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稱,要建立健全調解仲裁法律援助合作機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以下簡稱仲裁院)、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調解仲裁法律援助協調機制,切實加強調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仲裁院要充分發揮在處理勞動人事爭議中的專業優勢,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援助機構要加強法律援助的專業指導,提高規範化服務水平。
仲裁法院可通過撥打“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或登錄法律服務網等方式,引導當事人進行法律咨詢,幫助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農民工和困難職工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仲裁庭公示法律援助機構的辦公地址、法律援助申請材料和工作流程。
有條件的地方,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當地仲裁法院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在當地公共法律服務中心設立調解仲裁法律援助窗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為設立在當地仲裁院的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工作場所,配備辦公設備和服務設施。財政部門要完善調解仲裁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省級財政要給予資金支持,市縣級財政要將法律援助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根據地方財力和辦案量合理安排經費,適當提高法律援助補助標準並及時支付。
意見指出,要擴大調解仲裁法律援助範圍。在法律援助對象上,司法行政機關要綜合考慮當地法律援助資源供給、困難群眾對法律援助的需求等因素,推動法律援助逐步覆蓋低收入勞動者,重點做好農民工、工傷職工和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的調解仲裁工作(以下簡稱“三期”)。
此外,在法律援助事項中,司法行政機關要在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支付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待遇要求的基礎上,推動有條件的地方將經濟補償、賠償等涉及勞動保障的事項納入法律援助補充事項範圍。在仲裁庭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站可以配合仲裁庭開展法律知識宣講、案例解讀等活動,引導勞動者依法維權。
意見稱,要規範調解仲裁法律援助程序。加強調解仲裁法律援助規範化建設,建立健全調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機制。
仲裁院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站接待人員應當登記受援人的基本信息和聯系方式,充分了解案件事實和受援人的法律訴求,告知咨詢事項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和程序,指導其申請法律援助;咨詢事項不屬於法律援助的,應當為受援人提出法律建議;咨詢事項不屬於法律問題或者與法律援助無關的,告知受援人應當咨詢的部門或者渠道。
意見強調,要完善便民服務機制。開辟法律援助“綠色通道”,加快農民工、工傷職工、“三期”女職工等重點服務對象申請法律援助的進程,有條件的當天受理、轉辦。對於緊急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事後補充申請材料和相關程序。
意見還提出,要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把調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作為完善勞動人事爭議多元化處理機制的重要任務,納入當地為民實事清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和工作對接,形成工作合力。
同時,要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和工作信息通報機制,定期交流工作信息,總結推廣經驗做法,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要強化監督管理,加強對調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站履職情況、服務質量、工作績效和規範化建設的指導和監督。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多種方式有序參與調解仲裁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