,這樣做的結果必然要求國家權力和職能的擴大。著名學者羅伯特·諾齊克主張的“小國”,是壹個防止暴力、盜竊、欺騙、強制履行契約等功能有限的國家。他認為,“國家不能禁止人們從事促進自身利益和自我保護的活動。”顯然,按照他的理論,基於自由競爭的壟斷這種產品是不應該被禁止的,因為它沒有使用非法手段而只是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但是諾齊克並沒有意識到,壟斷是在追求利益的過程中,利用別人的資源匱乏來為自己服務。這種行為本身就違背了他自己的觀點【y12】必須更認真地思考不同個體的存在,他們絕不是別人的手段資源。此外,諾齊克還認為,“差別原則”所倡導的分配正義容易滋生腐敗,使壹些人在“分配正義”的幌子下做不正義的事情,而市場分配和直接自由的交換可以使所有人沒有機會利用他人。諾齊克針對“差別原則”提出了“權利論”,要求權利持有是正義的,國家職能會糾正持有中的不正義,這本來是壹個極好的出發點。但諾齊克將這種糾正狹隘地局限於暴力、盜竊、欺騙和強制履行合同,使他的理論走向了另壹個極端。與上述兩種理論相比,阿德勒的理論是辯證的。在他看來,最大化的平等或自由是不可取的。雖然兩者都是正確的,但必須加以克制。“[y13]與此同時,我們必須認識到,只有在正義的控制下,這兩者才能和諧地延伸到最大限度。”
20世紀中後期,“社會正義”站在各種思潮的最前沿。它不僅關心個人,而且關心整體,特別是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它不僅維護了形式上的正義,而且要求實質上的正義。它沒有排斥自由或否定平等,既肯定了市場競爭的重要性,又強調了國家幹預的必要性。人們的思想從契約倫理轉向社會正義後,也對法律應該承擔的任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壟斷出現之前,民法中的三大原則——不受限制的契約自由、私有財產不可侵犯和過錯責任——在經濟領域發揮著絕對的主導作用。人們認為按照這樣的標準來評判的結果應該是公平的。因為民法的經濟思想基礎認為“[y14]經濟機制的自我功能可以恢復經濟的正常運行,外部幹預只能破壞經濟機制的充分作用,不利於經濟的運行。要達到經濟的理想狀態,就必須實行自由放任。”這種經濟思想源於早期簡單的商品經濟結構,所以民法的公平觀強調機會公平,即在分配資源、社會合作利益和負擔時,各主體機會均等。民法強調所有的經濟主體都要按照法律統壹的無差別原則來對待。"[y15]民法中公允價值評估的參照系總是個體化的。他通過具體的分配過程維護社會公平,卻無法將廣義的非具體的不平等評價納入自己的評價體系。民法公平本質上是壹種個人公平。”在壟斷資本主義出現之前,民法中的公平理念在促進經濟發展和維護有序的經濟秩序方面發揮了積極有效的作用。
壟斷出現後,基於人道主義和社會福祉的理念,人們的價值取向不僅僅停留在機會公平的形式上,更註重結果公平的重要性。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個人能力和財產存在著不可忽視的差異。生產力達到較高水平後,經濟結構不再像以前那樣簡單,經濟關系更加復雜。如果繼續按照原有的公平觀來對待所有的個體,這些已經存在的個體差異必然會影響個體經濟活動的公平性。結果是,這種差距越來越大,總的來說,是在制造更多的不公平。“根據[y16]的經濟法,壹種經濟行為即使沒有造成具體的損害後果,但當它對整個社會經濟產生了廣義的危害時,就是不公平的。”只有首先認識到不公平的存在方式,才能采取措施維護公平。經濟法從維護社會公平的角度出發,以個體經濟活動與社會整體經濟法的比較效果為參照系,評價公平的實現。它是建立在給予經濟主體“相對特權”,追求結果普遍公平的基礎上的。可以說,公平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礎上,總體平等建立在個體不平等的基礎上。
可見,經濟法思想基礎的變遷以壟斷的出現為界,經歷了從契約倫理維護社會正義、從個體公平維護整體公平、從社會整體角度彌補民法的不足、從維護人道主義和社會福祉角度對正義和公平概念進行新的闡釋等變遷。經濟法的思想基礎是在民法的思想基礎上逐漸形成的壹套不同於民法的思維體系,使經濟法的思想帶有壹定的民法色彩,但本質上是對民法思想進行反思後產生的壹種立足於社會的新思想。
(三)經濟法的法律基礎
從上面可以看出,人類社會的經濟思想和政策從自由放任到需要政府幹預再到限制政府幹預,人類社會的時代精神從契約倫理到社會正義。相應地,法律也出現了社會化的需求和趨勢。
在私法領域,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第壹,從抽象的主體平等到具體的主體平等。私法所要求的主體平等是指主體之間的獨立、自由和平等。這種無視差異的平等,是不是人為的,是不是在具體的不平等之後拋棄了主觀的平等。現在現實生活中,人的自然條件、能力、財產都是不平等的,私法在抽象這些不平等因素的基礎上設定的平等,本身就是壹種虛假的平等。這時人們註意到,如果任由它按照優勝劣汰的自然法則發展,壹些主體的利益將永遠得不到維護,特別是當壹些主體搞經濟合作,成為更具主導性的主體時,他們的權力甚至會威脅到整個社會。平等對待臣民的觀念開始具體化,就是區別對待。但在私法領域,抽象的主體平等仍然是普遍的,具體的平等也是個別的。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會考慮主體的具體情況,抽象的平等仍然是私法最基本的原則。第二,從絕對所有制發展相對所有制。現代私法中的財產權被認為是壹種自然權利,是神聖不可侵犯的。這種絕對的產權體現了當時人們的進取精神,迎合了經濟發展的需要。但是,財產的絕對所有權,在這樣壹個資源有限的世界裏,必然會導致不平等和兩極分化。20世紀中期,許多國家開始傾向於禁止權利濫用原則,並將這壹原則應用於環境保護、交通運輸等領域的財產權限制。“[y 17]20世紀下半葉,法律上的財產概念發生了社會變革。在“[Y 18]在不損害他人所有權的情況下使用妳的財產”的範圍內,所有權人享有最廣泛的使用和處分財產的權利。”第三,契約正義是從契約自由發展而來的。社會發展經歷了“從身份到契約”的過程後,契約成為人的自由最重要的表現形式。契約自由促進了社會的發展,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的行為與契約密切相關,這使得契約成為國家和法律都不應幹涉的權利。但是當人們在享受契約自由帶來的各種甜頭時,作為這種權利基礎的締約雙方的完全平等正在逐漸消失。到了20世紀初,主體之間的差異越來越明顯,人們不得不承認“[y19]對於那些出賣血汗換取不足以維持生計的報酬的人來說,談論契約自由是壹種尖銳的諷刺。”這時候契約自由就是強者的自由,弱者的自由。社會不幸者的人權保護開始受到關註,契約自由發展了契約正義。當然,就私法而言,強制契約正義的領域畢竟少而有限。在市場社會中,契約自由仍然占據著不可動搖的主導地位。第四,從過錯責任發展嚴格責任。過錯責任在私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從19世紀到20世紀初,這壹歸責原則壹直作為法官判案的依據。對嚴格責任的認識是通過壹系列慘痛的教訓得來的,比如產業工人不承擔產業事故責任,侵權受害人難以舉證等。人們呼籲出現新的歸責原則來彌補過錯責任的不公正。到20世紀中葉,無過錯責任原則基本確立並形成。但這是對過錯責任原則的修正和補充,而不是替代。私法是維護私人利益的法律,民事責任也是補償性的。壹旦失去了私人利益的平衡,“實際上是對民法精神的背叛。”第五,從個人本位發展社會本位。私法從來都是以個人為本位的,保障個人獨立,賦予個人自由,保護私有財產。但是,這種個人本位壹旦發展到極致,就會變成利己主義。會為了個人利益而犧牲他人和社會的利益,這無疑是個體自相殘殺,自我毀滅,弱者只有死路壹條。在文明社會這種進化思維極度膨脹的時候,應該有法律保護弱者,有基本的生存空間。法律應該保證所有的人成為人,尊重他人作為人,維護公眾的利益,即社會本位。雖然社會本位的出現給個人帶來了壹定的沖擊,但並不能動搖個人本位在私法中的絕對主導地位。個人本位是私法形成的基礎,是私法的法律精神。
綜上所述,私法雖然呈現出社會化的趨勢,但並沒有完全改變。
在公法領域,法律的社會化主要表現在行政法上。無論是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還是社會主義國家,行政權力不斷擴張帶來的弊端都是不可避免的。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在抑制大企業經濟霸權方面,行政幹預越來越多。當行政機構被廣泛建立甚至取代企業成為社會的焦點時,它們比原本要憑借其特殊地位加以約束的大企業、大公司擁有更大的權力。人們原來對那些曾經叱咤風雲的大企業、大公司的恐懼轉移到了行政機構,似乎剛剛從大企業那裏還回來的權利又落到了政府手裏。其次,行政機構的粗放式設置,隨之而來的是行政福利的不斷增加,這必然與其想要維護的社會福利相矛盾,從而導致行政機構越多,社會福利越少的現象。人們發現,不該得到好處的人得到的好處越來越多,該得到好處的人卻越來越少。第三,由於政府幹預經濟的成本遠遠超過市場調節,政府機構和人員的膨脹,職能的擴大,都會被嚴重浪費。這種浪費的存在,不僅是因為政府幹預,也是因為行政人員本身。“[y20]浪費發生在員工的懶惰中。他們工作很慢,甚至幾乎什麽都不做。浪費也存在於努力工作的員工身上,他們做著不值得付出努力的工作,執行著不應該制定的規章制度,填寫著沒有打印出來的表格。第四,雖然行政官員肩負著維護公眾利益的任務,但其經濟人的天然特性驅使他們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y21]為了實現他們的利益最大化,立法時可以無視公眾的利益,而不能無視他們自身的收費權和處罰權。部門立法成了權力鬥爭的工具,甚至是'。
上述行政幹預的弊端暴露了行政機構的內在矛盾,經濟領域原有的行政手段難以克服。當人們對行政幹預的期望沒有實現時,新的思想就在人們的頭腦中形成了。人們要求簡政放權,減少和限制行政權力,市場化行政幹預,形成“小政府,大社會”的局面。行政社會化的趨勢逐漸明顯,相應地,行政法的社會化也大大表現出來。
首先,行政指導的方式發生了變化,從傳統的服從行政命令的方式轉變為協商指導的方式。服從行政命令不僅成本高,而且效率低。因為行政主體是脫離經濟活動的,或許可以從“旁觀者”的角度來把握經濟運行,但也正因為其地位高,必然難以深入基層,了解細節。當其苦心設計的引導方案需要操作時,有時並不能贏得行政相對人的歡迎,反而得到抱怨。以及“[y22]從服從行政命令發展行政咨詢指導,要求行政主體不自以為是而是聽取相對人的合理意見;行政主體不應霸道,而應克制,少指示多引導,少強制多勸導;要有所為,讓相對人廣泛參與,有所作為;不要盛氣淩人,平等協商。不要單打獨鬥,要協調配合。”其次,行政合同是由行政規則發展而來的。傳統行政法壹般是由行政主體行使許可權和禁止權來實施的,行政主體的單方表示決定了行政活動的全部內容,因此不平等關系並不能更好地促進行政活動的完成。在市場社會,契約是主流。當行政幹預介入這個社會,並逐漸與契約相結合時,其效用才能最大化。這份合同提倡平等、自由和互利。行政合同的訂立可以激發行政相對人以主人翁的態度積極履行合同內容,既提高了行政幹預的質量,又起到了維護私權的作用。
行政社會化和行政法社會化都不意味著行政法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而只是行政法吸收了壹些社會化的因素。行政指導雖然帶有咨詢的色彩,但它仍然是對行政相對人的壹種約束。行政契約雖然體現了平等,但其實施前提仍然是不與行政法相抵觸,並受到壹定範圍的限制。因此,這種完全適應社會化大趨勢的法律必須被另壹種法律所取代。
經濟法的基礎是私法和公法的社會化。能充分體現社交的各種要求,做到純粹和極致。經濟法重視經濟主體之間的差異,要求具體的平等,通過對經濟主體的部分財產進行再分配來實現經濟領域的社會公平,倡導社會正義,采取“強制性”與“任意性”相結合的手段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這些都顯示了經濟法的社會本位。
第二,經濟法的地域性
(壹)公法和私法的傳統二元法律結構
大陸法系國家公法和私法的劃分始於羅馬法。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對公法和私法的分類是這樣描述的:“[y23]關於羅馬國家的法律是公法,關於私人的法律是私法。”但他所指的公法主要包括宗教法、僧侶法和裁判法,而對私法的研究相對豐富。17和18世紀,法國大革命的興起推動了大陸法系國家公法內容的改革,包括憲法、行政法和刑法。公法和私法之間的區別也有了新的意義。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y24]第壹,私法有所謂的自治,即私法的所謂自治,其核心是意誌自由、契約自由和經營自由。第二,私法觀念往往主導公法組織和體系,公法從屬於私法,即在警察國家,壹個以法律為基礎的國家往往接受私法作為財產權主體的改編。在司法判決的控制下,國家是壹個服從法律並受法律管轄的國家。”因此,現代法律體系中公法和私法的劃分是羅馬法的新發展,並在19世紀以法律和道德為代表的法典化和法律改革中得到廣泛應用。對於英美法系國家來說,這種劃分的影響也是顯而易見的。雖然英國壹直否認公法和私法的劃分,但壹些名人如培根已經站出來主張這種劃分。在美國,著名法學家伯納德·施瓦茨(Bernard Schwartz)分別以公法和私法的發展論述了美國法律發展史。
作為社會主義國家,由於蘇聯的影響,長期以來,我國理論界對社會主義條件下公法與私法的劃分大多持否定態度,或者采取回避的方法。例如,史尚寬先生認為:“[y25]在社會主義社會,私法幾乎完全溶於公法。”要搞清楚它是什麽,應該追溯到列寧在《十月革命後制定蘇俄民法典的歷史》中的表述“[y26]目前正在制定新的民法典。.....我們不承認任何私法。在我看來,經濟領域的壹切都屬於公法的範疇,而不是私人的東西。”前蘇聯科學院國家法律研究所所長維克托·m·特西維茨等人認為,“[y27]列寧的話被解讀為:社會主義國家既沒有私法,也沒有傳統意義上的公法。在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條件下,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並不對立,社會主義法取消了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