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我國農民缺乏受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的機會,農民失去土地後面臨巨大的生活壓力。建立適當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僅要給予經濟補償,更要從根源入手,做好失地農民的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其素質和就業競爭力。給予失地農民法律援助和合理的政策鼓勵,使其通過靈活多樣的形式實現再就業。鼓勵用地單位為失地農民安排合適的工作,支持農民發展個體私營經濟。政府在稅收和信貸方面給予壹些優惠,讓失地農民在短時間內辦廠招工,實現再就業。(2)合理確定和自主選擇養老保險模式。
1.城市規劃區內被征地農民可享受與城鎮居民同等的社會保障待遇。繳費滿15年,達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失地農民,按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辦法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繳費不足15年的,可參加市政府規定的“低標準繳費、低標準享受”的基本養老保險,按不同繳費檔次享受不同等級的養老待遇。為青壯年勞動力提供教育培訓機會,提高勞動技能,增強就業競爭力。對於失去土地的老人,讓他們享受城市低保。2.城市規劃區外的失地農民,失去部分土地後仍然是農村居民,仍然有土地保障基本生活。建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為失地農民建立個人賬戶,從征地補償中壹次性註入若幹年的養老保險基金。(3)制定符合法律的相關政策。
1.加大對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投入,由政府、集體和個人共同出資。壹般由征地單位壹次性為被征地農民繳納15年的基本保險和醫療保險,繳費標準可自由選擇。基本保障實施後,對失地農民給予壹次性生活補助,暫時緩解無法就業的失地農民的生活困難。取消或降低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確立“多繳多得,少繳少得”的計算原則。有的地方濫用最低繳費年限,要求必須連續繳費15年。壹旦中斷,之前的繳費年限將失效,相當於將已經重新納入保險的失地農民排除在外。2.加強監管,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堅決查處強制扣留農民征地補償費的行為;解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在續保不能及時銜接的情況下,政府要想辦法籌集資金或免交部分費用;定期向社會公布社保基金的收支情況。未及時足額繳納社保基金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3.嚴格制度壹是完善征地補償政策。改革征地制度,結合當地城鎮居民社會保障水平和失地農民未來生存發展,按照市場交易規則制定合理的征地評估辦法,統壹確定征地補償標準,落實和解決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社保問題不落實,補償資金不到位,征地手續無法啟動。有條件的地方要積極探索現金補償、土地保有和住房安置等方式,完善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和醫療保障。城市規劃要為村集體建設預留空間,培育村集體造血功能,幫助解決農民養老資金。二是完善征地補償程序。嚴格征地程序,在征收農民土地時,要尊重最大多數人的意見,公開補償標準、安置標準和保障水平,嚴禁反對者進行交易或私下交易。嚴禁邊批地、邊征地、非法占地。及時足額撥付被征地農民補償資金,並按規定程序為被征地農民辦理養老保險。如果土地位於同壹年產值或綜合低價區,征地補償水平基本相同,這樣同地同價征地補償是壹樣的。按照“專戶儲存、專款專用、項目核算、及時撥付、滾動開發”的原則,建立征地專項資金,妥善管理補償安置費用。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幫助失地農民解決就業、住房和子女上學問題。三是完善目標績效考核體系。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落實情況納入各級政府和領導幹部年度考核,完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專項資金管理規則和生活救助機制,以貧困戶、低保戶為重點,解決其基本生活、就業和社會保障權益,避免被征地農民權益受到侵害,確保其生活水平不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