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優撫對象是指: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及其家屬、革命傷殘軍人、復員軍人和退伍軍人。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成員是指:依靠軍人供養的父母、配偶、子女和65周歲以下的兄弟姐妹,以及從小依靠他們撫養長大,現在必須依靠軍人生活的其他親屬。
第三條國家、社會和人民應當尊重和優待優撫對象。各級人民政府和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做好擁軍優屬工作。
第四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接到軍人立功或者授予榮譽稱號的喜訊後,應當向其家屬通報喜訊。接到軍人犧牲、死亡的通知後,要安慰家屬。
第五條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無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的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和病故軍人家屬定期發放撫恤金;對未參加工作、生活困難的復員軍人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給予定期定量補助。
第六條義務兵服現役期間,按照規定發給優待金。對居住在農村的義務兵及其家屬,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本年度所需優待金的總量和平均負擔采取措施,按從業人數向鄉、村辦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征收優待金。優待金的標準不得低於鄉鎮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和獎金(包括各種補貼)之和的60%。在城鎮入伍的義務兵及其家屬,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征收和給予優待金。
第七條延長服現役的義務兵,憑團以上機關的通知,繼續給予義務兵及其家屬優待金;服現役期滿後,沒有部隊通知的,優待金停止發放。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被招收為軍事院校學生的,除軍事院校學生和從地方直接招收的軍事文藝體育專業人員外,可以根據其服役年限,對義務兵及其家屬給予優待金。
在服現役期間立功受獎的義務兵和超期服役的義務兵,給予壹定比例的優待金。
第八條服現役期間,應征入伍的義務兵直系親屬仍享受原單位職工提供的勞動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九條居住在農村的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由鄉、鎮人民政府通過平衡負擔的方式給予優待,優待金標準不低於義務兵家屬。
在農村生活有困難的革命傷殘軍人、未參加工作的復員軍人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由鄉、鎮人民政府視其困難程度,通過平衡負擔給予適當優待,保證他們的生活不低於當地農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條各地、各單位應當指定工作部門負責擁軍優屬工作,從組織、制度、經費等方面保障擁軍優屬工作的開展,經常關心和幫助本地區、本單位的優撫對象解決生活和工作上的實際困難。
第十壹條街道、鄉鎮應當建立健全擁軍優屬服務組織,為社區優撫對象提供優待和服務。對年老、體弱、殘疾、生活不能自理的,應當實行固定人員、固定時間、固定內容的服務。
有條件的街道、鄉鎮可以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擁軍優屬工作;也可以設立愛國擁軍基金,獎勵有立功表現或者重大貢獻的現役軍人及其家屬,以及擁軍優屬的先進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二條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根據各自的工作,對優撫對象給予優待:
(壹)勞動部門對革命烈士和因公犧牲軍人的直系親屬,應按有關規定安排就業。企業事業單位在招工時,要在同等條件下招收符合招工條件的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和二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子女。
(二)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和革命傷殘軍人因病就醫時,醫療單位應當優先治療。不享受公費醫療的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家屬,因病治療無力支付醫療費用的,區、縣衛生部門應當酌情給予減免。對二等功以上的革命傷殘軍人,憑革命傷殘軍人證免收掛號費。
(三)糧食部門對革命傷殘軍人,根據其傷殘等級,在糧、油、豆制品供應等方面給予照顧。
(四)供銷、物資部門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向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和革命傷殘軍人家屬供應建築材料。
(五)影劇院應優先為革命傷殘軍人購買電影票和戲票。
(六)革命傷殘軍人乘坐國有火車、輪船、國內民航客機和國有、集體、個體工商戶的長途客運汽車,按規定享受減價優惠,交通部門應照顧其優先購票。
(七)革命傷殘軍人參觀公園,憑《革命傷殘軍人證》免門票。
(八)革命烈士子女在公辦學校就讀的,免交學雜費,在公辦托兒所、幼兒園就讀的,免交父母負擔的保育費和管理費部分。革命烈士子女和革命傷殘軍人子女報考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職業技術學校和技工學校,在文化和身體條件上應適當放寬。
(九)各部門、各單位在分配住房時,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現役軍人應算作住房分配人口。革命烈士家屬、二等以上革命傷殘軍人住房困難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優惠;單位無房的,由主管部門統籌解決。無工作單位或非正式職工的,由與* * *同住的親屬所在單位解決;全家無工作單位或者非正規從業人員的,由區縣人民政府統籌解決。住房困難的現役軍人、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和復員退伍軍人家庭,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解決。
(十)燃氣公司對申請安裝燃氣和液化氣的革命烈士家屬和革命傷殘軍人應優先考慮。
(十壹)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革命傷殘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殘疾職工同等的生活待遇和醫療待遇。
第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有勞動能力的革命傷殘軍人和復員軍人到鄉、鎮興辦企業事業。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扶持優撫對象發展生產、勤勞致富,並納入重點戶、專業戶和經濟聯合體的規劃。供銷、銀行、物資、糧食、工商、科技部門應在資金、物資供應、技術指導、
優先提供信息,發放工商執照和產品收購。
第十四條義務兵入伍前的責任田和自留地,在服現役期間繼續保留。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當幫助缺少勞動力的優撫對象種植承包責任田和口糧田。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和現役軍人的父母和配偶免除義務勞動。
對居住在農村的退役士兵,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適當措施,提高退役和退休待遇,保障其生活。
第十五條保護現役軍人的婚姻,對破壞現役軍人婚姻的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優撫對象被判處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通緝期間,暫停撫恤優待。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取消其撫恤優待。
第十七條對模範執行本辦法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革命烈士,按照《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其家屬的優待參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自8月1991日起施行。1986 65438+10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上海市優待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和革命傷殘軍人辦法》,同時廢止。本市過去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關於加強本市擁軍優屬工作的若幹規定
為進壹步做好本市擁軍優屬工作,增強全民國防觀念,促進國防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壹條本規定所稱優撫對象是指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軍人家屬。
本規定所稱家庭成員,是指軍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軍人生活的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從小依靠他們贍養、現在必須依靠軍人生活的親屬。
本規定所稱隨軍家屬,是指駐上海的軍官和高級士官的家屬。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有效證件,是指國務院、中央軍委、武警總部、各類軍事院校、民政部和省級以上民政部門頒發的證明個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規定履行擁軍優屬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擁軍優屬工作的領導,將擁軍優屬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切實保障擁軍優屬工作的落實。
第五條各級政府和單位應當大力開展以愛國主義為核心,以擁軍優屬、愛民為重要內容的國防教育,努力在全社會形成關心支持國防建設、維護軍政軍民團結的良好風尚。
第六條各級政府和有關單位要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備區關於推進駐滬部隊後勤保障社會化改革的意見》(胡夫〔2003〕2號),支持駐滬部隊後勤保障社會化改革。
第七條各級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為國防建設辦理征地和項目建設審批手續。
第八條各級政府應采取有效措施,協助部隊管理和保護國防設施,維護營區安全。
第九條公路和市政部門應當做好通往部隊駐地道路的建設和維護工作。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組織不得向部隊集資或者攤派。地方公益事業或建設項目確需軍隊支援的,須報市或區(縣)統壹協調安排。
第十壹條各級政府和有關單位應通過多種形式積極開展科教擁軍工作。
要積極支持駐滬部隊開展官兵學歷教育和人才培養;為部隊科技練兵提供技術指導和裝備器材方面的幫助;組織誌願者隊伍,為駐軍部隊及其官兵服務;對駐滬部隊科研項目給予支持,並納入地方科研成果評價範圍。
第十二條各級政府應當落實和完善征兵工作責任制,動員和鼓勵適齡青年履行征兵義務,保證兵員質量,完成征兵任務。
第十三條各級政府和有關方面要高度重視維護軍人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落實維護國防利益的責任。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指導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為軍人及其家屬提供法律服務;各級法律援助機構設立了法律援助中心,維護軍人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並聯合駐軍單位法律顧問處和本轄區各區縣人武部法律咨詢站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四條軍用機動車輛通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含高速公路)、橋梁、隧道、渡口和各類公共收費停車場時,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優惠。
第十五條民航、鐵路、水運和公路長途客運部門應堅持設立軍人售票窗口,設立軍人候車室(船)。現役軍人和革命傷殘軍人優先購票和乘坐公共汽車(船),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待遇。對乘坐當地公共交通工具的革命傷殘軍人和革命烈士家屬,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具體政策給予優惠。
第十六條本市對公眾開放的各類收費觀賞場所,對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軍隊離休幹部和革命烈士家屬憑有效證件給予優待;各類文化體育場所對上述人員觀看電影、演出和體育比賽給予優惠。各類觀光場所、文化、體育場館需要張貼優待、優惠須知,簡化接待手續。非國有資本投資經營的遊覽場所和文化體育場所對上述人員的接待,可參照本款有關規定辦理。
政府部門出資建設的體育場館應當支持部隊有計劃、有組織的軍事訓練。
第十七條本市公安、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積極為獲準入滬的家庭成員辦理落戶等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隨軍家屬的就業、培訓和生活保障工作。
(壹)堅持市場就業為主導、政府安置為輔助、保障就業為基礎的原則,為隨軍家屬首次就業創造條件。同時,鼓勵隨軍家屬通過市場推薦實現就業。飛行員、潛艇幹部、從事海軍工作10年的軍官、榮立二等功以上的軍官或者因戰致殘(二等功以上)或者犧牲的軍官的配偶,每年由市政府給予安置;對經培訓、二次推薦仍無法就業但有就業需求的隨軍家屬,給予就業援助,安排參加公益性勞動。
(二)本市出臺的促進就業優惠政策適用於隨軍家屬。各級就業服務機構要安排專人對隨軍家屬進行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各區(縣)勞動保障部門要對隨軍家屬安排有針對性的職業技能培訓;各級政府要對駐島部隊和監獄、勞教場所以及市外等困難地區的地方隨軍家屬就業給予幫助;各有關部門要對隨軍家屬從事個體工商經營、興辦非正規勞動組織、創辦微型和小型企業給予支持,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優先給予業務指導和小額貸款擔保貼息。
(三)凡有就業需求的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要優先安排隨軍家屬備案(就業);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鼓勵企事業單位主動接納軍人配偶就業,並與其簽訂兩年以上的勞動用工合同;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隨軍家屬參與本市人才引進和招聘工作創造各種便利條件,鼓勵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隨軍家屬。
(四)未就業的隨軍家屬可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本市戶籍隨軍軍官配偶享受失業保險若幹問題的通知》(滬勞社[1999]1號)享受相應的失業保險待遇;失業救濟期滿後,仍未實現就業,生活確有困難的,民政部門參照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對生活困難人員給予不超過壹年的臨時救濟。
(五)隨軍來滬後有工作的隨軍家屬,其所在單位應當按照本市規定,及時為其辦理各項社會保險及其他接續手續。其中,年齡較大,在本市實際繳費滿5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個人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連續工齡)不足15年的,可按照《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公安局、醫療保險局關於外省市人員轉滬若幹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滬勞社發〔2003〕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配偶戰爭結束就業期間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3〕102號),做好隨軍家屬社會保險工作。
第十九條在改制和改革過程中,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保持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革命傷殘軍人家屬、現役軍人配偶的相對穩定的就業崗位,確保優撫對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就業;各有關部門、主管單位和街道(鎮)要優先對下崗失業優撫對象進行技能培訓和職業介紹,為其再就業創造條件。
第二十條對居住在兩地的現役軍人配偶,所在單位應當在安排工作崗位、班次等方面給予照顧。;對按規定探親的,要安排假期,允許報銷差旅費,工資福利待遇按公休假日處理。
第二十壹條革命傷殘軍人、退役軍人(壹年內退役)和現役軍人(含其子女)報考本市高中和高等院校的,在錄取時給予適當優惠。革命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長期在邊海防、高山海島、海軍部隊和特殊艱苦崗位工作的軍人和軍隊飛行員子女,在本市各級各類學校入學、報考的,在錄取時給予不同類型的優待。現役軍人工作調動,其未成年子女轉學的,區(縣)教育部門和學校應當及時妥善安排。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革命烈士子女在國營托兒所、幼兒園就讀,免交父母負擔的部分。
第二十二條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企事業單位應當給予優撫對象適當的租金和購房優惠。優撫對象申請廉租住房時,其認定標準可適當放寬。對拆遷涉及的優撫對象,在購買中低價商品房方面給予優惠。
第二十三條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要進壹步加強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
有關部門要采取系列分配、先進先出、按規定增加非領導職數等方式,安排師級軍隊轉業幹部崗位;組織部門要根據黨和國家機關安置軍隊轉業幹部計劃數增加行政編制,主要用於安排師級軍隊轉業幹部;錄用公務員時,經考核合格,已安置在企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錄用。
對自主擇業開辦企業、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有關部門要優先核發營業執照和行業營業執照,優先辦理創業貸款;其日常服務管理納入街道和社區管理服務體系。
第二十四條各類醫療機構應當對重點優撫對象和現役軍人給予優先和優惠服務。
第二十五條各級政府要圍繞“雙擁”工作的開展,按照編制合理、協調有力的要求,加強本級“雙擁”辦公室的機構建設。
第二十六條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支持上海市擁軍優屬基金會的發展。全市各級“擁軍優屬社會保障基金”按市、區(縣)、街道(鎮)三級管理,專戶儲存,用於支持軍隊建設,解決優撫對象的特殊困難。
第二十七條在擁軍優屬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2004年4月6日起施行。本市過去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相關職能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相關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