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創造和維護整潔、優美、文明的城鄉生活環境,保障公民身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是指政府領導、部門配合、公眾參與,對城鎮和村莊的容貌秩序、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公共服務、綠化生態等進行規範管理的活動。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設立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辦公室,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辦公室設在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環境的綜合治理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水利(服務)、農業、林業、商務、衛生、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鐵路、電力、電信、供銷社等單位,按照法定職責和任務,負責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第六條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具體工作,指導、督促居(村)民委員會、社區和相關單位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機制,建立職能管理隊伍。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總體規劃、相關標準和年度工作計劃。
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總體規劃應當符合城鄉規劃要求,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突出地方特色,保持傳統風貌,營造宜居環境。總體規劃和相關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城市所在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風景旅遊城市,省級以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國家園林城市和省級人民政府命名的園林城市,可以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嚴於國家規定的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標準。
第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城鄉環境基礎設施建設主要由政府投資。鼓勵社會投資參與建設和運營。
第九條地方人民政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學校、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城鄉環境文明和衛生意識,樹立良好的社會公德。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公益宣傳和輿論引導。
第十條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社會公德,有依法享有整潔、優美、文明的城鄉環境的權利,有維護城鄉環境衛生和參與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義務。有權勸說、制止或舉報損害或破壞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改善環衛人員的工作和生活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環衛人員的工作,不得妨礙和阻撓環衛人員的作業。
第十二條鼓勵開展城鄉環境綜合管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技術,提高城鄉環境綜合管理水平。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