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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法的內容是什麽?

1)屬人法

屬人法是關於權利和義務主體的法律規定,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權利和能力,以及婚姻和家庭關系。

1.自然人。羅馬法中的自然人有兩層含義:壹是生物人,包括奴隸,稱為Homo二是法人,是指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主體,稱為人格人。

羅馬法規定,自然人作為權利和義務的主體,必須具有人格,即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

羅馬法中的人格由三種身份權構成:自由、公民權和家庭權。羅馬法規定,只有具備上述三種身份權的人才能享有完全的法律行為能力,屬於具有完全人格的人。當上述三種身份權全部或部分喪失時,人格發生變化,這在羅馬法中稱為“人格還原”。自由的喪失稱為人格的大減,公民權利的喪失稱為人格的中減,家庭權利的喪失稱為人格的小減。

2.法人。羅馬法中的法人分為兩種:公司法人和財團法人。前者以自然人的集合為基礎,如地方行政機關、宗教團體、手工業行會、士兵行會等。後者以財產為基礎,如慈善基金、商業基金、國庫和“遺產”。

法人的設立必須滿足三個條件:(1)必須以幫助國家或社會利益為目的;(2)必須有物質基礎。壹個社團要達到最低法定人數(三人以上),財團必須擁有壹定數量的財產,數量沒有嚴格規定;(3)必須得到政府的批準或皇帝的許可。

3.婚姻和家庭法。羅馬法規定了壹夫壹妻制的家長制。父母(稱我父親)是最高世代的男性,在家庭中享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對家庭財產及其成員擁有管轄權和支配權。* * *民國後期,家庭制度和家庭關系逐漸發生變化。作為壹家之主,父親的權利日益受到限制,家庭成員的地位不斷提高。帝制時期,法律明確規定,父親不僅在家庭中享有權利,而且有贍養直系上下級親屬、娶妻生子、立遺囑時為法定繼承人預留專冊的義務。

羅馬婚姻制度經歷了從“有夫權的婚姻”到“無夫權的婚姻”的演變。早期是“嫁出去的婚”,也叫“本質婚”。其基本特征是:丈夫享有特權,妻子沒有權利。婚姻以家庭利益為基礎,被視為男女終身結合,以生育子女、傳承血脈、祭祀為目的。結婚方式有* * *食婚、買賣婚、處方婚。婚後,妻子離開了父親的家庭,加入了丈夫的家庭。她被丈夫的權力所支配,地位“像丈夫的女兒”,身份和姓氏都與丈夫壹致。當妻子不忠時,丈夫有權殺死她。妻子的財產,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獲得的,都屬於丈夫。沒有丈夫的允許,妻子不能作為法律行為獨立行動。

民國後半期,“無夫權婚姻”產生,在帝制時期廣為流行。沒有夫權的婚姻不再是基於家庭利益,而是基於男女雙方的利益。生孩子和繼承人被置於次要地位。這種婚姻不需要履行法定儀式,只要男女雙方同意,達到適婚年齡,就可以成立。丈夫對妻子沒有“夫權”,妻子也沒有絕對服從丈夫的義務。夫妻財產獨立,無論婚前婚後收入多少,妻子的財產都歸自己所有。

★★★ (2)物理方法

實體法在私法體系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是羅馬私法的主體和核心,對後來的資產階級民法影響最大。

實體法由三部分組成:物權、繼承和債務。

1.產權。

(1)事物的概念和分類。羅馬法中提到的物,範圍很廣,壹般指自然界中除自由人以外的壹切存在物。凡是對人有用的,能滿足人需要的,都叫物。它不僅包括有形的具有貨幣價值的物體和事物,還包括無形的法律關系和權利,如地役權和質押權。

(2)物權的概念和類型。物權是指權利人對財產可以直接行使的權利。物權的範圍和種類是由法律規定的,不能由當事人自由創設。只有法律規定的財產權才受法律保護。

羅馬法中的物權主要包括所有權、地役權、地上權、永佃權和質權。根據物權標的物的歸屬,可以分為自物權和他物權。

2.遺產。羅馬法中的繼承概念與現代不同。繼承是指死者人格的延續,財產繼承是附屬的。父親去世後,他的權利必須延續,他的人格必須由繼承人繼承,包括他的人身權利義務以及財產權利義務,這就是所謂的“廣義繼承”。

羅馬法中有兩種繼承方式,即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早期只有法定繼承,十二銅表法有遺囑繼承的規定。

3.債務。羅馬法將債務的原因分為兩類:壹類是法定原因,即雙方訂立合同而產生的債務;壹類是違法原因,即侵權行為引起的債務,在羅馬法中稱為私罪。後來規定準契約、準私罪是債務的原因。

(1)合約。

(2)準契約。主要包括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監護和保全、平均、* *占有、遺贈等。

(3)私犯。私犯也是債的基礎。羅馬法將違法行為分為“公犯”和“私犯”。公共犯,是指危害國家的行為,行為人受到刑事處罰的;私犯是指侵害他人人身或財產,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查士丁尼的法律階梯中列出了四種私犯,即小偷、強盜、對事私犯和對人私犯。盜竊是指盜竊他人財物為己所用,或者盜竊、竊取他人財物。搶劫罪是指以暴力手段非法奪取他人財物的行為。人身犯罪是指非法損毀或者破壞他人財產的行為,如燒毀他人房屋、殺害他人牲畜等。人身攻擊是指損害他人健康、名譽和人格的行為。

(4)準私犯。準私犯是指與私犯相似但不屬於私犯的侵權行為。因法官失職造成審判錯誤,損害當事人利益的;從屋內向屋外投擲物體造成傷害的;奴隸和牲畜應該對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 (3)訴訟

與公法和私法的劃分相壹致,羅馬訴訟也分為公訴和自訴。

公訴是指對直接損害國家利益的案件進行審判;自訴是根據個人申訴,審理與私人利益相關的案件。自訴是保護私權的法律手段,相當於後世的民事訴訟。

根據不同時期的需要,羅馬國家制定了三種自訴程序:

1.法律訴訟。法律訴訟是羅馬國家最古老的訴訟程序,盛行於* * *和國家早期,僅適用於羅馬公民。

2.程序性訴訟。程序性訴訟是法官在審判實踐中創設的訴訟程序。

3.特殊訴訟。特別訴訟,又稱非常訴訟,始於羅馬帝國初期,成為帝國後期唯壹盛行的訴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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