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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如何討回,個人債務糾紛如何起訴?

法律主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認定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因此,為了在訴訟中得到法院的支持,當事人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在債務糾紛案件中,需要提交的證據包括:合同、補充協議、借條或欠條、收發貨單、銀行轉賬憑證、發票等。

法律客觀性:

債務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訴訟、申請支付令、申請先予執行等方式解決。那麽,如何起訴債務糾紛呢?債務訴訟的流程是怎樣的?債務糾紛如何起訴首先寫起訴狀,可以由專業律師寫;第二,收集和準備對自己有利的債務證據;最後,帶著起訴狀和證據到事件發生地法院,繳納相應費用。壹、選擇管轄法院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約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關於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在正常的經濟合同中,雙方並沒有約定經濟訴訟發生時法院的管轄。壹旦發生經濟訴訟,他們必須根據第24條的規定,到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這樣,如果當事人不在同壹個地方,甚至相隔很遠,就會增加人力、財力和時間的負擔,特別是在少數存在地方保護的地方,造成訴訟的被動。為此,當事人可以參照第25條的規定,壹是事先采取預防措施。簽合同時,為防止日後發生糾紛,爭取並註明法院管轄的對妳有利的案件;二是事後補救。即在合同糾紛發生後的協商調解中,可以簽訂補充協議,雙方約定法院管轄,避免在協議無法執行的情況下,在對自己有利的法院提起訴訟。二、申請財產保全《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執行判決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第九十三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根據“財產保全先執行”的規定,及時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經濟損失。在當前資金緊張、生產要素組織困難的情況下,確實有不少債務人不按合同及時結算貨款,拖延、逃廢債務的現象相當普遍。有些即使公證機關作出裁決或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也往往難以執行;壹些債務人實質上是在進行經濟欺詐。在這些情況下,債權人可以依照上述規定,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債務訴訟的同時,提出財產保全申請,並提供債務人財產的有關情況,以便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債務人有經濟欺詐行為的,債權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防止債務人轉移財產,給債權人造成經濟損失。三。申請支付令《民事訴訟法》第189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壹)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2)支付令可以送達債務人”。第191條規定:“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未在前款規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並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為了使支付令申請發揮應有的作用,債權人在向法院申請支付令前,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壹是理順債權債務關系,提交書面債權債務文書;二是如無債務,應向債務人出具表明欠款金額或有價證券的書面證明;三是核實債務人姓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以便支付令送達債務人。《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企業法人因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清償債務”。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破產費用優先受償後,破產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破產企業所欠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三)破產債務、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申請破產清償債務,是債務人資不抵債,無力清償債務時,債權人的最後手段。因為按照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從壹些地方的執行情況來看,債權人很難保護自己的全部權益,未清償的債務就不償還。正因如此,經常發生企業法人與債權人在申報破產和解程序後,就債務清償的期限和方式進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經人民法院核準後中止破產和解程序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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