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嚴格遵守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對審理期限的規定。需要註意的是,每年審理的民事案件中,都有大量案件通過簡易程序轉為普通案件,或者延長甚至超過審理期限。在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審理簡單案件的期限為三個月,普通案件的期限為六個月,部分特殊案件的期限是在尊重審判客觀規律、充分考慮程序嚴謹性和案件復雜程度的基礎上制定的法定時間標準。人民法院作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審判機關,不應隨意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而應嚴格遵守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關於受理、通知應訴、審理、判決、送達的規定。人民法院院長也要嚴格控制延長審判時限的審批權,法律賦予各級法院院長為解決特別疑難復雜案件延長審判時限的特殊權利不能作為壹般措施。
其次,註重民事審判工作的合理分工。合理分工是降低工作成本、提高效率的有效途徑。雖然通過審判方式改革,實現了審審分離、當事人舉證責任、書記員單獨序列管理等科學措施,有效提高了審判效率。但也要看到,法官內部職責不清,分工不明。時至今日,法院裏仍然有很多民事法官,負責從送達材料、保全財產、安排開庭、調解、制作筆錄和法律文書,到宣判、立案、歸檔的壹切工作。這種情況極大地分散了法官的精力,使他們無法集中精力進行案件的審理和判決,不僅影響案件質量,也必然影響辦案效率。怎麽解決?首先,法院自身要加大改革力度,明確書記員與法官、執行人員與後勤人員的職責分工,堅決將送達、財產保全、錄音、立卷、歸檔等不該由法官負責的事情擱置壹旁,由專人執行。同時,在法官內部,應當明確調解與判決的關系。可以嘗試在民事法庭成立調解小組,由專門的調解員進行調解。這樣就可以解決以前調判合壹的法官因為擔心判決與調解的壹致性而無法自由設置調解方案,從而在調解中畏首畏尾,無法更好地利用調解解決糾紛的矛盾。其次,從法律規定來看,現有民事訴訟法律法規、相關司法解釋和人民法院組織法雖然對法院組織內部各類人員的職責分工有基本規定,但缺乏細化規定,這也是為什麽雖然所有法院都審理民事案件,但有時做法不壹的根本原因。有的法院實行了審判長考核制,為審判長配備了專門的法官助理和書記員,有的法院的法官還身兼數職。我認為,如果對法院中誰該做什麽,誰不該做什麽有明確詳細的規定,將有利於各個法院工作節奏的協調統壹。
三、明確審判後的及時判決。目前大部分法院從立案到開庭都能進行及時有效的工作。壹般來說,立案到開庭的時間間隔不會超過壹個半月,工作安排比較緊湊。但開庭後,案件往往因為各種問題而擱置,直到臨近開庭時間才能判決。究其原因,首先是法官的主觀意識。有的法官認為審理期還早,其他事情多,不急於開始調研、合議庭和判決。但是,有些法官總是希望通過調解或者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撤訴來結案,這樣可以省去作出判決這壹嚴謹且相對費力的步驟。所以案子總是久拖不決,直到不能再拖了。說到底,造成這種情況的壹個重要原因是法律規定不明確。法律雖然規定了基本的審限和部分審判步驟、時限,但對於審判後何時作出判決的時間要求基本是空白。針對這種情況,各級法院可以嘗試以崗位責任制的形式作出如下限制性規定:簡易案件必須在開庭後半個月(或二十天)內判決;普通案件必須在開庭後壹個月(或兩個月)內判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判決時間的,須經分管院長批準。當然,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從上到下做出相應的補充規定就更好了。
四、具體區分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擴大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範圍。如今,在審判實踐中,有大量的案件可以通過簡易程序得到很好的處理。由於人為或法律的限制,實際上采用普通程序進行審判,不僅耗費時間,而且消耗有限的審判資源。比如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按照現行司法解釋,必須采取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多數情況下,這類案件比較簡單,運用簡易程序也能保證案件質量。以當事人的行蹤作為案件之間的區分,是壹種簡易或者普通的程序,除了表明法院審判態度的慎重,沒有其他實際意義。同樣,也不能說法院的審判態度不慎重。雖然我國法官的審判水平還有待進壹步提高,但應該看到,通過多年的不懈培養和對準入制度的嚴格控制,他們的水平已經有了很大的提高。甚至基層法院的法官也基本達到了本科以上學歷,已經能夠適應更高壹級的審判要求。因此,我們應該重新審視現有的將簡易案件劃分為普通案件的標準,積極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以降低訴訟成本,提高審判效率。
五、切實加大法院硬件建設。近年來,我國基層法院的硬件建設取得了很大成績,如出國考察、送達等事項基本可以保證用車,網絡信息化建設也已經開始。但應該看到,現有的硬件建設離實際要求還有很大差距。在當前案件多、任務重的審判環境下,法官通過培訓和自學掌握了計算機操作技能。但是,開始在電腦上制作法律文書後,出現了搶電腦的活兒太多,壹些沒有電腦的法官經常陷入停頓的現象。而且大部分基層法院的法律工具、書籍、業務雜誌都是相對的。
反饋不足,基層法官培訓不足。法官在工作中總有壹種知識不足、視野不開闊、業務不夠老練、膽子不夠大的心理狀態。原因是沒有足夠的學習、培訓和硬件設施。這種情況完全可以通過加大培訓,改善工作環境,配備必要的硬件來解決。比如,如果每個基層法院都不能配備比較齊全的法律書籍,可以通過設立* * *地區法律圖書館來解決。比如蚌埠地區,既然不能保證每個基層法院都能有圖書館,那麽在整個蚌埠地區還是有能力建立壹個比較完善的* * *法律圖書館的。
此外,還有壹些方法和實踐嘗試,可以有效提高民事審判效率,比如嘗試普通程序簡易審判,嘗試簡易裁判文書格式,針對不同類型的案件,在民事審判法庭設立相應的人身傷害、勞動爭議、婚姻家庭審判組等,都是很好的有益嘗試,此處不再贅述。
總之,提高民事審判效率是壹項系統而全面的工程,需要在保證民事審判質量、維護司法公正的基礎上,統壹領導、多方配合、明確責任、合理分工,並最終通過出臺具體的辦案規則實現制度化、法律化,從而達到和諧有序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