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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企業的法律風險是企業所有風險中最嚴重的表現。

1.企業設立中的法律風險:企業的發起人是否充分設計了擬設立的企業,是否充分了解和規劃了企業的設立過程,是否充分履行了設立企業的義務,發起人本身是否具備相應的法律資格,直接關系到擬設立的企業能否有合法、規範、良好的設立過程。

2.合同法律風險:是指在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變更和轉讓、終止和確定違約責任的過程中,合同壹方或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害或損失的可能性。合同法律風險是企業法律風險的焦點。因為市場經濟也是契約經濟,當任何壹方的主觀或客觀因素最終導致契約發生變化,壹方的利益受到這種變化的威脅時,風險就來了。因此,作為實現合同當事人利益的手段或工具,合同是動態的,當事人通過合同所確定的權利義務的履行最終需要確定某種財產關系或與財產關系相關的狀態的變化,得到壹種靜態的財產所有權或類似的所有權關系。

在實現最終靜態所有權的過程中,可能會有各種因素影響最終所有權關系的視線。當合同利益的獲取或實現存在障礙時,根植於合同利益的損失風險就會顯現。

3.企業M&A的法律風險:M&A是並購的總稱。從法律風險的角度來看,企業並購並沒有改變原企業的資產狀況,對於被並購方來說,法律風險並沒有發生變化。因此,企業並購的法律風險主要表現在企業並購中。企業並購涉及企業法、競爭法、稅法、知識產權法等法律法規,操作復雜,社會影響大,法律風險隱患高。近年來,國內外知名企業並購法律風險預期不足導致損失的案例層出不窮,如TCL並購湯姆遜、阿爾卡特:

2004年,TCL收購了湯姆遜彩電業務和阿爾卡特手機業務。希望通過收購這兩個有實力的海外品牌,可以提高TCL集團的美譽度。同時也可以獲得彩電和手機業務的核心技術,兩大強勢業務的發展也可以幫助TCL形成規模經濟。在連鎖效益下,TCL集團彩電和手機業務在國內市場的強勢地位也能為集團帶來豐厚的回報,這正好彌補了收購湯姆遜彩電業務和阿爾卡特手機業務暫時帶來的巨額虧損。然而,就在TCL宣布收購法國湯姆遜彩電業務和法國阿爾卡特手機業務後不久,行業的趨勢已經發生了明顯的變化。

根據TCL集團2005年第三季度的財務報告,TCL集團在此期間虧損4.46億元人民幣。前三季度虧損總額達到65,438+0,654,38+0.39億元,現金流為7.87億元。

繼M&A之後,TCL集團虧損的主要原因是歐洲運營成本高,尤其是員工成本高。“不招人,不裁員”的局面讓TCL很無奈。在合並之前,TCL並不關註歐洲勞動法。歐洲裁員補償標準全球最高。除了法定的補償,員工還會要求壹些額外的補償。裁員10以上的,補償金額由管理層和工會協商決定。根據當地法律,該員工還享有三個月的通知期,在此期間,用人單位需要繼續支付工資。由於談判壹直非常艱難,到2006年5月TCL更換歐洲團隊時,與工會的談判仍在進行,當時的局面難以控制。

4.知識產權的法律風險:知識產權是創造和智慧的成果,其客體是壹種特殊的無形財產,需要相關法律作出特殊規定。大多數企業沒有意識到或不重視知識產權的深度保護。從解決法律風險的成本來看,阻止他人制造侵權產品比事後索賠更經濟。

5.人力資源管理的法律風險:在中國,與人力資源相關的主要問題是《勞動合同法》、《勞動法》以及國務院制定的相關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在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各個環節,從招聘、面試、錄用、使用、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待遇到員工離職,都有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任何企業的不守法行為都有可能給企業帶來勞資糾紛,給企業造成不良影響,而這個問題處理不慎,就會引發社會矛盾,隨著社會問題的不斷疊加,導致社會矛盾尖銳復雜。

近年來,勞動爭議案件統計數量不斷攀升,出現了勞動爭議的“升級版”——群體性事件。比如:

2008年6月25日+065438+2008年10月25日下午5點50分左右,廣東東莞湯種鎮凱達玩具廠發生壹起因勞資糾紛引發的群體性事件。500多人砸警車,5人受傷。

2008年6月9日65438+2008年2月9日,中國皮具之都獅嶺鎮人民政府成立勞動爭議應急指揮處理領導小組,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和解決方案,組織指派維穩力量處理勞動爭議。

2009年2月4日,杭州出口加工區出臺了《勞動爭議群體性事件處置預案》。

2009年9月8日,德陽市旌陽區妥善處置了壹起因勞動爭議引發的群體性突發事件。

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勞動者的維權意識越來越強。如何正確處理勞動爭議,如何依法防範用工風險,對企業越來越重要。

6.企業稅收法律風險:是指企業涉稅行為未能正確有效地遵守稅收法律法規而可能導致的未來利益損失或不利的法律後果,具體體現為影響納稅準確性的不確定因素,導致企業多繳稅款或少繳稅款,或因涉稅行為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果企業對法律風險估計不足或處理不當,將會帶來相當嚴重的法律後果,有時甚至是顛覆性的災難。

比如中國人壽就因為發行證券信息披露造假被起訴。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前身為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成立於1998。2003年6月,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重組為中國人壽集團公司和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壽)。根據重組協議,中國人壽集團公司負責原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的全部債務和責任。2003年6月5438+2月17日和6月5438+08日,中國人壽分別在紐交所和港交所上市。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發行價為每股65,438美元+08.68美元。2003年2月29日,股價達到最高點每股34.75美元。

2004年2月3日,《彭博新聞》報道了中國國家審計署所謂審計結果的壹些細節。同壹天,新華財經網在其報道中指出,中國國家審計署發現了涉及數十億元人民幣的違法行為。結果,2004年2月5日,中國人壽在美國證券交易所的股價跌至26.63美元。2004年3月16日,中國人壽在美國紐約南區聯邦地方法院被起訴。

壹位購買了中國人壽股票的美國投資者委托其代理律師在律師事務所網站上收集了2003年2月22日至2004年2月3日期間購買中國人壽股票的投資者。60天內,他可以向法院登記加入原告隊伍,對中國人壽提起集體訴訟。這家公司提交的訴狀稱,中國人壽發布虛假和誤導性信息,故意遺漏重要事實,從而人為擡高中國人壽的股價。他還指控中國人壽及其部分管理人員和董事違反了1934《證券交易法》第10(b)節的規定,應對原告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004年3月30日,中國國家審計署發布審計報告,顯示此前媒體的大部分誇大報道與審計報告不符。審計報告指出,發現的違法問題只涉及原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不涉及現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原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也要承擔罰款,金額為865438美元+0.5萬,相對於原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的規模來說只是很小的壹部分。中國人壽隨後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了有關審計結果主要內容的Form 6-K報告,中國人壽股價也從4月6日的每股24.83美元上漲至4月7日的每股26.88美元。

2008年9月3日,美國紐約南區地方法院作出信息披露欺詐不成立的判決。

盡管如此,通過這個案例,我們得出結論:中國企業在海外資本市場融資時,應學習國外的遊戲規則,加強與海外市場的溝通,及時發布相關信息,切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特別是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中國公司在包括美國在內的海外市場上市,並取得了壹定的成功。然而,在海外上市的過程中,壹些中國公司因各種原因被海外投資者起訴,這在壹定程度上阻礙了中國企業海外上市的步伐。在這種情況下,美國法院對中國人壽的行為是否構成虛假陳述或重要事實遺漏的分析,將有助於中國企業更好地理解美國法律對信息披露的要求,在盡可能及時、全面地進行信息披露的同時,維護自身合法利益,避免可能的訴訟。

比如長虹公司以紅股方式違規上市法人股。

1995年7月24日,四川長虹開始公布配股招股說明書。由於當時普遍低迷,配股比例較高,長虹的配股並沒有完全售罄。4400萬股配股中,65,438+065,438+0萬股由承銷商中國經濟發展信托投資公司(以下簡稱“中經開”)和上海金融證券公司(以下簡稱“上財證”)承銷。8月15日,長虹公布分紅派息當日,上交所核準長虹轉送紅股上市,定於8月21日與社會公眾股紅股壹起上市流通。8月21日至8月23日上午的兩天半時間內,主承銷商用自有賬戶賣出紅股4210000股,收益43.757億元,其中8月21日用自有賬戶賣出紅股800000股,占認購開盤價總成交量的81%。

同時,8月21日上午,上財證券還利用自有賬戶將70萬股轉增紅股全部賣出。

事件發生後,中國證監會立即對上交所進行了通報批評,並對長虹事件進行了深入調查。中國證監會查明,長虹公司以紅股方式違規上市法人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政策和“三公”原則,擾亂證券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證監會指出,上交所和國開行的行為違反了證監會和中國證監會關於法人股及其轉讓的增量股份暫不上市流通的相關規定;違反股票市場涉及重大政策問題的重要信息必須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向社會公開的有關規定。

中京開作為主承銷商,仍存在違規推進權益轉讓平衡、利用A、B字頭賬戶買賣長虹股份420余萬股等問題。證監會還指出,上財證券擔任副主承銷商,也違反了證監會和證監會的相關規定。長虹公司作為本次配股發行人,在得知長虹法人股轉紅股並上市後,未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違反了相關信息披露規定。

為了嚴肅證券法紀,促進證券市場的規範和健康發展,中國證監會經研究決定:

1.對上交所給予通報批評:責成其對單位主要責任人員分別給予行政記過、紀律處分。

2.中國經濟開發銀行取得的違法所得扣除必要成本後,剩余2506.32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中國經濟發展銀行持有的3971659000股轉讓紅股尚未流出鎖定;對其處以200萬元罰款;責成其整改單位相關責任部門,並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關於自營使用A字頭賬戶,證監會將對其他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3.上財證券違法所得扣除必要成本後,剩余4061.6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4、責成長虹公司整頓內部證券事務,切實規範信息披露。

5.對於其他投資者轉讓的紅股,由於其中壹部分已經上市流通,其余部分可以繼續上市流通。

6.證監會公布長虹事件處理決定三天後復牌。

例如,中國航油(新加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航油”)從事投機性石油衍生品交易虧損破產案。

曹於2001年底獲準在新加坡上市,經中國航油集團公司授權後,自2003年開始從事石油套期保值業務。但在此期間,陳九霖行長擅自擴大經營範圍,從事石油衍生期權交易。5438年6月+2004年2月,曹新加坡公司因從事投機性石油衍生品交易虧損5.54億美元,並很快向新加坡證券交易所申請停牌,向當地法院申請破產保護,成為巴林銀行破產以來最大的投機醜聞。

2005年3月,普華永道新加坡在各種懷疑下提交了關於這壹虧損事件的首份調查報告。報道稱,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的巨額虧損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包括:2003年第四季度對未來油價走勢的誤判;公司未能按照行業標準評估期權組合價值;缺乏期權投機的基本風險管理措施;管理層尚未準備好實施期權交易的風險管理規則和控制。

排除壹些市場交易活動中不可避免的技術性原因,從普華永道的報告中可以得出壹個結論:曹在期權交易業務中的決策和整個交易過程都忽略了制度的存在,公司最終的巨額虧損就是不按制度辦事的結果。這壹事件引起了政府、企業和理論界對內部控制實施和完善的思考,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再次引起了大家的關註。

比如EnronCorp。美國安然能源公司破產案ENE,曾位列世界500強第16位,連續四年獲得“美國最具創新力公司”稱號,被美國《財富》雜誌評為2001年度全球最受好評公司。2001年9月30日,其資產負債表上顯示的總資產達到618億美元;其性能甚至超過了IBM和AT & amp;測試這些市場表現優異的公司。然而,即使是這樣壹家曾經“業績優異”的巨頭公司,也因為通過“設立特殊目的公司”的關聯交易虛增營業額和利潤而涉嫌做假賬,被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調查,最終破產,成為史上最大的公司破產案之壹。

例如,安達信的非法欺詐導致了巨額罰款。

1913安德森公司由美國芝加哥的亞瑟·安德森教授創立,經過88年的經營,在全球84個國家和地區擁有85000名員工,在全球擁有65438萬家大客戶。曾是世界五大會計師事務所之壹。安然事件被揭露前後不到幾個月,這家“百年老店”就被毀掉了,真是發人深省。

自安然公司成立以來,從20世紀80年代到90年代,安達信不僅負責其審計工作,還提供咨詢服務。利潤驅使安達信幫助安然偽造。隨著安然事件的曝光,安達信的壹系列欺詐行為相繼被曝光。2001年,安達信兩次因違規操作被處罰。壹個是關於在審計美國廢物管理公司期間提供虛假和誤導性的審計報告。在1992至1996期間,安達信“明知故犯”、“不計後果”地為美國廢物管理公司提供虛假的、誤導性的審計報告,虛報收入654.38+043億美元。華盛頓聯邦法院判處安達信“欺詐和偽造賬目”。

除了罰款,其中三名合夥人還被判處五年禁止從事審計工作,另壹名被禁止壹年。2001年春,安達信被法院勒令向陽光公司的股東支付65438+1億美元,原因是其為負責其審計的佛羅裏達州家用設備公司陽光公司做假賬。

比如帕瑪拉特財務造假導致破產;

帕瑪拉特是意大利第八大企業。帕瑪拉特成立於1961,是壹家擁有40多年歷史的家族企業,以食品生產聞名於世。在債券市場,帕瑪拉特是壹個重量級客戶,他過去背負著巨額債務。由於該公司聲稱擁有雄厚的現金儲備,不良信用並未引起投資者和有關方面的重視。帕瑪拉特危機爆發於2003年6月中旬。由於該公司突然宣布無法償還到期價值為654.38+0.5億歐元的債券,審計師和銀行對其財務狀況保持警惕;真正的恐慌始於有人聲稱不可能還清開曼群島約5億歐元的共同基金。帕瑪拉特股價連續幾周下跌,在65438+2月下跌了87%。2003年2月27日,65438,帕瑪拉特向帕爾馬地區破產法院申請破產保護,並獲得批準。

財務欺詐是導致危機的罪魁禍首。經過初步調查,意大利檢查人員表示,在過去的15年中,帕爾馬拉特的管理層通過偽造會計記錄和虛增資產的方式,編造了高達162億美元的累計負債。詐騙的目的無非是兩件事。壹是隱瞞公司長期擴張造成的嚴重財務赤字,二是將資金從Palmarat(其中Tanzi家族持有565,438+0%的股份)轉移到Tanzi家族完全控制的其他公司。

難怪美國通用電氣企業(GE)前總裁傑克·韋爾奇(Jack Welch)在被問及最擔心什麽時表示:“其實我擔心的不是GE的業務,而是有人做了壹件從法律角度看非常愚蠢的事情,玷汙了企業的聲譽,毀了企業。”

(四)企業法律風險的成因

根據現代企業的六大職能——決策、計劃、組織、指揮、協調和控制,企業實際經營中法律風險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幾種:

1,決策違規。企業的重大戰略、經營決策和重要經濟活動違反決策程序,未經法律論證而被迫承擔法律後果。比如有的企業違規拆借資金,對外提供擔保,產生法律風險。

2.做生意是違法的。壹些企業從事經營活動,違反強制性規定,如違法建設項目,未經環保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失去法律保護,導致執法部門查處和法律制裁。

3.民事違約。企業訂立和履行合同不規範,違反合同導致經濟糾紛的,將起訴對方,並承擔違約責任。部分企業因不能償還到期債務被銀行起訴,導致企業資產被法院強制執行。

4.遭受不法侵害。企業維權意識薄弱,經營行為存在漏洞,防範機制不完善,在遭受不法侵害、惡意訴訟或突發危機時被動應對。

以上是從壹般企業出發,分析企業法律風險的常見原因。對於國有企業來說,由於其自身的特殊性,在法律風險的成因上有壹些不同於其他企業的特殊原因:

1,國有股壹股獨大,股權過於集中,直接導致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被大股東控制的現象,形成內部人控制的局面,使得制衡機制無法有效發揮。另外,政企分開,政資分開,使得國有企業在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的執行上產生沖突,而這種沖突最終是人治優於法治,政治權力大於法律權力。

2.公司治理結構不夠完善,無法形成有效約束。壹些國有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與建設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存在較大差距。企業決策、執行、監督職責不清,運作不規範。沒有有效運行和相互制衡的機制,法律風險防範缺乏制度保障。這些都是和國企的特點分不開的。無論是內部監事會還是外部監事會,監管不到位都是因為名不副實,責任與能力不匹配,責權利不對等。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職工代表大會的民主管理,由於制度的落後,流於形式。雖然《公司法》第18條、第45條、第52條、第68條、第118條均有關於職工參與制度的規定,但其局限性使得職工董事、監事的人數在確定職工人數、發揮其權力、提供信息反饋等方面落後於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

3.獨立董事沒有明確的定義和獨立性。現在不知道獨立董事是決策者還是智囊團。如果他們是決策者,為什麽不為決策失敗承擔責任?如果是智庫,為什麽要強調他們在公司治理過程中的制衡?現在有的獨立董事只是花瓶,有的成了人間董事。

4.法律風險意識淡薄。壹些國有企業不重視企業法制建設,不熟悉國家有關經濟法律法規,不知道防範經營風險的重要性,依法經營意識淡薄。壹些企業內部管理混亂,內控制度不完善,壹些關鍵環節存在管理漏洞。

5.內部風險控制體系不健全,決策缺乏論證審查。許多國有企業沒有設立專門的法律事務機構,沒有配備專職法律人員。壹些企業對外投資、對外擔保等重大經營決策缺乏必要的工作程序,決策前期論證工作不充分、不民主、不科學。他們不聽取法律工作者的意見,僅憑少數人的意誌和經驗進行決策,導致決策失誤和法律風險。

6.對管理層的約束機制不健全,導致國有資產流失,腐敗頻發。管理層級多,資產監管鏈條長,導致失控,母公司對子公司缺乏監管。

7.企業盲目擴張,過度追求多元化,過度發展,導致風險不可控。

二、企業法律風險防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壹)企業法律風險防範的必要性

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1954年9月通過的第壹部憲法首次確立了企業法律預防制度。為了適應法律運作和發展的需要,壹些企業開始在其企業內部設立“法律辦公室”。2003年6月6日至10月6日,周恩來總理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作出關於設立律師事務所的原則指示。根據國內壹些機關和企業的初步經驗,並參考蘇聯的經驗,國務院法制局起草了《國務院法制局關於法制辦公室的任務、職責和組織措施的報告》。隨後,隨著“十年文革”和歷史變遷,企業法律風險防範也隨之淡化和消失。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為適應經濟全球化和市場壹體化,建立企業法律風險防範迫在眉睫。大型歐洲公司和集團普遍重視總法律顧問制度。

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下,建立總法律顧問制度是西方國家大公司、大集團的自覺選擇。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加劇和激烈的市場競爭,企業法律顧問的作用已經被越來越多的企業所認識。這是防範企業法律風險的有效途徑。

1.有效防範企業法律風險是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客觀需要。當今世界,國際國內市場競爭空前激烈,企業面臨越來越多的法律風險。為了在參與市場競爭中獲得優勢,企業必須有效防範法律風險,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和控制損失。

2.有效防範企業法律風險是企業自身發展壯大的重要保障。企業要發展壯大,必須不斷積累資產和財富,減少法律風險帶來的損失。

3.有效防範企業法律風險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作為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生產經營對社會穩定起著重要作用。企業經營狀況不佳,下崗職工增多,必然影響社會穩定,阻礙和諧社會的構建。相反,它能有效地推動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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