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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自己的法律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

1.轉變觀念,培養法律意識法律意識是人們對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根據法律意識主體和層次的不同,法律意識可以分為壹般法律意識、理論法律意識和專業法律意識。壹般的法律意識是普通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受到個人生活經歷和法律教育的影響。自然形成的法律意識。理論法律意識是理論研究者通過研究國內外法律而形成的更全面、更深刻的法律認識。職業法律意識是指特定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意識。國家公務員的法律意識屬於上述職業法律意識的壹種。國家公務員的法律意識通過各種方式和渠道廣泛影響著社會,形成了壹種無形的力量。作用於大量的普通公民,從而影響人們對法律的態度和看法。因為行政活動幾乎遍及全社會,行政機關的形象和國家公務員的法律意識對社會普遍法律意識的形成有潛移默化的作用。它不僅有助於樹立法律的權威和良好形象,還會加強人們對法律和行政機關的信任,這也會削弱甚至侵蝕公民對法律和行政機關的信任。因此,改變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舊觀念,培養國家公務員的法律意識至關重要。1.改變“官重民輕”的觀念,樹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識。在封建時代,行政機關及其成員與普通民眾之間是不平等的。現代民主法制社會的建立確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使行政機關、其成員和公民處於平等的地位。在我國社會中,國家公務員和公民的地位是平等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壹,法律對國家公務員和公民壹視同仁。國家公務員和公民壹樣,必須同樣受到法律的約束和限制。國家公務員也必須守法,不能遊離於法律之外。第二,國家公務員與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並不要求國家公務員與公民享有和承擔完全相同的權利和義務。政府既然要管理社會,就要有特殊的權力。現代法治並不要求國家公務員和公民壹視同仁,而是強調“國家公務員不應享有普通法上不必要的特權和豁免”。第三,公民有權反對行政機關的決定。以及因違法行政行為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面對占主導地位的行政機關,公民必須獲得與行政機關競爭的權利和途徑。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是現代社會公民尋求保護和對抗行政機關的兩種重要方式。雖然國家公務員與公民平等的理念和制度在現代社會已經生根發芽,但“官貴民賤”的封建思想殘余依然存在。此外,國家公務員在行政活動中往往處於管理者的位置,也容易形成管理-服從的思維定勢。這種不對等的觀念不僅阻礙了行政機關與公民的正常溝通,也影響了行政公正和效率,甚至可能惡化政府與公民的關系。所以,改變“官貴民賤”的觀念,樹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識,非常重要。樹立“法定權威”意識。現實生活中的各種現象,如家長制、以權壓法、以權棄法、以法變通,都是“權大於法”觀念的表現。因此,迫切需要改變“權力大於法律”的觀念,樹立“法定權限,有限權力”的意識。法定職權是依法行政的基礎和依據。"行政機關是法律的產物."國家公務員的權力來源於法律的授權,這是其生存的基礎。與“法律無明文規定即定義公民自由”相反,對於國家公務員來說,法律無明文規定即禁止。國家公務員只能行使法律明確授權的權力,否則就是越權,其行政行為是違法的。因此,他們的權力是有限的。法定、限權是國家公務員必須樹立的法律意識。行使權力,做出決策,必須同時,即使有行使權力的法律依據,也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權力範圍和要求行使,不可能為所欲為。在現代社會,行政機關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提高,國家公務員享有的權力日益擴大的現實,不能否認“職權法定、權力有限”的行政法治基本規則。第壹,國家公務員因社會發展和社會需要而擴大的權力不是自然獲得的。還是法律賦予的。社會對國家公務員的要求是通過法律這個中介來實現的。第二,雖然國家公務員享有的權力越來越大,但不能說國家公務員可以享有無限的權力。任何社會都必須有空間讓公民個人自由生活,不受任何權力幹涉。同時,每個國家的公務員無論權力有多大,都有壹個明確的法律域,只能在這個範圍內運作。第三,雖然代表機關往往使用壹般的法律語言對行政機關進行授權,但並不意味著行政機關和國家公務員可以任意行使和解釋這壹權力。因為“無論授權法使用什麽通用語言,任何權力都應該受到限制”。同樣,行政機關有權制定行政法規,並不意味著公務員可以自行設定權力。第壹,制定行政法規的權力是代表機關任命的權力,本身就是派生的。第二,它特別受到法律優先權和法律保留規則的限制。即行政規範必須與法律規範相壹致,而壹些涉及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重要事項只能由法律規定。只有在法律授權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才享有壹定的設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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