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普通法美國法律有四個來源,分別是憲法、行政法、成文法和普通法(包括判例法)。最重要的法律來源是美國憲法。所有其他法律受《憲法》管轄,低於《憲法》。任何法律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例如,如果國會通過壹項與憲法相沖突的法律,最高法院可以裁定該法律違憲。特別是,壹部法律不會被宣布違憲而“自動”消失;它必須由後繼方法刪除。許多聯邦和州法律在被判定違憲後仍保留在法典中。但根據“遵循先例”原則,壹般下級法院不會引用違憲的法律,如果引用,會被最高法院撤銷。美國和大多數英聯邦國家繼承了英國法律的普通法傳統。例如,美國法院繼承了“遵循先例”的原則。獨立戰爭期間實施的少量重要的英國成文法幾乎被美國各州逐字逐句照搬。很多法律人都會承認,欺詐法和伊麗莎白成文法13就是兩個例子。這些英國法律的現代美國版本仍然經常被當前的法律文書引用。雖然不同英聯邦國家的法院在判決時往往會受到對方的影響,但美國法院在獨立後很少遵循英聯邦的案例,除非沒有相應的美國案例,案例和法律規定幾乎相同,或者理由非常有說服力。即使在獨立後,早期的美國案例也經常引用當時的英國案例,但這種引用在19世紀逐漸消失,因為美國法院建立了自己的原則來解決美國的法律問題。[1]如今,美國絕大多數的司法引用都來自國內案例。有時,法院和案例書籍的編輯會例外地引用傑出的英國法學家的觀點,如威廉·布萊克·柊司或鄧寧勛爵,以表達他們對該問題的第壹印象。壹些意向性主義和嚴格文本主義的追隨者,如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安東寧·斯卡利亞(Antonin Scalia)堅持認為,美國法院在獨立後應該“永遠不”引用美國以外司法體系的案例,無論理由是否令人信服,只有在解釋美國簽署的國際條約時才做出例外。這種態度從意向性原則來看並不奇怪,因為它不僅斷定憲法是美國司法權的最高來源,而且認為對憲法的唯壹正確分析應該包括理解起草者的“初衷”。因此,在憲法之後討論英國法律是無關緊要的,因為這與憲法起草者的意圖無關。其他人,如安東尼·肯尼迪法官和斯蒂芬·布雷耶法官,持不同意見,經常引用他們認為有用、有說服力、實用或有幫助的外國法律。然而,外國法律從未被援引為具有約束力的先例,而只是作為廣泛的英美文化價值觀的反映。[2]刑法在刑法方面,各州對“更高級的罪行”(或重罪)都有類似的法律,如謀殺罪和強奸罪,盡管刑罰差別很大。對於危害公共安全罪,即只受到州政府處罰的危險(非危害)行為,各州之間存在巨大差異。比如1990之前對酒駕的處罰是五花八門的。仍然有各種各樣的州法律來處理毒品犯罪。壹些州將持有少量毒品視為輕罪或醫療行為,而另壹些州將其列為重罪。【編者】侵權法美國各州的侵權法差異很大。例如,壹些司法系統不追究沒有對原告造成人身傷害的過失精神損害,但大多數州不這樣做。對於任何具體的侵權行為,在動機、侵權類型、救濟余地、訴訟時效、被告抗辯所需的證言等方面都有不同的規定。對於幾乎每壹種侵權法,大多數州實際上都遵循“多數決議制”,只有壹個或幾個州實行“少數否決制”。[編者]試圖“統壹”法律各種組織都在試圖建立“統壹”的國家法律,但只有壹部分成功。其中兩個是美國法律協會(ALI)和統壹國家法律全國委員會(NCCUSL)。最成功和最有影響力的統壹法律是《統壹商法典》(美國法學會-NCCUSL的壹個聯合項目)和《刑事法典範本》(美國法學會)。除了《示範法》,美國法律協會還編纂了《法律重述》,被律師和法官廣泛引用,以簡化對普通法現狀的總結。他們可以簡單地引用壹個普通法原則的重述,而不是列出壹個冗長乏味的舊案例清單(以便在這些案例中引用既定的法律原則)。【編者】方法每個州授予數千個政府部門、區、縣、市、特區立法權。而所有的州憲法、成文法和行政法規,在司法意義上都類似於相應的聯邦法律。因此,在任何給定的時間,根據當前的位置和行為,普通美國公民將受到幾十個不同的聯邦、州和地方政府部門的法律和法規的約束。【編者】怪異的例外如前所述,路易斯安那州的大部分法律源於《拿破侖法典》,該法典自法屬北美殖民時期以來壹直忠實於法國的法律傳統。波多黎各也是美國的民法地區。但顯然,由於普通法和最高聯邦憲法的影響,兩大司法體系中的刑法都進行了修改。加利福尼亞是壹個普通法地區,吸收了民法的許多特點。除了上述法典,它還有壹個婚姻財產制度。此外,加州民法典中的合同法被視為債法的壹部分,可見其受此處民法的影響(雖然法典中的規定明顯來自於普通法)。包括加利福尼亞州、科羅拉多州、新墨西哥州和懷俄明州在內的許多西部州都采用壹套水權分配原則,這套原則源於西班牙大陸法系,被稱為優先占有原則。應當指出,每個國家都修訂了這壹原則,以適應本國的情況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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