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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黃帝陵保護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黃帝陵的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黃帝陵保護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黃帝陵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建設、開發和經營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黃帝陵保護區位於黃帝陵以北、海拔1021米以南,東至劉家川以東的東山嶺,南至漢周家窪遺址,西至虎尾村以西。第四條黃帝陵保護區分為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保護範圍是指黃帝陵園、軒轅廟及其所在的喬杉及其山前空間;建設控制地帶是指喬杉周圍的山區、曲水兩岸的山谷、黃陵縣城及周圍的風景名勝區。第五條黃帝陵的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黃帝陵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舉報損害或破壞文物、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的行為。第六條陜西省公祭黃帝陵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統籌黃帝陵的保護、管理、規劃和建設,組織實施公祭活動。

省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對黃帝陵的文物保護進行監督管理。

省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旅遊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黃帝陵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七條延安市人民政府依法對黃帝陵的保護、管理和建設行使行政管理職能。

延安市人民政府成立黃帝陵管理局,負責黃帝陵的日常保護和管理工作。第八條黃陵縣人民政府對黃帝陵管理局行使代管職能,組織、督促黃帝陵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做好黃帝陵的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第九條黃帝陵是中華民族人文始祖軒轅黃帝的陵墓,也是海內外中華兒女尋根祭祖的場所。祭祀和參觀活動應當莊重有序,有利於傳承中華文明,促進中華民族團結。第十條黃帝陵保護區內的文物、古跡、有關文獻和書法作品屬於國家所有,受法律保護。

黃帝陵保護區內的古樹名木和古柏林屬於重點保護文物,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破壞。第十壹條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毀壞或者移動文物的;

(二)挖沙取土、修建墳墓、排放汙水、丟棄固體廢棄物以及其他可能損害文物安全的行為;

(三)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四)在文物及保護設施和標誌上張貼、塗寫、刻畫和攀爬;

(五)新建、改建、擴建文物、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建設項目;

(六)在規劃外設置戶外廣告和修建人工景點。第十二條保護範圍內的下列建設項目或者作業,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並采取措施確保文物安全:

(壹)新建、改建、擴建文物保護建設項目;

(二)從事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

(三)安裝通訊、供電、供水、供氣和排汙管道;

(四)實施環境綠化美化工程。

文物保護和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第十三條控制地帶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前,應當進行考古勘探和環境影響評價,並依法履行審批手續。

建設控制地帶的建築風格和色彩應當與黃帝陵的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相協調。第十四條黃帝陵生態環境保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嚴格保護陵墓區的植被和地形地貌,維護自然生態。嚴禁在陵區內砍伐樹木、破壞植被等破壞地形地貌的活動;

(二)制定綠化規劃,增加綠化面積;

(三)林區禁止狩獵活動;

(4)合理控制遊客數量,維護生態環境承載力平衡。第十五條黃帝陵應當保持安靜、肅穆,不得使用哨子,不得使用鼓、鐘進行商業活動,限制使用高音喇叭。第十六條黃帝陵保護範圍內的經營活動應當按照統壹規劃、方便遊客的原則進行管理。

舉辦大型活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第十七條黃帝陵保護區應當加強專職消防隊建設,制定防火措施,完善消防制度,提高滅火能力。

林區禁止吸煙、野餐和使用明火。第十八條黃帝陵現存的古跡(碑)是珍貴的歷史文物,應當予以保護和管理。古跡(碑)不準隨意拓印、裝飾或移動。第十九條黃帝陵保護區新立碑(團)實行統壹規劃、分級管理。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設立新的紀念碑(碑):

(壹)國家主要領導人為黃帝陵題詞;

(二)紀念中華民族重大歷史事件的;

(三)贊美軒轅黃帝和中華文化的著名書畫作品;

(4)黃帝陵捐贈修繕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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