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名詞解釋1。基本權利基本權利是由憲法法律法規確定的綜合性權利體系。所謂基本權利,是指憲法賦予的、顯示權利主體在權利體系中重要地位的權利。表明權利體系中主體的根本政治、經濟和社會地位的權利通常被納入基本權利的範疇,體現了權利的根本性、基礎性和決定性。根據權利的內容和內部結構體系,權利首先分為基本權利和普通權利。這種分類是基於憲法和普通法律的特點,即憲法的價值源於基本權利的存在,體現了權利主體的憲法地位。現代國家通常在憲法中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基本權利也稱為憲法權利。壹般來說,憲法法律規範中規定的基本權利都是重要的基本權利,處於權利體系的核心。2.公民是指具有壹國國籍,根據該國憲法和法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公民是基本權利的壹般主體和常規主體。各國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主要是通過公民的自主活動來實現的。公民有以下特點:第壹,公民是法律概念。第二,公民是具有壹定國籍和穩定法律觀念的自然人。公民概念的外延大於人民的概念,不僅包括人民,還包括敵對分子。第三,公民是個體概念。公民作為基本權利的主體,表達了個人在特定法律關系中的地位,即享有履行義務的權利。二。簡答,討論答:(1)基本權利是由憲法法律法規確定的綜合性權利體系。所謂基本權利,是指憲法賦予的顯示權利主體在權利體系中重要地位的權利。基本權利作為憲法調整的權利形式,在整個權利體系中處於核心和基礎地位,其基本特征是:第壹,基本權利表明公民的憲法地位。行使基本權利和履行基本義務構成了壹個國家公民的憲法地位。憲法地位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實現主觀意誌的基礎,也是公民行為合憲性的依據。不享有基本權利或者不充分享有基本權利,就意味著憲法地位不穩定。因此,在憲法中確定基本權利的首要意義是使公民在合憲的基礎上行使基本權利。第二,基本權利是壹個國家權利體系的基礎。如前所述,權利是壹個有機體系,包含不同層次和形式的權利要素,其中具有母系性質的權利構成基本權利。這種權利在客觀上是不可替代的,是公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壹部分。普通法規定的權利是基本權利的具體化,即來源於母性權利。權利體系中母系與派生的關系,實際上構成了規定基本權利的憲法與規定普通權利的普通法律的區別,表明了法律體系的不同層次。第三,基本權利是壹個穩定的權利體系。對於壹個公民來說,基本權利不僅是最重要、最基本的權利,也是從事社會活動的最起碼的權利。在權利的多樣化形式中,納入基本權利範疇的壹般是國家有能力保護和實現的具有現實基礎的權利,相對穩定。增加新的基本權利或者取消原有的基本權利,都必須經過慎重的選擇和判斷。從憲法運行的基本過程來看,基本權利具有適應社會發展變化的功能和能力,以不同的形式推動社會發展。因此,社會發展的變化不會輕易改變基本權利的結構和內容,這也是憲法保持其穩定性的基礎。基本權利的穩定是確立公民憲法地位的重要因素,從而確保社會關系的穩定。第四,基本權利壹般是不可轉讓的。基本權利是決定公民憲法地位的權利形式,是公民不可或缺的權利。因為基本權利反映了受國家保護的公民的基本權利要求,是人的主觀意誌的體現,與人的資格密切相關。當國家通過憲法賦予公民基本權利時,這種權利通常成為公民的專屬權利,其權利不能轉讓給他人,否則就失去了基本權利的性質。這壹特點在政治生活領域尤為突出。比如,公民可以放棄自己的宗教信仰自由、言論自由、人身自由、新聞自由等基本權利,也可以依法選擇適當的方式行使,但不得以任何理由轉讓自己的基本權利。第五,基本權利是全面的。基本權利作為憲法中的最高價值規範,在權利體系中是綜合性的,概括了公民在社會生活領域應當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各個領域。在社會生活的主要和基本領域,憲法規定了保障公民憲法地位的基本權利的範圍。基本權利的全面性將在基本權利體系中進壹步分析。總之,基本權利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它表明了公民的憲法地位,反映了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關系,是壹個國家政治制度運行的基礎。(2)基本義務是指公民依據憲法必須履行的法律責任。在社會生活中,公民需要履行不同形式的法律義務,其中對國家具有首要意義的義務,即對公民生活有重大影響的義務,構成了憲法義務。公民的基本義務決定了他們在國家生活中的政治和法律地位。憲法規定的基本義務的特點是:第壹,基本義務顯示了公民的憲法地位。基本義務是公民作為統治對象所承擔的義務,是公民憲法地位的直接體現。第二,基本義務具有制度保障或法律保留的性質。《憲法》規定的基本義務是具體立法的憲法基礎,通常具有道德和宣示作用。基本義務是公民憲法地位的高度概括,只能通過多種形式的部門法來體現和實現。比如,納稅是公民的基本義務,但在憲法中,納稅義務只是基本原則,並沒有成為現實的義務。納稅義務的實現和具體化必須通過國家立法轉化為現實的義務。納稅義務通過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稅法來實現和具體化,並受到稅收平等和稅收法定主義的保護。因此,立法者在制定稅法時,應以憲法規定的納稅義務為依據。第三,基本義務和基本權利的融合。在憲法實踐中,基本義務和基本權利之間的關系並不總是對應的;然而,兩者以不同的形式保持著內在的統壹。壹些基本權利和義務被直接整合。例如,受教育權和工作權既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也是公民的基本義務。其他基本權利從表現形式上不壹定有相應的基本義務,但基本義務的規定實際上構成了基本權利運行的憲法邊界。壹部憲法中規定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數量是不平衡的,通常基本權利的數量大於基本義務的數量。但這並不意味著基本義務不重要,它只能說明基本權利和義務的不同存在方式。從某種意義上說,履行基本義務的過程本身就是享受基本權利。比如,納稅是公民的基本義務,也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行使監督權的條件。在現代社會,憲法規定的基本義務背後其實是壹個基本權利的價值體系。他們處於同樣的地位,只把基本義務當作?quot責任或負擔的想法是不正確的,應該從積極的角度揭示基本義務的地位和作用。2.試述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的關系。答:基本權利是憲法法律規範所確定的壹個綜合性權利體系。所謂基本權利,是指憲法賦予的顯示權利主體在權利體系中重要地位的權利。基本權利作為憲法調整的權利形式,在整個權利體系中處於核心和基礎地位。基本義務是指公民依據憲法必須履行的法律責任。在社會生活中,公民需要履行不同形式的法律義務,其中對國家具有首要意義的義務,即對公民生活有重大影響的義務,構成了憲法義務。公民的基本義務決定了他們在國家生活中的政治和法律地位。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之間的關系在不同的層面上既相同又不同。(1)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的辯證統壹關系關於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的關系,馬克思主義認為,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這壹普遍原則得到了現代人權概念的承認。正如《世界人權宣言》所強調的: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時,人人只受法律確定的限制,而確定這種限制的唯壹目的是確保對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權利與義務的統壹是由公民基本權利的社會性質決定的。因為人權只能存在於人與人的社會關系中。在個人、群體、個人與群體、社會的關系中,壹個主體享有某種權利,就意味著要求其他主體尊重、不侵犯這種權利。否則,任何人的權利都無法實現和保障。但是,權利和義務是可以分開的。因為權利和義務是兩個相對獨立的概念和範疇。在實際行使中,有的主體可能只享有權利不承擔義務,有的主體可能只承擔義務不享有權利。(2)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的價值主次關系有學者認為,基本權利和基本權利應當是權利本位的,因為在權利與義務的關系中,權利是目的,義務是手段,權利是義務的基礎和意義,法律設定義務的目的是保障權利的實現。還有壹種觀點認為,法律作為社會控制和調節的手段,在技術上有兩種調節形式:賦予權利或權力和施加義務。相比之下,後者是更有效的方式。單純宣示公民權利不足以防止國家公職人員的腐敗和各級機關的重大決策失誤,但對公職人員的行為設定強制性規範和決策程序,有利於社會有效控制管理組織的目標。事實上,權利和義務是法律的核心問題,不存在兩者之間誰是標準的問題。沒有法律賦予誰權利,賦予誰義務的本質問題,討論誰是標準是沒有意義的。權利本位理論將權利與義務的關系絕對化,確立了權利的主體地位。從馬克思主義哲學的角度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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