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組織
(1)傳統習俗。
1.資產評估
說到定價的公允評估,人們馬上想到的是聘請資產評估公司,對其進行審計後出具資產評估報告。
如果參與股權轉讓的目標公司有不動產和無形資產,這些資產需要采用市場法、重置成本法和未來收益法進行評估,結果往往與財務賬面凈值相差較大。此時,資產評估機構就可以充分發揮其鑒證功能,出具準確的評估報告。如果股權轉讓涉及的目標公司的資產中沒有不動產或無形資產,資產評估機構就沒有用了,評估報告的準確性也會大打折扣。
2.凈資產審計
凈資產審計是指由會計師事務所對目標公司在股權轉讓完成日的凈資產進行驗證和確認。通常以目標公司的賬面價值、不良資產的核銷、彌補的攤余金額和預提費用、基本確認的或有負債等為基礎。扣除,加上已核銷的不良資產收回和轉回的攤銷額和預提費用。
表面上看,目標公司凈資產乘以持股比例是股權轉讓的定價依據。但凈資產審計是根據會計法規而非稅收制度進行的,因此不是股權轉讓稅收定價公允的充要條件。
(2)規範的完善。
納稅評估,除了稅務檢查前通常的管理行為外,還應擴展到企業或股東自我評估的領域,應擴展到稅務機關、企業、股東等相關主體委托的專業審計領域。相關法律依據如下。
1.股權轉讓
國稅函〔2009〕285號文件不僅要求繳納(扣繳)稅款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還強調稅務機關要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的評估和審核。應認真審核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所得相關信息,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符合自主交易原則、理性經濟行為和實際情況。如果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低價轉讓等。)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權益比例對應的凈資產份額進行核定。
2.非涉稅中介機構不能進行涉稅鑒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涉稅中介機構從事涉稅鑒證業務有關問題的批復》(國〔2006〕682號)規定,國家對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實行嚴格的準入制度。《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稅務機關對從事涉稅鑒證業務的稅務師出具的鑒證報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認定涉稅鑒證的作用。涉稅鑒證業務涉及國家稅收利益,政策性強,質量要求高。不具備註冊稅務師職業資格、未納入註冊稅務師監管的單位和其他中介機構,不得承辦涉稅鑒證業務。
法醫程序
(1)股權轉讓價格。
在財務審批每股凈資產的基礎上,作如下調整:
1.會計和稅務處理差異的調整。在傳統凈資產財務審計的基礎上,調整會計和稅務處理的差異。
2.根據市場價格調整。不動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市場價格與歷史成本的差額,為股權轉讓價格的估值調整。
3.純稅收調整。對以前年度為彌補虧損而預留的、已經加稅但以後年度可以轉回和抵扣的遞延稅款借方項目,應進行估計和增加。相反,對以前年度已經減少但以後年度將增加的遞延稅款抵減項目,應進行估計和減少。
(2)股權轉讓成本。
對於法人的投資成本,不能簡單的取其會計賬面價值,而要考慮股權投資差額攤銷、權益法核算等可能的調整,必須是稅收投資成本。
壹個自然人的投資成本,因為沒有賬目,只能通過查看投資協議、公司章程和工商部門獲取的資料來確認。
(3)反避稅審計。
對於關聯或常規的股權轉讓,應特別關註其合理的商業目的、實質重於形式等反避稅審核。
(4)出具審計報告。
經過上述審核程序後,出具股權轉讓價格公允性稅務審核報告,內容包括申報對象、審核對象、雙方責任、政策依據、明確結論等。
(五)必要的預約定價稅務企業面談。
(六)配合完成股東大會決議、轉讓協議、工商備案、出資交割、代扣代繳稅款等股權轉讓相關後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