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1.訴訟保全申請有哪些錯誤?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五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受的損失”,是目前唯壹明確針對錯誤申請財產保全所造成的財產損害賠償的條款。
根據該條規定,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但是,對於什麽樣的情形可以認定為適用錯誤,法律並沒有做出進壹步的明確規定。實踐中,財產保全申請錯誤可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壹)前提錯誤,即申請錯誤,是指作為提起財產保全申請的前提條件的申請存在錯誤。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得不到判決支持的,無論是全部支持還是部分支持,申請人都不會有充分的法律理由保護對方的財產,或者申請人有錯誤,或者申請金額有錯誤,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申請對象錯誤,是指申請保全對象的性質錯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損失當事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解釋》明確規定“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給案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即申請人申請保全與本案無關的案外人的財產,從而侵害被害人合法權利的,申請人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3)申請數額錯誤,是指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數額超過申請數額。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是為了保證被申請人屆時有足夠的財產可供執行。因此,財產保全的申請範圍不能超出適用範圍,否則構成過度行使權利造成損失,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如何救濟被申請人的權益?
壹方當事人申請訴訟保全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行為,本質上屬於侵權行為,應當符合壹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多數學者認為,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5條(以下簡稱“105條”)規定的“申請有錯誤”等同於“申請人主觀上有過錯”,即這種侵權責任的歸責依據是過錯責任原則,而這恰恰是被申請人權益救濟的難點。
損失類型和舉證責任
1,損失類型
實踐中,錯誤申請財產保全造成損失的形式主要有:
(1)保存實物資金給被申請人的利潤造成損失;
(2)被申請人的利益因債權保全而遭受損失;
(三)保全導致被申請人不能履行與他人的合同,致使其承擔違約責任並遭受損失的;
(四)財產保全措施產生的倉儲費用;
(五)被申請人因特定對象的保全而不能從事特定活動所造成的損失;
⑥財產保全損害被申請人的商業信譽或企業形象。
2.舉證責任
(1)損害事實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原則和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被申請人應及時固定丟失的證據,否則,時過境遷,證據的收集和整理將成為權益救濟的最大障礙。
在訴訟保全的類型中,凍結銀行賬戶是最常見的。本案中,被申請人應證明賬戶資金凍結造成其資金周轉困難,進而導致被申請人借款事實的實際發生,借款利息為被申請人遭受的直接損失。
(2)行為的違法性
就以上三類錯誤而言,前兩類可以根據生效法律文書和其他財產權屬證明來證明,相對容易。但鑒於實際判決結果與申請保全的數額存在廣泛差異,第三類“申請財產的數額超過申請的數額”在什麽情況下可以認定為保全錯誤,這是最大的難點。司法實踐中,法院做出的許多不屬於錯誤保全的案例也頻頻見諸報端。
(3)因果關系
僅上述行為的違法性和損害事實不足以構成申請人賠償責任的全部要件,申請人還必須證明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果關系是錯誤適用行為與損失之間的內在聯系,是民事責任的普遍要求。因其他原因造成損失的,申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如何認定財產保全申請錯誤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應當結合財產保全申請錯誤與損害結果的必要性、充分性、關聯性進行考察,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認定。
(4)行為人的過錯
根據過錯責任原則,被申請人需要證明申請人在申請財產保全時未盡到註意義務。如果申請人基於現有的證據和事實,善意地提出合理的訴訟請求,即使法院最終不予支持或者僅支持部分請求,也不能輕易認定申請人主觀上有過錯。因為申請人對自己權利的衡量可能與法院的判決存在壹定誤差,當事人的合理訴求也可能與國家司法幹預的後果不盡相同,所以過分要求申請人準確判斷自己的權利是不現實的。但超過壹定的合理範圍,數額明顯錯誤,或者申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申請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應當以此認定申請人主觀上有過錯。當然,這也屬於司法自由裁量權的範圍。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侵權賠償請求權是否必須包括“行為人的過錯”這壹要件也存在不同的理解。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王輝在《人民法院報》撰文稱,“在錯誤申請財產保全損害賠償的訴訟中,只要確認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確有錯誤並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法院就可以責令申請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無需追究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是故意還是過失。”
如前所述,對於這類侵權案件的歸責原則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對於保全錯誤如何提起訴訟也沒有明確的程序規定(如此壹來,司法實踐中難免各地各行其是)。目前司法機關壹般要求被申請人按照壹般侵權訴訟單獨提起訴訟。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啟動訴訟保全程序相對容易,但訴訟保全錯誤的權益救濟相對困難,包括舉證責任分配、被申請人缺乏及時固定證據的意識等。
在這種情況下,建議被申請人明確舉證的分配和要求,強化證據觀念,以便更好地實現自己的救濟。同時,希望立法和司法機關盡快完善此類訴訟的歸責原則和訴訟程序,使被申請人的權益得到有效保護,申請人能夠依法行使權利,避免權利濫用,確保司法判決的順利執行,提高司法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